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睿远成长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4年6月13日更新)
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睿远成长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24年6月13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六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9年3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343号文准予
注册募集,基金合同于2019年3月26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睿远成长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更
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
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
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
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风险
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积极管理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本基
金特有的风险等。
本基金以1.00元发售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基
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发售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及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试
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
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
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
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
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
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
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可根
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
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
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
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科创板和/或北交所上市的股票是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属于《基金法》第
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上市交易的股票”。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的投资范围中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且投资科创板和/或北交所股票符合本基金基金
合同所约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资产配置比例、风险收益特征
和相关风险控制指标。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
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和/或北交所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
资于科创板和/或北交所股票,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和/或北交所股票。基金
管理人在投资科创板和/或北交所股票过程中,将根据审慎原则进行投资决策和
风险管理,保持基金投资风格的一致性,并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如果投资,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
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发行人、境外发行人、存托凭证发
行机制和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
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50%比例的除外。法律
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
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6月1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摘自本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未
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知悉并同意本次更新的内容。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7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4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6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7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8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39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54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57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58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5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和税收.......................................67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0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1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79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2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4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0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9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披露事项........................................131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3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34
第一部分绪言
《睿远成长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睿远成长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睿远成长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睿远成长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睿远成长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睿远成长价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睿远成长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睿远成长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睿远成长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基金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港股通非交易日时,则本基金不开放)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
交易机制,或有权机构对该交易机制的修改或调整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6、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7、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
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8、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再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70号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芳甸路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42-43层
法定代表人:饶刚
设立日期:2018年10月2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设立睿远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68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圆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祝彬涵
联系电话:400-920-1000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比例(%) 出资方式
陈光明 4,991.98 49.9198% 货币
傅鹏博 1,200.00 12.00% 货币
刘桂芳 720.00 7.20% 货币
林敏 499.00 4.99% 货币
赵枫 499.00 4.99% 货币
上海玮远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75.00 4.75% 货币
上海怡远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50.00 4.50% 货币
上海洵远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50.00 3.50% 货币
上海湛远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20.00 3.20% 货币
上海盈远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20.01 3.2001% 货币
上海瑛远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35.01 1.3501% 货币
上海览远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0.00 0.40% 货币
合计 10,000.00 100.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成员基本情况
刘桂芳女士,董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中国证监会深圳监
管局机构监管处处长、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副总裁、首席风
险官等职务,担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合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曾被授予上海
市领军人才称号,在合规与风险管理等领域拥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
陈光明先生,董事,工学硕士。曾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
书记、董事长,历任东方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总经理,东方证券总裁助理,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傅鹏博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历任上海财经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
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人、研究所首席策略师,汇添富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策略师,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林敏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曾任招商银行总部财富
管理部和零售银行部财富产品负责人,负责公私募基金、保险、银行理财等产
品的研究开发、客户配置与服务工作,在境内外财富管理行业拥有丰富的理论
与实践经验。
饶刚先生,董事,理学硕士。曾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富国资产管
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维炯先生,独立董事,哲学博士。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副院长兼中方
教务长。曾任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助理院长、副院长。
王晓荷女士,独立董事,管理学硕士。现任中证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长,曾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长。
杨晓女士,独立董事,法学硕士。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
人,曾任上海市小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夏大慰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教授。曾任上
海财经大学院长、校长助理、副校长,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院长。
王旻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北京大至咨询有限公司CEO。曾任
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中国证券业协会党委委员、副会长兼
秘书长,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高级顾问。
2、监事基本情况
李璟女士,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工学学士。曾任上海易城工程咨询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项目高级主管,同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国际MBA项目主管。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饶刚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成员介绍)
