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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难题困扰:基金低调备战“一对多”业务
2009-05-28      
5月中旬,中国证监会公布《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意味着“一对多”专户理财将自2009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
业界人士称,“一对多”产品的推出可能在7月左右,先推出的应是非结构性产品,而不是相对复杂的结构性产品。
遭遇信披和赎回两大难题
“预计6月1日后马上推出产品的可能性不大。”据知情人士透露,“一对多”要求和每个客户签订合同,而合同的细则还在讨论中。
但大致框架已经明朗了,其中包括:多个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仍受“双十”限制、基金公司最多可提20%的业绩报酬、产品范围包括股票、债券、基金、金融衍生品等全类别、一年开放一次,以及每周对客户公布一次净值等。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上述的大部分细则同样适用于“一对一”,而每周对客户公布一次净值是新加入的一条。
“即使每周公布一次,仍然是信息不对称的。”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高级分析师王群航告诉记者,每周公布一次是对产品客户的,而不是全透明的,对于公募产品而言,很难避免相关的利益输送,因为公众不了解他们的绩效情况。
不过,证监会已要求一对多专户的管理要和公募基金的管理完全分开,包括投研和交易,内部的防火墙加上外部的舆论监督,利益输送发生的可能并不大。如国泰基金管理公司,有专门的财富管理事业部管理专户,包括一对多专户,从投研、交易到市场营销,与原来的公募架构完全分开。
另外,有基金人士透露,在所有规定条例中,“一年开放一次”最不能接受。
“这太影响产品的流动性了。”他告诉记者,在私募产品中,通常都是一个月开放一次,有的甚至是一周,而一年开放一次,流动性比较差。对投资人来说,需要考虑购买了产品后一年才有机会赎回,而且以后都是每年才开放一次,非常不方便。
“基金‘一对多’业务的发行节奏控制会比较严格,不会像阳光私募那样,一下子发很多家。”业内人士表示,虽然现阶段采取报备制度,但在刚推出新业务的时候,监管部门会审慎处理,不会一下子打开闸门的,可能在运行一段时间后才会真的实行报备制。
而符合相关条款规定的基金公司,也只占全部的一半左右。
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净资产及资产管理规模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是指: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据WIND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一季度末,共有32家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规模逾200亿元人民币。
基金备战渠道
好买基金研究中心总经理杨文斌告诉记者,基金公司想要把“一对多”的业务做好,有三件事需要做到位。
首先,基金公司必须让最有经验的基金经理去做。他认为,现在私募里已经有不少基金经理做得很出色,也积累了一定的市场经验和人脉资源;而公募基金为“一对多”挑选出来基金经理,并不都是最出色的。
其次,“一对多”产品的业绩一定要公开。从美国“一对多”业务的发展历史来看,该业务取得重大发展的时期,是在公开了“一对多”帐户之后。
最后,就是要有好的销售渠道。因为这类基金产品的信息披露远不如公募产品,而交易金额又较大,投资范围广而灵活,所以需要销售渠道与客户进行一对一的沟通,具体陈述风险和收益,给客户正确的预期,帮助客户选择合适的产品。
而相较销售渠道,基金公司似乎更为宣传而忙碌。
“公司的意思是,‘一对多’的宣传要谨慎一点,说点层面上的东西,不要说太深。”一位基金公司内部人士告诉记者,因为在相关规定中,列出了“多个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有收益承诺”。
他表示,由于“一对多”产品不能公开买卖,而最近又处于敏感期,具体的落实需要等细则出来后再作决定。
根据《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对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方式和营销方面也做了严格规定,即:“基金管理公司、代理销售机构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基金管理公司、代理销售机构网站除外)及其他公共媒体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预测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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