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2-09-14 文字大小 【 】 【打印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九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5月24日证监许可
【2012】698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合同于2012年8月16日生效。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除非
文中另有所指)截止日为2022年9月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2
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复核了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7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36
第十部分基金业绩 .................................................................................................................49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51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2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7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59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1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62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68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3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8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5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6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7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12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益民核心增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益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媒介
5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1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13A
法定代表人:党均章
成立日期:2005年12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92号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师玮
电话:010-63105556
传真:010-631005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65%
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 3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1)党均章:董事长,男,1963年生。中央党校研究生,陕西师范大学中
文系本科、文学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党委副书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风险管理部、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兰州银行
党委委员、董事、行长等;中国人民银行甘肃嘉峪关分行计划资金科、调查统计
科科长等。现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党支部筹建负责人。
(2)纪小龙:董事,男,1964年生,北京农业机械化学院工学学士,中欧
国际工商学院EMBA。曾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北京紫
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北京紫金创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
长,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总经理,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
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市场发展部、研究策划部副经
理,北京变压器厂常务副厂长等职。现任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董事,国投资本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天力展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经理。
(3)刘影:董事,女,1974年生,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曾任四川省
信托投资公司涪陵证券营业部主管会计,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
业务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总部总
裁,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重庆三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重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
(4)王明德:董事,男,1974年生,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硕士。曾任北京
中怡康经济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研究员,国都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副所长、所长,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泓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投研总监,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5)李云波:独立董事,男,1971 年生,博士研究生,律师。曾任中国银
行资产保全部主任科员,北京智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
所主任、合伙人律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
会议专家,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自律处分会议专
家,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股权投资计划及保险私募基金评估专家,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6)刘晓星:独立董事,男,1970年生,博士研究生,教授。曾任太原钢
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助理工程师,现任东南大学金融系系主任、博士生导师,江
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
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苏州九龙医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7)刘波:独立董事,男,1962 年生,硕士研究生,会计师。曾任重庆市
万盛区邮电局主办会计,重庆市邮政局审计处审计员,长江邮政船务公司总经理
助理兼财务总监,重庆渝富集团董事、财务部总经理,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副总经理,重庆商社集团党委委员、财务总监。现任重庆商社集团高级
研究员。
2、监事会成员:
(1)贾玫:监事会主席,女,1982年生,硕士研究生,经济师。曾任重庆
信托研究发展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高级经理。现任同方国信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熊京:监事,男,1964年生,博士研究生,助理研究员。曾任北京卡
尔曼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现任易联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新纪元有
限公司董事。
(3)余辉:职工代表监事,男,1989年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交通银行重
庆市分行九龙坡支行综合柜员、客户经理;重庆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管理
部副部长、部长;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总部副总监。现任益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副总经理。
(4)谷悦:职工代表监事,女,1987年生,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西南证券
沧白路营业部业务经理,西南证券资产管理部职员。现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综合管理部高级行政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1)王明德:总经理,男,1974年生,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硕士。曾任北
京中怡康经济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研究员,国
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副所长、所长,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投研总监,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现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王健: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男,1984年生,产业经济学硕
士。曾任包商银行金融市场部投资经理,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基
金投资部基金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
投资经理,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总监,南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2022年3月加入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3)樊振华:首席信息官兼首席运营官,男,1976年生,天津大学工商管