傅鹏博先生,副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成员介绍)
林敏先生,副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成员介绍)
许志雄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工学硕士。曾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电脑中心项目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项目经理,上
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李雁飞女士,督察长,法学硕士。曾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国
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
4、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傅鹏博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财经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申银万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人、研
究所首席策略师,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策略师,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自2019年3月起任睿远成长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
有基金从业资格。
朱璘先生,理学硕士,曾任华谊集团化工设计研究院工程师,莫尼塔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兴证全球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募
权益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自2019年3月起任睿远成长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历任基金经理:陈烨远自2019年11月至2020年11月担任本基金基
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傅鹏博先生、赵枫先生、朱璘先生、吴非先生担任公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负责公募权益投资业务。傅鹏博先生担任公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
饶刚先生、黄真先生、李武先生、侯振新先生、杨佳木女士担任混合资产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负责固收投资业务及混合资产投资业务。饶刚先生担任混合
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
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同时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
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将基金资产用于承销证券;
(9)违反规定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10)将基金资产用于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防范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维护公司股东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
用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本基金管理人按照公司章程以及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约束,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
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产品、公司财务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
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7)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8)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
点;
(9)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
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公司基本制度
是依照外部规范和《公司章程》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经营管理基础性制度,是对
各项业务及管理活动的基本规范,主要包括内部控制大纲、风险管理基础制度、
合规管理与监察稽核基础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紧急
情况处理制度、董事会下设相关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及其他外规要求需董事会
审核的制度等。第二个层面是公司一般管理制度,是指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
审批、以公司名义发布的规范经营管理活动的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
章是指各部门自行制定发布并仅适用于其内部的、用以规范该部门内部管理或
业务流程等规章制度。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
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
有效性。
(2)内部控制运行体系
内部控制运行体系包括决策、执行、监督三个体系。
决策体系:公司决策体系由股东会、董事会(含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
薪酬管理委员会)、总经理、经理层(含其下设的各管理委员会)组成,对公司
管理、基金运作等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遵循科学决策程序,有效避免权力
过于集中而出现风险。
执行体系: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由公司各职能部门承担公司开展基金业务
的日常投资运作活动和具体管理工作。公司认真执行内部控制战略,并采取具
体措施落实内部控制。
监督体系:监事、督察长、合规部、风险管理部构成公司的监督体系,负
责监督公司管理、基金运作、员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针对研究业务控制,公司研究工作保持客观、独立。公司建立严密的研究
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同时,公司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
机制,研究部门根据产品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此外,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针对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公司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
合产品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
要求;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
越权决策;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
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针对交易业务控制,公司实行集中交易机制,将基金的投资决策过程和投
资执行过程分开,基金的所有证券买卖活动必须通过交易室集中统一完成。公
司交易室以公正、公平为原则,对不同投资组合实行“统一交易、统一管理”,
并确保各投资组合间的利益公平。同时,公司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机制及科学
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针对信息披露控制,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
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针对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公司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通过
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保
障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系统安全运行、硬件要求、软件使用、信息数据
管理等均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要求。
针对会计系统控制,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会计运营业
务隔离机制,公司层面与产品层面的财务管理相互独立,制订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完善内部工作流程,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控制。
针对监察稽核控制,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同
时与公司总经理沟通工作。公司设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对督察长负责,开
展合规、风控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障其独立性和权威性。同时,公司强化
内部检查机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机制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
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公司经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40061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
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
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4年03月31日,本集团总资产115,
202.26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8.20%,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5.01%。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
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
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10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218人。2002
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
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
者托管(QDII)、保险资金托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
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结合自身在托管行业深耕22年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
推出“招商银行托管+”服务品牌,以“践行价值银行战略,致力于成为服务更
佳、科技更强、协同更好的客户首选全球托管银行”品牌愿景为指引,以“值
得信赖的专家、贴心服务的管家、让价值持续增加、客户的体验更佳”的“4+
目标”,以创新的“服务产品化”为方法论,全方位助力资管机构实现可持续
的高质量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围绕资管全场景,打造了“如风运营”“大
观投研”“见微数据”三个服务子品牌,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
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S”托管服务标
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
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
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
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
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近年来获得业
内各类奖项荣誉。2016年5月“托管通”荣获《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
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7月荣获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
托管银行”、《21世纪经济报道》“2016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5月荣
获《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
佳金融产品创新奖”。2018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同月,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
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
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最佳基
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获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
行奖”;12月荣获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
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
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
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
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境内最
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
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19年度最佳基
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
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
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年10月,《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
天玑奖”;2021年12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奖项;9月荣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
大奖;12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年
