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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三审变更 基金持有人话语权增强
2012-12-26      作者:桑彤

历时多月,业界翘首企盼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尘埃落定。24日,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三次审议。值得注意的是,修订草案三审稿重新界定基金的证券投资范围,私募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不纳入基金法。这意味着,私募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PE/VC)将不纳入该法,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将首次获得合法地位。专家指出,基金法制订的宗旨就是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

PE/VC未纳入基金法

事实上,此次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最大的争议在于PE/VC是否纳入该法规。根据最新的修订草案来看,PE/VC最终并未被纳入。

在三审版本中,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中关于非公开募集基金一章的第107条:“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或持有股票、债券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被修改为“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或持有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将“买卖股票”修改为“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这意味着私募基金现有的监管格局没有发生改变,私募基金投资公开发行的股票由证监会监管,投资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由发改委监管。

对此,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表示,应该将PE/VC纳入到基金法的调整中。PE/VC和证券投资基金同样都属于金融活动,是在融通资金。而金融监管的准则不是监管这些钱的投向是什么,而是要监管集合了多少人的资金做投资。集合多数人的投资是公募基金,因而要受到比较多的监管;如果是集合少数合格投资人的资金做投资则是私募基金,就应该进行有限度的监管。

在吴晓灵看来,三方面的原因阻碍了此次PE/VC入法:一是大家对理论上存有不同认识,认为对冲基金和PE是不同的私募;二是相关监管主体方面不愿将其纳入;三是市场对该法的修订有误解,认为入法就是加强监管。

对此,吴晓灵解释称:“修法的目的不是政府想管,而是希望在建立规则的前提下,让市场主体自律自主管理。我希望各个私募股权基金的协会,还是要加强自律的管理。”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获合法地位

相对于PE/VC未被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而言,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纳入了该法成为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171条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其资产由第三人管理,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其资金募集、注册管理、登记备案、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参照适用本法。”这承认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地位,并为其提供了一种新的可选择的机构组织形式。

分析人士指出,某种程度上这意味着那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将可以在公司制、合伙制、信托制,以及新法生效后的基金制这四种不同的组织形式中进行选择。

好买基金研究中心专家分析指出,近年来非公开募集基金发展之路可谓迅速,行业规模逐步扩大,已成为财富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一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都是急功近利地追求投资回报,甚至铤而走险。目前私募的阳光化更多是通过信托来实现,如果能真正给予其“合法”的身份,从信息披露、证券报备等多渠道加强对私募的监管,将有利于树立行业公信力,使行业能更规范健康的发展。

而对于目前掣肘私募的一些难题,例如信托股票账号限制的放开,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衍生工具投资限制的彻底放开,有了解决的可能。同时,修订草案考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发展到一定规模,运作规范之后,可以发行公募产品,也指出了私募发展的最终的方向。

原基金法起草小组组长王连洲认为,新的基金法对于基金业发展可谓大松绑,基金管理业未来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基金行业将更进一步市场化,有利于扩大基金投资者的市场选择。

管理费由持有人大会决定

不论是放松管制,还是加强监管,基金法最重要的目的就是保护持有人的利益。针对基金公司旱涝保收等持续被市场诟病的问题,三审草案提出基金的管理费将由持有人大会决定。

据悉,基金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权“决定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对此,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应当既有权决定提高,也有权决定降低”。最后经全国人大研究决定,建议将这一项修改为“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王连洲指出,基金持有人是基金管理人的衣食父母,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和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应该紧紧的绑在一起,共生共荣。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再次强调基金持有人的利益高于一切,是重中之重。

“现在基金公司的设置存在一定的弊端,就是高端人才、基金管理人都是作为打工者,他们所做的努力就是完成股东下达的利润任务,因此一再的增加规模,而不强调业绩和持有人的利益。作为新的基金法,在这方面做出了一定的调整,或者更加重视投资者的利益是应该的。”王连洲表示。

作为原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对记者表示,现在投资者购买基金时签署的都是格式合同,没有话语权,知情权,甚至没有决策权和选择权。在其看来,基金在选择托管银行和确定费率时,一定要考虑广大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让广大基金持有人参与、监督。

“不仅如此,证监会应进行一次拉网式全面的调查,看基金行业有多少违规支付佣金,按照市场公平竞争实际应该支付多少,相应在全行业之内开展一次诚信教育,确保基金持有人、托管人、管理人各尽其能、各得其利、各享其得。”刘俊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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