理硕士。曾任深圳奥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统
管理员、运作保障部副总经理、创新支持部总经理、移动平台部资深专家、信息
技术部资深专家、技术研发部技术专家,北京恒天智信科技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2022年3月加入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兼首席运营官。
(4)闫峥:督察长,女,1975年生,经济学硕士。曾任香港利骏贸易发展
公司北京办事处商务助理,北京中关村通信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经理,益
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2005年12月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后,
历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首席行政官、财务负责
人。2020年2月18日始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益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董事会秘书。
(5)李静:副总经理,女,1979年生,法学硕士。曾任重庆国际信托股份
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业务员、副总经理;北京业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党群人事
部副总经理。国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2022年5月加入益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泓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4、基金经理
高喜阳,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中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
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五组投
资副总监、投资经理;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久盈资本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风控总监;北京曜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投资总监。
2022 年 6 月加入益民基金,现任公司权益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自
2022年8月11日起任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红利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服务领先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如下:
侯燕琳女士自2013年1月4日至2014年9月25日期间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韩宁先生自2012年8月16日至2016年7月18日期间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吕伟先生自2016年7月4日至2020年1月6日期间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牛永涛先生自2020年1月2日至2022年5月18日期间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若琼女士自2022年5月13日至2022年9月8日期间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总经理王明德先生,副总经理王健先生,权益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
经理高喜阳先生,基金经理(拟任)黄生鹏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运行体系
内部控制的运行体系按照决策、执行、监督三个层次来建立,各层次授权清
晰、分工明确。
(1)决策体系
决策体系由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经营管理层组成,对公司的发展规划、
公司管理、基金投资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遵循科学决策程序,避免权力过于集
中,以免出现内部人控制风险。
(2)执行体系
执行体系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由公司各职能部门组成,承担公司开展基金业
务的日常投资运作和具体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内部控制战略,并采取具体措施落
实。
(3)监督体系
监督体系包括合规审计部、督察长、总经理领导下的风险控制委员会、董事
会下设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与监事会,确保公司管理、基金运作、员工行
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3、内部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两个部分。
外部监管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等组成。
内部监管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员工自律
公司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署自律承诺书,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
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保证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2)部门分管领导的检查监督
公司各部门的分管领导在权限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
督,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的业务规范和守则。
(3)总经理领导下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合规审计部的检查、监督
公司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公司合规审计部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
监察,以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对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风险分析、风险管理建议和风险
控制措施。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议应予采纳,公司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
坚决执行。
(4)董事会及其领导下的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的控制和指

董事会负责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董事会领导下的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
委员会及督察长负责检查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检查公
司各项管理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实施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
监督合规审计部的工作,发现重大违规行为,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会报
告。
4、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
规则组成。
公司的内控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
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档案资料
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应急处理制度等。
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规则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
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的具体说明。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主要是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会计制度
和准则,做好公司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的核算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的运作情况
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财务状况。通过严格财务管理,配合加强成本控制工作。
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
格区分。
(2)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规定或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员工行为规
范、岗位与空间分离规定、业务隔离规定、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合规审计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
限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
价。合规审计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和执
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负责日常风险控制监控工作;负责调查及评价公司
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度的缺失提出补充建议;
调查公司内部的经济违法案件等。
5、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
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意识,致力于
从公司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法人治理结构、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
好的控制环境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
现风险,对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采取定性和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应对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等。
①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各工作岗位合
理分工、职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职责说明书,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