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2022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年4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奖”;2023年
9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公募基金25年基金托管示范银
行(全国性股份行)”;2023年12月,荣获《东方财富风云榜》“2023年度托
管银行风云奖”。2024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
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2023年度估值业务杰出机构”、“2023年度债市领
军机构”、“2023年度中债绿债指数优秀承销机构”四项大奖;2024年2月,
荣获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最佳年金托管合作伙伴”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招商银行
董事、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
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
(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
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招商银行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
士,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行长,2012年6月起历任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常务副行长,
2022年4月18日起全面主持招商银行工作,2022年5月19日起任招商银行党
委书记,2022年6月15日起任招商银行行长。兼任招商银行香港上市相关事宜
之授权代表、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
长、招商永隆银行董事长、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金融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
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王颖女士,招商银行副行长,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经济师。王
颖女士1997年1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天津分行行长,深圳分行行长,招商银行行长助理。2023年11月起任招商银行
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
入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
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
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
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
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4年03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432只证券投
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
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
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
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
和控制;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
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
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
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
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
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
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
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
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
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
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
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
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
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
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
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
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
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
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
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
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70号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芳甸路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42-43楼
法定代表人:饶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1000
联系人:廉迪
电话:021-38173288
传真:021-38173289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70号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芳甸路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42-43层
法定代表人:饶刚
电话:400-920-1000
传真:021-58956329
联系人:廉洪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25楼
法定代表人:张晓荣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健、江嘉炜
电话:(021) 52920000
传真:(021) 52921369
联系人:杨伟平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基金募集申请于2019年3月11日经中国证监会【2019】343号文准予募集
注册。
一、基金名称
睿远成长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343文批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自2019年
3月21日至2019年3月21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募集期共募集
5,874,730,597.51份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410,055户。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9年
3月26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
该工作日为港股通非交易日时,则本基金不开放该工作日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如港股通交收延期,则划款日期顺延)。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
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
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
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在此最低金
额基础之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个基金交易账户单笔赎回申请不
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每个
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受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
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份。基金
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
份时,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全部赎回处理。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的C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
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A类基金份额
金额(M) 费率
M≥10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M<1000万元 1.50%
C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0
3、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不含)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含)但少于3个月(不含)的投资人,
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含)但少于6个
月(不含)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Y 1.50% 1.50%
7日 ≤ Y 0.75% 0.50%
30日 ≤ Y 0.50% 0
Y ≥ 6个月 0 0
(注:3个月=90日,6个月=180日)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对投资人适
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
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相应类别份额的申购费率/(1+相应类别份额的申购
费率)
(如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申购费用=固定金额申购费)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相应类别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申购费用=5,000×1.50%/(1+1.50%)=73.89元
净申购金额=5,000-73.89=4,926.11元
申购份额=4,926.11/1.1280=4,367.12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投资者可获得4,367.12份A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相应类别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费、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30天后(未
满6个月)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5%=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57.40=11,422.60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30日后(未满6
个月)决定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可得
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30日后决定
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0.00=11,480.00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30日后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8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日某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份额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份额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各类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
撤销。
2、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
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
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
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果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2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的
赎回申请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
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
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基本面全面、深入的研究分析,严选具有成长空间
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价值投资,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
长期、持续、稳定的超额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
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占股票投资比例的0-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
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
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市场环
境、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行业周期阶段等的评估分析,研判国内经济发展形
势,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配
置比例,从而实现本基金长期、持续、稳定增值。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坚持“成长与价值并重”的选股理念,采用自上而下的研究方法,
根据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及国家政策导向,精选成长空间较大的行业,并采用定
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严选具有价值的股票构建组合。
1)行业配置策略
从全球视野的角度出发,遵循从国际到国内、从宏观到行业的分析思路,
