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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修订松绑三禁区
2011-03-07      

2011年两会前夕,《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下发给包括证监会、基金公司在内的相关机构,向业内征求意见。这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7年来首次进入修订程序。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获得的征求意见稿显示,此次《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有多项重大突破。其中,基金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被写入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业内长期讨论关注的放宽“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证券”、“公募基金投资重大利益相关方股票”、“私募基金纳入监管”等几大问题,在此次修订中均有明确规定。

放开三大“禁区”

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为2003年10月公布,2004年6月1日起实施。2010年12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被列入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的计划。

《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7年来,中国股市经历过998点、1664点的重要底部,也创造过6124点的历史大顶;中国基金业出现过牛市中排队申购的井喷场面,也经历过熊市后“袖珍”发行、公信力丧失的清冷困局。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从权威部门拿到的材料显示,该征求意见稿从总则到附则共分15章50页,其中包括:基金的公开募集;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特别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以及行使等市场关心的内容。

有看过《征求意见稿》的业内人士认为,此次修订的诸多条款对于公募行业来说,显然是一次“大动作”。

此前,基金从业人员股票交易一直是敏感话题,由此引发的“老鼠仓”事件频频见诸媒体。为此,监管部门对基金从业人员炒股进行了近乎严苛的监督。

而此次修订草案第17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避免与其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这就是说,只要经过了备案等手续,公募基金从业人员可以买卖股票。原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法、信托法、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组组长王连洲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认可这一调整:“基金业中,有80~90%的人员并不是与资金操作有关,而且即便限制也无法做到真正的限制。从这个方面来看,只要对基金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这类人群提出一些特殊的限制和要求即可。”

“此次的修改越来越合理了,老鼠仓就像大禹治水,要用疏导的方法,而不能堵塞。”南方基金首席策略分析师杨德龙告诉记者。

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总监王群航认为,允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实际上是一种投资者的资金和管理人的资金互相绑定的行为,而不是基金经理输送利益的工具,只要未来监管工作到位,再加上信息披露等配套措施的跟进,“老鼠仓”等行为就会杜绝。

此外,业内一直热议的基金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在草案中也有提及。修订草案14条中指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业内人士认为,上述两项条款的修改,均有利于公募基金业留住人才,对公募基金业可谓影响深远。

同时,此前公募基金不能投资托管行、股东等利益关联方股票的“紧箍咒”也将适度松绑。根据该修订草案第59条规定,公募基金投资托管行股票、股东承销股票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重大关联交易被豁免,但应遵循防范利益输送、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早在2008年,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议案,认为《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9条过于严格的规定对基金投资运作产生了不利影响,随着国有银行和证券公司的大量上市,限制基金公司的选股自由,不利于基金公司的公平竞争,损害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建议适度放宽基金投资关联交易的规定。

一位基金经理表示,此前的规定给公募基金带来很大困扰,如一些指数基金不能投资托管行股票,无法使持有人分享这些优质公司的成长,且致使基金跟踪指数误差加大。

然而,公募基金原先的几大“禁区”现在突然有望放开,也引发了市场担忧:“老鼠仓”、利益输送会不会大量出现?

“完全禁止已经对行业的发展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但放开后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新的问题,所以只能在这两种选择中进行平衡。”德圣基金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师江赛春表示,证券市场上的任何交易都有潜在的利益输送,关键是要用完善的信息制度、监管制度去规避。

私募监管入局

“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是这次修法的一个重头戏。”中国证监会前任主席周道炯在近日举办的中国私募基金年会上表示,“长期以来,私募基金的监管处于真空状态,尤其是2004年阳光私募基金产生以前。因此尽早将私募基金合法化,加强对阳光基金监管更是重要。把它纳入到法规里去,一是支持它、为它服务,二是监管。”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注意到,在征求意见稿中,关于非公开募集基金部分占到了整个修改篇幅的四分之一,而且用了“特别规定”的字眼单独列出了一个章节。

修订草案中指出:“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将依照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实施分类监管,规范运作。”这意味着,此前并不受《证券投资基金法》监管的私募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创业投资基金(VC)等均被纳入监管体系。

上述基金公司高管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的最大意义在于确立了私募的法律地位,规范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望很快迈上万亿台阶,但同时也将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

据好买基金研究中心的不完全统计,截至2011年1月31日,国内阳光私募基金已达639只,募集资金规模已经超过了1000亿元。

而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私募基金在符合一定条件后,可以开展公募业务”。业内人士认为,未来公募、私募将是同台竞技,充分竞争。

一位第三方评价机构分析师表示,监管部门对公募基金的监管主要涉及机构、产品和行为三个方面。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可以参考对公募的监管,但由于私募管理人和产品众多,规模参差不齐,监管部门不可能有足够的资源全部覆盖。

某私募研究中心总监表示,私募纳入监管的利弊,目前尚难界定。多数私募一方面想被管理层“收编”,能够取得等同于公募的地位,这不仅是私募自身的需求,也是投资者的切身需要;另一方面,始终游走在监管之外的这部分群体又对监管的范畴有所存疑,不知道后续这种监管会带来什么,会不会平添很多限制。

北京一家基金公司高管对记者说:虽然这份征求意见稿并不是最终的结果,但其中多项“破冰”条款,为公募和私募基金同台竞技的发展局面,提供了法律空间,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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