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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平台贷风险转移
2012-08-20      作者:李春雨 李畅

受益于银信合作迅速壮大的信托业,在监管层明令禁止之下,仍能接过银行业传递的接力棒赢得高增长业务,但与此同时,曾经银行业承担的风险也正在向信托业转移。

继房地产信托和矿产信托之后,基础设施信托成为信托业炙手可热的增长点。最新7月数据显示,基础设施信托已超越房地产信托,成为信托业的主要业务。而6月份,银监会已禁止银行发放不符合要求的新增平台贷。

记者查阅了2012年以来发行的基础设施信托产品,大部分给投资者收益承诺在9%以上,少数产品收益率甚至能高达12%,在信托公司承诺集合信托产品“刚性兑付”、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投资人真的能买到高收益低风险的产品吗?实际上,信托公司对风险的控制仅依赖于自身对项目的把握。而一些高风险项目融资还需另给一笔费用,信托公司的激励可能是在积累风险。

高风险的激励

从飙升的数据来看,风险正在基础设施信托业务内积聚。

好买基金研究中心数据显示,截至7月9日,6月以来成立的基础设施类信托产品共有51个,数量已经超过了一度热门的地产类信托产品,后者在同时间段内仅成立了31只。

基础设施产品自上月以来持续增加,本月发行52只,占比32.91%。

7月,投资于基础设施的信托产品发行规模为128.89亿元,占全部信托比重的20.67%,规模为各投资领域最高。据诺亚财富管理中心研究报告披露,7月投资于基础设施的信托产品的平均年化收益率为9.15%,仅次于房地产的9.34%,高于工商企业、金融和矿产能源信托产品。

为何在如此高成本的情况下,发行规模还能飙升?

一方面是银监会出于严控风险的考虑,对银行新增平台贷大门逐渐关闭,但各地仍有大量基础设施工程需要上马,凸显了地方城投的资金饥渴;另一方面,操作这类高风险项目对信托公司而言意味着更高的利润。

据了解,从信托渠道的融资成本来看,除了按常规收取的报酬、发行和管理费用外,信托公司对一些高风险项目还会收取额外费用。

一般而言,信托公司帮一个项目融资,收取的报酬在1%-2%左右,发行和管理费在0.5%-1%左右,信托公司表面上只赚到2%-3%;但实际利润可能高达5%-10%,这需要视项目风险程度、信托公司与融资方协商而定。

“这里面存在着暗箱操作的空间”,一位参与信托产品交易结构设计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由于给投资者的收益率都是事先约定好的,对于一些风险高的项目,信托公司会瞒着投资方跟融资方签另外一个秘密协议,只要你能帮我募到资金,除了应付的报酬和管理费之外,融资方还会给信托公司一笔钱。”

和银行、保险公司的根本不同在于,信托公司本身并不负债经营,用别人的钱去投资别人的项目,信托公司只相当于一个中介的角色,由于投融资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通过暗箱操作,信托公司便获得了利润提升空间。

这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实际上是一种高风险的激励。

就融资渠道而言,银行、保险、信托、券商、私募等金融机构都可以做,相对来讲,银行贷款利率是最低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在6%-7%之间,信托的融资成本较高,一般在12%-15%之间。

如果真是收益稳定风险小的好项目,为什么不寻求一种成本更低的融资方式?实际上风险小的项目不可能去找信托,而且好项目留给信托公司的操作空间也不大。

平台贷风险转移

过去两年,商业银行积累了大量平台贷款,其本质是银行用短期资金投资中长期债券。由于短期来看项目现金流不好,而银行信贷的周期也不长,就必然面临违约风险。

尽管在2011年年报中,仅有3家上市银行披露了平台贷的具体数据(建行平台贷余额4297.64亿元,同比减少1121.60亿元;招行1141.83亿元,同比减少209.62亿元;南京银行161.68亿元,同比减少31.23亿元),但16家上市银行的年报中均披露目前平台贷的不良率极低。

然而,银行平台贷风险下降并不意味着地方融资平台风险可控。某股份制银行人士表示,银行已开始将平台贷的不良债务转移到大约50家信托公司,这些信托公司再将这部分债务重新打包成投资产品,卖回给散户或与某一家银行合作销售。此前这类工具通常集中于房地产投资,而政府正在治理银行向房地产开发商提供贷款,因此平台贷成为房地产投资的替代品。这样,平台贷的不良债务就从银行转嫁到了信托公司。

但不少信托业人士认为市场对信托业存在误解,日前发布的《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12)》指出,信托产品的高收益率并不意味着更大的风险。那么,信托业进军平台贷领域的风控可靠吗?

不靠谱的信托计划在近期发行的产品中还不少。以最近发行的山西信托·信临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例,存续期为两年,产品介绍中称,100万元到299万元投资的预期年收益率为9.5%,300万元以上的为10%。该信托计划的融资方为临汾市汾河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临汾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该公司年盈利能力2000多万元,主要经营市政府财政预算,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及水利工程;担保方为临汾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其中临汾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81.3%,临汾万鑫达焦化有限公司持股10%。

记者调查发现,临汾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身盈利能力并不强。从《2011年临汾市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市政项目建设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中可以看到,融资方临汾市汾河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7100万元,收入主要为市财政专项拨款,而融资方与担保方的母公司均为临汾市财政注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金15亿元。

报告中披露,临汾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2007至2009年的营业利润分别为-41.17万元、-51.66万元和-64.34万元;公司经营性净现金流水平也较差,2009年,经营性净现金流与流动负债和总负债的比值为-272.49和-25.66;此前三年经营现金流都均为负值,且有扩大趋势,其投资活动支出现金对筹资活动现金流依赖程度大,收入主要依靠筹资现金流。这样一个主要依靠筹资的公司,很难将其与产品介绍中提到的“该公司较好的盈利能力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可靠担保”联系在一起,一旦现金流出现问题,投资者风险将由谁承担?

而像“信临9号”这样缺少进一步信息披露的信托计划还有不少。

据了解,目前信托行业的刚性兑付潜规则,使信托受益人和投资人在获得远高于一般存款人和债券投资者的收益同时,却不承担相应的风险和损失。

安杰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徐伟律师指出,“投资者是跟信托公司签的合同,一旦这类信托产品违约,融资方还不上的话,如果担保方资金也不够,投资人不能直接找融资方,除非合同里有代位求偿的条款。投资人只能找信托公司,所以信托公司需要以自己的资金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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