把脉经济周期趋势,结合对行业所处产业环境、产业政策、产业竞争格局的分
析和预测,把握各行业的景气走势及成长空间,以此选择各行各业的配置权重。
2)个股精选策略
①定性分析,筛选价值公司
发展潜力:在结构转型、产业升级的背景下,选择符合未来经济发展发展
方向的上市公司;
核心优势:选择在产品、技术、创新能力、资源、品牌等方面具备长期竞
争优势的上市公司;
盈利可持续:选择企业盈利模式不可复制,但具有长期可持续性、稳定性
的优质上市公司;
治理结构良好:选择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管理团队经验丰富、团结高效的
上市公司,且公司发展战略清晰、合理、知行如一。
②定量分析,挖掘成长空间
估值合理:相对估值为主,绝对估值为辅。相对估值方法包括市盈率(PE)、
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市净率(PB)、企业价值倍数(EV/EBITDA)、
市销率(PS)、每用户平均收入(ARUP)等;绝对估值方法包括股利贴现模型
(DDM)、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DCF)等,以此衡量股价是否处于合理的估值
区间。
成长性较高:主要关注公司未来盈利的增长潜力,并借助企业的销售增长
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经营性现金流量
增长率等指标来考量公司的历史成长性。一般来说,如果上述指标能够持续保
持同步增长,且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则基本可以认为这个企业具有良好的增
长能力。
盈利能力较强:从资产质量、业务增长、财务结构、利润水平、盈利构成、
现金流特征、盈利可预测性等出发,关注具备领先优势、盈利质量较高、盈利
能力较强的上市公司。
3)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仅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
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本基金重点
投资于基本面良好、相对A股市场估值合理,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及
注重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进行长期投资。
3、债券市场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各类债券资产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盈利能力、经风
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等,预期各类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率变化,动态地调整配置
的债券类别和配置比例。
1)利率债投资策略: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研究,分析和预测利率
期限结构和债券市场变化趋势,动态调整利率债的期限配置。
2)信用债投资策略:根据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业务发展状况、
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
用风险,结合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债券的信用风险利
差与投资价值。
3)可转换债券投资:可转债同时具有债性和股性的特征,既受到债券市场
的影响,也受到权益市场的影响,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市场上涨收益
的特点。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面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
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4)可交换债券投资:本基金将积极把握新上市可交换债券的申购收益、二
级市场的波段机会以及偏股型和平衡型可交换债的战略结构性投资机遇,适度
把握可交换债券回售、赎回、修正相关条款博弈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机会及套利
机会,选择最具吸引力标的进行配置。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与传统的信用债相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具有流动性较差、信用风险较高、资产规模较小等特点,本基金主要采取审慎
投资的态度,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从动态的角度分析发行人的企业
性质、所处行业、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等关键因素,
进而预测信用水平的变化趋势,选择发行主体资质状况优良,估值合理且流通较
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4、杠杆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
并购买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本基金将对回购利
率与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等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从而确定是
否进行杠杆操作。进行杠杆放大策略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控制信用风险及流动
性风险。
5、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利
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
究及估值,在价值分析的基础上,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结合权证的溢
价率、隐含波动率、到期日等指标,选择权证的买入和卖出时机,追求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根据风险管理的原
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现
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以
降低组合风险,提高组合的运作效率。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
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本基金将充分考虑国债期
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
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
体风险的目的,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
长期稳定增值。国债期货相关投资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8、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本基
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主要以对提高组合整体收益为主要目的。本基金将在
有效风险管理的前提下,通过对标的品种的基本面研究,结合衍生工具定价模型预
估衍生工具价值或风险,谨慎投资。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今后允许本基金投资
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9、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投资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等在内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通过考量宏观经济走势、支持资产所在
行业景气情况、资产池结构、提前偿还率、违约率、市场利率等因素,预判资
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
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
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
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10、融资业务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还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本基金参与融资业
务,将综合考虑融资成本、保证金比例、冲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信用资质等
条件,选择合适的交易对手方。同时,在保障基金投资组合充足流动性以及有
效控制融资杠杆风险的前提下,确定融资比例。
11、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程序
1、决策依据
(1)投资决策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投资决策是根据本基金产品的特征决定不同风险资产的配比;
(3)投资决策须符合基金管理人内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严格遵守投资限
制;
(4)研究部门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决策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的投资决策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决定,投资总监监
督落实,基金经理具体实施的三级投资决策机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公募基
金投资策略,并授权投资总监和投资经理在权限范围内实施审批和组合管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
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
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流程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基金投资方面的法律和行业管理法规,
决定公司针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所采取的对策;决定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
系统及做出必要的调整;对旗下基金重大投资的批准与授权等。
(2)投资总监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授权范围内,对重大投资进行审查批准;
并且监督基金经理的日常投资行为。
(3)研究员根据宏观经济、货币财政政策、行业发展动向和上市公司基本
面等进行分析,提出宏观策略意见、股票、债券配置策略及行业配置意见。
(4)定期不定期召开晨会、选股会、投资策略会等研究会议,基金经理在
充分听取各研究员意见的基础上,确立公司对市场、资产和行业的投资观点,
该投资观点是指导各基金进行资产和行业配置的依据。
(5)基金经理在投资总监授权下,根据研究会议所确定的资产/行业配置策
略,在充分听取研究员证券配置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投资组合的资产及行业配
置;之后,在研究部门设定的投资对象备选库内,根据所管理组合的风险收益
特征和流动性特征,构建基金组合。
(6)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7)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8)指定部门或人员负责完成内部基金进行定期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
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
序做出调整。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占股票投资比例的0-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
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8)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
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9)、(2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6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20%+上证国债
指数收益率×20%。
中证8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其成份股是由中证500和沪深
300成份股一起构成,可以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编制,选取符合港股通资格的普通股作为样本股,采用自由流通市值加权
计算,是反映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状况和走势的具有代表性的一种股
价指数。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
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具有很高的债券市场代表性。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
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或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
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及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
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睿远成长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
第1季度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7,029,076,332.37 90.25
其中:股票 17,029,076,332.37 90.2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019,850,262.42 5.41
其中:债券 1,019,850,262.42 5.41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17,799,000.00 3.8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9,801,612.92 0.26
8 其他资产 51,628,705.96 0.27
9 合计 18,868,155,913.67 100.00
注:1.本基金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人民币
3,783,517,026.10元,占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为20.11%。
2.其他资产包括且不限于应收股利、应收利息、证券清算款等。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128,820,623.44 6.00
C 制造业 11,079,475,493.24 58.8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1,916,136.32 0.0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115,549,280.00 0.61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95,821,786.12 2.64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8,462,321.72 0.36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5,750.21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45,497,915.22 1.84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3,245,559,306.27 70.41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原材料 9,439,030.00 0.05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129,465,167.60 0.69