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
生的风险。
b.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
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
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督察长及合规审计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监督反馈的第
三道监控防线;督察长及合规审计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并对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②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手段,主要有操作标准化、业务、岗位和空间
分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投资限额限制、信息披露制度、资料
保管制度和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行和经营中的风险。
③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
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制度、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
会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公司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
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①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
流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
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②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定期报告制度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的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
领导、总经理报告;
b.监督体系的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合规审计部报告;合规
审计部向总经理、督察长报告;督察长向董事会及其下设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报告;
c.督察长定期、独立出具督察报告,报送合规审查委员会、董事长和中国证
监会;如遇重大事项,应报送合规审查委员会和董事长;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
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成员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①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
制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②公司督察长和合规审计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
续的检查。检查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是否反映政策法规、
市场环境、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6)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
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 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
电话:(010) 63636363
传真:(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2、资产托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长王江先生,自2022年8月起任本行董事长、2022年3月起任本行党
委书记。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
公司党校名誉校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
行信贷风险管理处副处长,山东省德州市分行行长,山东省分行党委副书记、副
行长,湖北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交通银行党委
委员、副行长;江苏省副省长;中国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中国建设
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获经济学博士学位。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
行长付万军先生,自2021年6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行长,2021年4月起
任本行党委副书记。兼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执行董事。曾任交通
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信贷二部副经理、市场营销二部副经理、经理、行长助理、副
行长、党委委员,银川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新疆区(乌鲁木齐)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重庆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经理(省分行正职级)、
业务总监(公司与机构业务板块);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本行非执行
董事。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先生,曾任
中国光大银行海口分行部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中国光大银行南宁分行
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共277只,托管基金资产规模6281.68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
理计划、专户理财、职业年金、企业年金、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
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
业务。
二、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资产托管部建立了
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与内控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的内控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规定》等
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
资产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
金核算、投资监督)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
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
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
时以邮件、电话或书面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邮件或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1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13 A
法定代表人:党均章
联系人:师玮
电话:010-63102987
传真:010-63100608
客服电话:400-650-8808
网址:www.ymfund.com
(2)网上直销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具
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址:https://etrade.ymfund.com
2、代销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相关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
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1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13A
法定代表人:党均章
联系人:樊振华
电话:010-63105556
传真:010-631005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联系人:黎明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执行事务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经办注册会计师:管祎铭、张婷
联系人:管祎铭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12年5月24日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2】698号文件核准募集,募集期自2012年7月9日至2012年8月10
日。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销售额为
1,155,871,298.42元人民币,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80,417.38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2012年8月15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
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6,455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
算,设立募集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1,155,871,298.42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
基金份额为80,417.38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1,155,951,715.80份基金份额,
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2012年8月16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申购开始日:2012年9月17日
赎回开始日:2012年9月17日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
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在满足上述最低申购
限制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
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500份,基金账户余