日常消费品 14,189,300.00 0.08
能源 189,237,470.00 1.01
金融 96,682,940.00 0.51
医疗保健 578,609,746.00 3.08
工业 23,288,511.50 0.12
信息技术 7,475,780.00 0.04
通讯业务 2,735,129,081.00 14.54
合计 3,783,517,026.10 20.11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941 中国移动 26,562,500 1,611,015,625.00 8.56
2 300750 宁德时代 7,943,196 1,510,478,151.36 8.03
3 002475 立讯精密 38,381,223 1,128,791,768.43 6.00
4 00700 腾讯控股 4,081,600 1,124,113,456.00 5.98
5 600438 通威股份 42,103,635 1,047,117,402.45 5.57
6 600256 广汇能源 124,208,726 924,112,921.44 4.91
7 300751 迈为股份 7,136,075 754,996,735.00 4.01
8 600309 万华化学 7,249,000 600,217,200.00 3.19
9 300298 三诺生物 27,954,787 585,932,335.52 3.11
10 002271 东方雨虹 35,032,720 554,217,630.40 2.95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50,977,634.30 0.80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814,996,967.21 4.3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814,996,967.21 4.33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53,875,660.91 0.29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19,850,262.42 5.42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92218003 22农发清发03 3,500,000 356,868,893.44 1.90
2 230406 23农发06 1,500,000 152,859,508.20 0.81
3 230411 23农发11 1,500,000 152,068,073.77 0.81
4 230206 23国开06 1,000,000 101,886,065.57 0.54
5 230016 23附息国债16 1,000,000 101,121,557.38 0.54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期末无股指期货持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期末无国债期货持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证券交易所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6,864,364.7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4,764,341.23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51,628,705.9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652 伟22转债 52,003,630.14 0.28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9年3月26日,基金业绩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
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
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睿远成长价值混合A净值表现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年度(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0.75% 1.01% 5.20% 0.82% 15.55% 0.19%
2020年度(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71.00% 1.73% 17.62% 1.10% 53.38% 0.63%
2021年度(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61% 1.31% -2.41% 0.85% 5.02% 0.46%
2022年度(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30.70% 1.50% -14.15% 1.05% -16.55% 0.45%
2023年度(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0.06% 0.91% -7.99% 0.67% -12.07% 0.24%
2024年一季度(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7.36% 1.48% 1.13% 0.94% -8.49% 0.54%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2019年3月26日至2024年3月31日) 8.73% 1.35% -3.53% 0.91% 12.26% 0.44%
睿远成长价值混合C净值表现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年度(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0.38% 1.01% 5.20% 0.82% 15.18% 0.19%
2020年度(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70.32% 1.73% 17.62% 1.10% 52.70% 0.63%
2021年度(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19% 1.31% -2.41% 0.85% 4.60% 0.46%
2022年度(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30.97% 1.50% -14.15% 1.05% -16.82% 0.45%
2023年度(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0.38% 0.91% -7.99% 0.67% -12.39% 0.24%
2024年一季度(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7.45% 1.47% 1.13% 0.94% -8.58% 0.53%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2019年3月26日至2024年3月31日) 6.57% 1.35% -3.53% 0.91% 10.10% 0.44%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
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
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
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
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
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
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
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
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第
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净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交易所
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
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
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
利息收入。
6、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
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
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0、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
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
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或登记结算公
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的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40%,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
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不种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系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于2020年9月1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合同》终止的,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调整本基金的份额类别设置;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
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
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如将来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基金管理人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
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
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如将来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五)投资权证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权证,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权证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权证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六)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
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七)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八)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
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
期等信息。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如暂停估值等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
披露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
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
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按照《信息披露办法》自主披露信息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受到股市系统性风险的影响较大,无法完全规避市场整体下跌风险和
个股下跌风险,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影响。本基金坚持成长、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
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
波动性可能较高,面临的市场风险较大。
2.本基金在开放日可能出现巨额赎回,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出现延期
赎回或暂停赎回的风险。
3、本基金可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海外市场风险
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将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
所导致的系统性风险。
(2)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
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
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
为剧烈的股价波动,使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3)汇率风险
本基金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
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
结算汇率,本基金可能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汇率波
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同时根据港股通的规则设定,本基金在每
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结相应的资金,该参考汇率买入价
和卖出价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而带来的结算风险,本基
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的风险,以及因汇率大
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风险。
(4)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
港股通市场每日额度不足,而不能及时买入目标投资标的,而面临错失投资机会
的风险。
(5)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
不定期根据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
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
不能及时买入目标投资标的,而面临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6)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内地与香港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
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港股不能及时卖出的
情形(如内地市场开市香港市场休市的情况,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导致
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的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可能带
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
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7)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收)
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
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
资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
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
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
(8)港股通标的权益分派、转换等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
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
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
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
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
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9)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
可采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联交所对停牌的具
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A
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
(例如,ST及*ST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交所市场没
有风险警示板,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
较大的主导权,使得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
退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10)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香港联交所证券的投资,受港股通规
则的限制和影响;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
产组合价值发生波动的风险。
(11)其他可能的风险
除上述显着风险外,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投资,还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包
括但不限于:
①除因股票交易而发生的佣金、交易征费、交易费、交易系统费、印花税、
过户费等税费外,在不进行交易时也可能要继续缴纳证券组合费等项费用,本
基金存在因费用估算不准确而导致账户透支的风险;
②在香港市场,部分中小市值港股成交量则相对较少,流动较为缺乏,本
基金投资此类股票可能因缺乏交易对手而面临个股流动性风险;
③在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中若香港联交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
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
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④存在港股通香港结算机构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
另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一)因结
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
付或处置;(二)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
券或资金;(三)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
的导致本基金权益受损;(四)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基
金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⑤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
港股。
(二)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
动,将使基金面临潜在的风险。市场风险可以分为股票投资风险和债券投资风
险。
1、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
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
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2)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
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3)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
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三)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或交
易对手违约时,将直接导致资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本基金面临的信用风
险包括:
(1)违约风险:债券或票据发行人不能按时履行其偿付本息和利息的义务,
或回购交易中融资方违约无法按时支付回购本金和利息所带来的违约风险;
(2)降级风险:由于债券或票据发行人的基本面发生不利变化,导致其财
务状况恶化、偿债能力降低等原因,信用评级机构调低债券及发行人信用等级
的风险,从而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3)信用利差风险:信用利差风险是指信用类债券当前的价格不合理,没
有真实反映发行人的信用利差水平,并由此导致的预期信用利差放大从而债券
价格下跌的风险;
(4)交易对手风险:在债券、票据、债券回购或协议存款的交易过程中,
由于交易对手方不能足额按时交割,导致本基金可能无法收到或足额收到应得
的证券或价款而产生损失,或导致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对投资收益产
生影响。
(四)管理风险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
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投资品种的业绩
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投资品种。
(五)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
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
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开
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
且该工作日为港股通非交易日时,则本基金不开放该工作日的申购和赎回,具
体以届时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因此,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暂停申购及
赎回的风险。此外,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持有人还可能面临延
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的风险。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
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同时本基金
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
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果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类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2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的赎
回申请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
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
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估值、收取
短期赎回费、摆动定价等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
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
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将
可能面临其赎回申请被拒绝或延期办理、赎回款项延缓支付,或面临赎回成本
或申购成本较高等风险。。
(六)操作和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
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
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七)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
险。
(八)收益率曲线风险
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债券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本基金投资
涉及债券收益率曲线策略,由于久期等指标对利率风险的衡量是建立在收益率曲
线只发生平行位移的前提下,但收益率曲线可能会发生扭曲或蝶形等非平行变化,
并导致久期等指标无法全面反映利率风险的真实水平。久期相同的货币市场工具
组合若期限结构配置不同,则其收益率水平在收益率曲线发生非平行位移时会产
生较大的差异。
(九)杠杆放大风险
本基金或采用杠杆操作、息差放大的投资策略,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操作风险均会相应增加,特别是,当收益率的实际走势与预期走势相反
的情况下,市场出现融资的成本高于买入的债券的收益率,杠杆放大从而导致基
金资产出现较大的损失。
(十)资产支持证券风险
本基金投资品种包含资产支持证券品种,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
机构投资人发行,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
且对应抵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因此,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产净值带
来一定的风险。另外,资产支持证券还面临提前偿还和延期支付的风险。
(十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
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是
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
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
格、商品价格等)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这些风险
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十二)股指期货风险
(1)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目的是套期保值,风险总体可控。
(2)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的特征使投资组合的空头头寸在股指期货上
涨时需要追加保证金,如果无法及时补足保证金将面临空头头寸被平仓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在非保证金账户还保留着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且在股指期货上升过程
中股票多头的流动性一般很强,可及时卖出获取现金,故空头头寸被强制平仓的
风险非常之小,但仍然存在一定风险。
(3)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
与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期现基差风险。在需要将期货合约展期时,合
约平仓时的价格与下一个新合约开仓时的价格之差也存在不确定性,而面临跨期
基差风险。
但总体而言,基差风险绝对值较小,属于可控、可知、可承担的风险。
(十三)国债期货风险
(1)杠杆性风险。国债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
大,具有杠杆性风险。
(2)到期日风险。国债期货合约到期时,如基金仍持有未平仓合约,交易所
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基金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基金存在无法继续持有到期
合约的可能,具有到期日风险。国债期货合约采取实物交割方式,如基金未能在
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或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缴纳交割贷款,将构
成交割违约,交易所将收取相应的惩罚性违约金。
(3)强制平仓风险。如基金参与交割不符合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相关业务规
定,期货公司有权不接受基金的交割申请或对基金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由此
产生的费用和结果将由基金承担。
(4)使用国债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因为国债期货合约
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期现基差风险。在需要将期货合约展期时,合
约平仓时的价格与下一个新合约开仓时的价格之差也存在不确定性,面临跨期基
差风险。
(十四)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风险
基金投资有明确锁定期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故本基金的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票的
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投资者在申购赎回时,需考虑该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
影响。另外,本基金可能由于持有流动性受限资产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动
性受限期间内证券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
(十五)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
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
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
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
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50
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
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