额不得低于500份,如进行一次赎回后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500份,
应一次性赎回。如因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账户
余额少于500份,登记机构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做全部赎回
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者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
规模与比例上限请参加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万以下 1.50%
50万(含)以上,200万以下 1.00%
200万(含)以上,500万以下 0.80%
500万(含)以上 1000元/笔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1≤持有期 1.50%
7天≤持有期 0.50%
366天≤持有期 0.25%
持有期≥731天 0.00%
3、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T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5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1+1%)=495,049.50元
申购费用=500,000-495,049.50=4,950.50元
申购份额=495,049.50/1.050=471,475.71份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200=12,000元
赎回费=12,000×0.25%=30元
赎回金额=12,000-30=11970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份
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6、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
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9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
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赎回申请等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办理方法如
下: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
应当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
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
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挖掘在中国经济增长的宏观环境下的优势行业及具有可持续盈
利能力和增长潜力的优质上市公司,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在分享企业成长性的
同时合理控制组合风险,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其中投资于增长
类企业和上市公司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现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20%-70%,其中,
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本基金将及时对其做出相应调
整,以调整变更后的投资比例为准。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密切跟踪全球和中国宏观经济因素的变化情况,以中国经济
增长为主线,从中国宏观经济、国家政策、市场资金面和流动性、经济和产业周
期、海外市场环境等各个方面展开深入研究,从而判断证券市场总体变动趋势。
结合对证券市场各资产类别中长期运行趋势、风险收益特征的分析比较,确定本
基金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和变动原则。
2、股票投资策略
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相对超大市值的上市公司,中小型企业由于
本身规模相对较小,且一般处于企业生命周期前期的成长期或者高速发展期,对
于政策调整、行业变化和市场需求的整体反应和调整速度较快,能够及时变换经
营模式、开发先进技术、调动资源专注于某个特定的目标市场,以其特有的成本
优势、专业经营和差异化服务满足多样化的市场和消费需求,从而给企业带来持
续稳定的利润、业绩增长。因此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此类具有增长潜力的企业,
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80%。
基金管理人每半年对中国A股市场股票按流通市值从小到大进行一次排序,
将累计流通市值达到总流通市值前70%部分的股票确定为核心增长股票备选池。
对于未纳入最近一次排序范围内的股票(如:新股、恢复上市股票等),如果流
通市值或基金管理人预测的流通市值按最近一次流通市值排序标准符合上述划
分标准,则属于本基金可投资范围。其中流通市值是指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乘以收盘价。如果排序时股票暂停交易或停牌等原因造成计算
修正的,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取停牌前收盘价或最能体现投资者利益最
大化原则的公允价值计算流通市值。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科学合理的界定增长类企业及流通市值计算方式,本
基金将予以相应调整,并提前三个工作日公告变更后具体的计算方法。
(1)行业选择
在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由于全球宏观市场环境、国内需求的变化,在
政策导向、行业间竞争格局等多重因素的作用下,存在优于国家整体经济增长速
度的相关行业,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整体经济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本基金将
延续资产配置的研究核心,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分析、挖掘在中国经济发展阶段
处于核心增长地位的行业,综合对行业基本面以及对符合本基金定义的增长类上
市公司的研究,积极进行行业配置。
产业政策: 产业结构政策体现了行业发展重点的优先顺序,产业组织政策的
实施能够进一步调整市场结构并规范市场行为。本基金将重点跟踪两类政策的调
整变化,结合对产业技术政策和产业布局政策的综合分析,判断行业面临的政策
环境。
行业比较:在市场发展的过程中,受供需变化影响,行业的景气程度呈现不
同的增长水平。本基金将综合运用行业生命周期、行业竞争结构、行业市场结构
等分析方法,优先配置具有竞争优势、垄断地位和处于成长期的行业。
市场估值:行业的发展不论是在区域市场还是在全球产业结构当中都应该体
现其增长的合理性。本基金通过对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国内市场各行业间估值的
比较、与国际市场相同行业估值的比较(综合PE、PB、EV/EBITDA等分析方法),
筛选出具有合理估值的增长性行业。
(2)个股精选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通过定性、定量分析、
考虑市场情绪因素、结合研究团队的实地调研、精选具有增长潜力的个股构建组
合。
企业生命周期分析:企业在运作发展的过程中,一般都经历孕育期、成长期、
成熟期和衰退期,同时也呈现出不同的阶段特征。在成长阶段企业开始由小到大,
经营和业绩存在高速增长的良好预期,而较之创业阶段,成长期所蕴含的经营风
险会有所降低。因此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处于成长期的企业,通过全面的财务分析,
寻求具有长期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成长模式和动力分析:单一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短期
的高速增长,但是可持续性较弱。只有在发展过程中持续不断的进行企业自身的
改进,才能具备持续增长条件。本基金将在数据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研究团队的
实地考察分析,优选具有持续创新机制和能力从而能够促进产品更新升级和服务
多元化发展的企业。
综合竞争力分析:公司的竞争力体现在多个方面,也是决定其增长潜力的重
要因素。通过对公司经营能力、产品市场占有率、成长空间等要素的分析,优选
产品市场占有率高,具有成本优势、技术优势、质量优势、品牌优势、业务竞争
能力占优的企业。根据公司业务现状和未来发展情况进行盈利预测,挑选具有增
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价值评估:应用市盈率法(P/E)、市净率法(P/B)、现金流贴现法(DCF)并结
合上市公司股息收益率等要素,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进行评估。结合对成长指标
和盈利水平的分析及预测,挖掘价值被低估的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优质企业。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走势、大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以及财政货币政策等的
分析判断,适度进行债券投资,通过主动配置和管理达到降低基金投资组合整体
风险的目的。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及其利
差变化趋势来确定债券投资组合在不同类别债券间的配置比例以及组合适当的
久期范围;通过对收益水平、信用状况和流动性风险的分析来精选个券纳入投资
组合。在追求债券资产投资收益的同时兼顾流动性和安全性。
久期策略:在深入分析宏观经济及货币政策的基础上,通过对市场利率水平
的分析及其变化趋势的预判,来确定组合适当的久期范围以控制利率风险,获取
合理的收益;预期市场利率水平上升时缩短组合久期,以减少净价损失;预期市
场利率水平下降时拉长组合久期,充分分享净价收益。
收益率曲线策略:结合对收益率曲线“牛熊平陡”形态变化趋势的判断以及
市场低效可能造成的曲线形态的扭曲来合理搭配组合中短、中、长期债券品种的
构成。通过子弹型、哑铃型、阶梯型等策略的运用,从不同期限债券的相对价格
变化中获利。
类别配置:结合对宏观经济的分析及经济周期的定位,通过对各类别债券风
险收益特征、供求状况、流动性、利差合理性的比较分析,确定债券组合在利率
债、信用债及转债之间的配置比例;并结合对基准利率、税收利差、信用利差及
溢价率的分析来确定在不同类别债券内部的具体策略。
个券选择:在利率研判、久期选择和类别配置的基础上,对个券的信用风险、
利差水平、税赋条件、主要条款、同类债券的供求状况等影响债券价值的因素进
行深入分析来鉴别市场对债券价值定位的合理性,择机投资低估债券、卖出高估
债券,优化投资组合,并随着投资环境的变化及时跟踪和动态调整。
4、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要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
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基于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主要投资满
足个股精选条件的公司发行的权证。本基金管理人将运用权证定价模型合理评价
权证估值水平,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着谨慎的原则进行权证投资。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以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作为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的最高准则;