险。
3、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
形更多,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
陷导致退市的情形;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
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
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
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
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
为显着。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7、其他风险
(1)公司治理风险。科创板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上市条件与主板不同,
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更为灵活,可能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2)境外企业风险。在境外注册的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在科
创板上市,其在信息披露、分红派息等方面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存在差异;
(3)存托凭证特别风险。存托凭证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但持有人并不
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十六)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
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
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
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
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
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
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
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
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
致的其他风险。
(十七)投资北交所股票的风险
北交所主要服务于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
规则与其他交易场所存在差异,基金投资北交所股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中小企业经营风险
北交所上市企业主要为创新型中小企业,该类企业往往具有规模小、对技
术依赖高、迭代快、议价能力不强等特点,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能力较弱,
存在因产品、经营模式、相关政策变化而出现经营失败的风险;另一方面,部
分中小企业可能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业务收入、现金流及盈利水平等具有较
大不确定性,个股投资风险较大。
2、股价大幅波动风险
北交所在证券发行、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等方面与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制度
规则存在一定差别,包括北交所竞价交易较沪深证券交易所设置了更宽的涨跌
幅限制(上市后的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可能导致较
大的股票价格波动。同时北交所股票交易存在盘中临时停牌情形,设有异常波
动股票核查制度。
3、退市风险
根据北交所退市制度,上市企业退市情形较多,一旦所投资的北交所上市
企业进入退市流程,有可能退入新三板创新层或基础层挂牌交易,或转入退市
公司板块,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将该企业调出投资组合,从而面临退出难度较大、
流动性变差和变现成本较高的风险,可能对基金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4、流动性风险
北交所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由于北交所上市企业
规模小,部分企业股权较为集中,由此可能导致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弱。此外,
北交所为新设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
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基金可能面临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
关流动性风险。
5、系统性风险
北交所上市公司主要属于创新型中小企业,其商业模式、盈利、风险和业
绩波动等特征较为相似,因此基金可能难以通过分散投资来降低风险,若股票
价格同向波动,将引起基金净值较大波动。
6、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北交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
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或者补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可
能对基金投资运作产生影响。
7、发行风险
发行人发行承销过程中,出现预计发行后总市值无法满足招股文件所选上
市标准的,将按规定终止发行。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
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这或导致基金投资运作产生变化。
(十八)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
金管理资格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情况下,投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
管理人职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
任划分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十九)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基金销售机构
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若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
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券经纪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证
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则基金管理人须与选择的证
券经纪机构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明确证券经纪机构应履行的异常交易监控
等职责;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
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托管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接受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要求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如实提
供身份信息、投资经验、财产状况、风险认知等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4)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5)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6)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9)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基金份额转让等业务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
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
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
费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70号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42楼
邮政编码:201204
法定代表人:饶刚
成立时间:2018年10月2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68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
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
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占股票投资比例的0-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所指的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占股票投资比例的0-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
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8)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9)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9)、(2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
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
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
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
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
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
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
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
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
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
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
付、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
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
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
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
证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
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
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
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
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
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
户、预留印鉴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
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
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
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
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
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
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
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
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
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
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
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
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
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
存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
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
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
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
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
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
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
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
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
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
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
需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
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
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
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
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
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
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
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
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
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
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
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
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
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
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
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
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基金托管
人无法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
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
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
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
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
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
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
务后,予以免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
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
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
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或函件约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
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银行汇划费等)。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
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
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
不限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类基金资产和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
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
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
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9.因基金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资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资
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
“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托管账户名称应按照规定开立,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
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
交易清算,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亦不得使用证券账户或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本基金
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
结算。
5.基金管理人承诺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为主资金账户,不开立任何辅助资金
账户;不为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另行开立银行托管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账户。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
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
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
等,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
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
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保证
金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
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
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
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
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
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
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或因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
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对于《基金合同》约定披露的财务报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
编制及复核;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保存期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
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
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单寄送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
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定期电子对
账单,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客户服务中心向选择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索取纸质对账单,亦可通
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由于投资人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
更或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
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人,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
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
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三、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人工坐席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服务。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发送邮件等方式定制每周基金净值、季度电
子对账单等服务,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
信息。
五、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信箱等,投资人可以实现咨询、投诉、建议和
寻求各种帮助。
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公司动态、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人可以根据
各自的使用习惯自行查询。
六、投诉和建议受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人还可以通
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服热线:400-920-1000
传真:021-38173289
公司网址:http://www.foresigh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foresightfund.com
八、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网上交易服务,投资者可通过睿远基金APP实现网上开
户和交易(包括认购、申购赎回等),并获得申购费率优惠。睿远基金网上交易
支持工商银行、邮储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浦发
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广东发展银行、
农业银行、华夏银行等银行的借记卡开户,具体的费率优惠标准请参见相关公
告。基金管理人将依据业务发展状况,逐步增加网上交易支持的银行卡种。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睿远成长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 2023-07-20
2 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第二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 2023-07-20
3 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旗下两只基金管理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 2023-07-22
4 睿远成长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30724版) 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 2023-07-25
5 睿远成长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0724版) 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 2023-07-25
6 睿远成长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2307版) 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 2023-07-27
7 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固有资金投资旗下权益类公募基金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 2023-08-22
8 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 2023-08-28
9 睿远成长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 2023-08-28
10 关于睿远成长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因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 2023-09-01
11 关于睿远成长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因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 2023-09-08
12 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 2023-10-25
13 睿远成长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 2023-10-25
14 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公告 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 2023-11-08
15 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完善、更新身份信息、资料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 2023-12-20
16 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非港股通交易日暂 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 2023-12-29
停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赎回及转换等业务的公告
17 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价结果更新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 2023-12-29
18 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12月31日净值情况公告 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 2024-01-02
19 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证券投资基金单笔赎回最低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限制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 2024-01-10
20 睿远成长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 2024-01-18
21 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第四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 2024-01-18
22 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固有资金投资旗下权益类公募基金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 2024-01-25
23 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 2024-03-27
24 睿远成长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 2024-03-27
25 睿远成长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 2024-04-17
26 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 2024-04-17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
人的网站www.foresightfund.com进行查阅。
上述备查的文件其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本招募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对睿远成长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准予注册的文
件
(2)《睿远成长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睿远成长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法律意见书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人如需了解详
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
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