(2)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和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3)依据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国家政策、证券市场、个股和个券的综
合分析判断,独立决策;
(4)风险评估和防范贯穿基金投资决策的各个环节。
2、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投资决策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流
程包括:
(1)资产配置决策
基金经理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提交投资回顾和策略报告,公司研究发展部
在对宏观经济指标、国家政策和其他相关信息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定期向投资决
策委员会提交策略研究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报告、结合对市场和基金
整体运作情况的综合讨论判断,做出对基金大类资产配置和其他重大投资事宜的
决策。
(2)类别资产投资决策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明确基金大类资产的配置
比例。借助公司研究平台,基金经理对各类别资产及其投资机会进行深入的分析
研究和风险评估,从而对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等进行投资决策。
A. 股票投资决策
a) 基金经理和行业研究员一起,根据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变化、市场表现、
行业特性等定期综合评估并筛选出优于中国经济整体增长水平的相关行业,综合
考虑投资组合风险,从而确定本基金行业配置比例范围。
b) 个股的投资决策,根据行业研究员对上市公司的综合分析评价,结合基
金经理和行业研究员的现场调研进行投资决策。
c) 基于对上述行业配置和股票选择的初步决策,基金经理综合考虑基金投
资环境、运作情况和风险特征等要素,进行积极配置从而构建本基金股票投资组
合,并进行持续跟踪和优化。
B. 债券及其他投资工具的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根据本基金既定的投资策略,结合研究员对宏观经济、政策的研究;
信用、利率和相关证券等各方面的分析,在大类资产配置的框架下进行债券及其
他投资工具的投资决策。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其中投
资于增长类企业和上市公司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现金、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20%-70%;
(2)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以及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12)、(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6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40%*中证全债指数收
益率
本基金采用沪深 300 指数衡量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中证全债指数衡量债
券投资部分的业绩,其主要原因如下:
沪深 300 指数由专业指数提供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由从上海
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的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股编制而成。该指数以成分股
的可自由流通股数进行加权,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 6 成左右的市值,具有
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
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
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 能够作为债券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在调整前依
据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风险、中高收益的基金品种。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2年9
月13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2022年第2季度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2年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3,325,031.21 75.16
其中:股票 43,325,031.21 75.1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4,269,977.77 24.75
8 其他资产 51,959.71 0.09
9 合计 57,646,968.69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并未参与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8,624,840.59 68.1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703,500.00 1.24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408,255.62 2.48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722,212.00 1.27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727,930.00 1.28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138,293.00 2.01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3,325,031.21 76.39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2271 东方雨虹 36,300 1,868,361.00 3.29
2 603799 华友钴业 19,214 1,837,242.68 3.24
3 002459 晶澳科技 22,260 1,756,314.00 3.10
4 603345 安井食品 10,400 1,745,848.00 3.08
5 002372 伟星新材 70,900 1,704,436.00 3.01
6 002487 大金重工 36,100 1,506,453.00 2.66
7 002129 TCL中环 25,000 1,472,250.00 2.60
8 600132 重庆啤酒 9,100 1,334,060.00 2.35
9 603218 日月股份 51,900 1,318,260.00 2.32
10 603290 斯达半导 3,400 1,312,060.00 2.31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持有的华友钴业(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3.24%)于2022年2月,
其子公司友青贸易受到张家港海关处罚(张关缉告字[2021]0014号),罚款1.3
万元。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公司的动态,积极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其余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1,467.1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492.6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1,959.7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1.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或进行其他关联交易。
2.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
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业绩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8月16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2年6月30
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10.1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同生效至 2012年12月31日 0.80% 0.05% 0.82% 0.85% -0.02% -0.80%
2013年1月1日至 2013年12月31日 24.50% 1.57% 6.09% 0.85% 18.41% 0.72%
2014年1月1日至 2014年12月31日 12.35% 1.21% 27.18% 0.71% -14.83% 0.50%
2015年1月1日至 2015年12月31日 19.22% 2.77% 24.83% 1.67% -5.61% 1.10%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1.53% 1.72% -9.36% 1.09% -12.17% 0.63%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9.48% 0.70% 5.74% 0.49% 3.74% 0.21%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19.74% 1.15% -12.69% 0.80% -7.05% 0.35%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32.36% 1.20% 23.23% 0.74% 9.13% 0.46%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9.36% 1.37% 17.68% 0.85% 1.68% 0.52%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4.25% 1.47% -0.60% 0.70% 14.85% 0.77%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15.49% 1.45% -4.64% 0.87% -10.85% 0.58%
基金合同生效至 2022年6月30日 76.80% 1.52% 95.32% 0.93% -18.52% 0.59%
10.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按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自2012年8月16日合同生效之日起六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日前,采用估值技术分别对债券和获配的权证
进行估值;自上市日起,债券和获配的权证按第1项中的相关方法进行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相关账户开户费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9%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9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的;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价格会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变化,从而对本基金资产构成潜在风
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证券价格波动,是影响基金收益的风险因素之一。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
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因
素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
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方面判
断有误,或者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因素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5、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等。
6、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契约有关规定的风险。
7、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8、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在基金调整资产配置时,基金经理的判断可
能与市场的实际表现存在一定偏离,在市场上涨的时候股票配置比例过低或在市
场下跌时股票配置比例过高,从而带来对基金收益不利影响的风险。
二、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销售,
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其中投资于增长
类企业和上市公司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现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20%-70%,其中,
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本基金将及时对其做出相应调
整,以调整变更后的投资比例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其中投资于增长类企业和上市公司
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现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20%-70%;
(2)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以及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12)、(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
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
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或不定期对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
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
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
后,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锁
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
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银
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
制度、流动型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6.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
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开放式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
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
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30个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④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日前,采用估值技术分别对债券和获配的权证进行
估值;自上市日起,债券和获配的权证按(1)中的相关方法进行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
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
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由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计算基金净值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
担的责任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向获得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
还不当得利。
3.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
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
偿。
4.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
偿责任。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
金管理人分别进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
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
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
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中心开通净值短信服务,基金管理人将
发送基金净值信息。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
基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三)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为投资者提供电子交易服务,并逐步拓展可使用的银行卡范
围,为投资者提供更便利的网上基金交易服务。具体可使用的银行卡范围查询公
司网站信息。
(四)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电话热线、电子信箱、信函、传真、在线客服等渠道
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五)联系方式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帐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如下电话:
客户服务专线:400-650-8808
传真:010-63100608
公司网站:http://www.ymfund.com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
托管人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中期报告 公司网站 2021-08-25
2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中期报告摘要 公司网站 2021-08-25
3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1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及公司网站 2021-08-25
4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公司网站 2021-09-03
5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及公司网站 2021-09-03
6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公司网站 2021-09-03
7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及公司网站 2021-09-30
8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成员换届变更的公告 《证券日报》及公司网站 2021-10-11
9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公告 《证券日报》及公司网站 2021-10-11
10 关于不法分子假冒“益民基金”名义进行诈骗的风险提示 《证券日报》及公司网站 2021-10-19
11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3季度报告 公司网站 2021-10-22
12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1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及公司网站 2021-10-22
13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持续完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公告 《证券日报》及公司网站 2021-11-25
14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证券日报》及公司网站 2021-12-31
15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12月31日基金净值公告 《证券日报》及公司网站 2022-01-01
16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及公司网站 2022-01-13
17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4季度报告 公司网站 2022-01-20
18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1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及公司网站 2022-01-20
19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证券日报》及公司网站 2022-01-25
20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及公司网站 2022-03-03
21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及公司网站 2022-03-14
22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基金相关事项的公告 《证券日报》及公司网站 2022-03-21
23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持续完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公告 《证券日报》及公司网站 2022-03-24
24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年度报告 公司网站 2022-03-25
25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1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及公司网站 2022-03-25
26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结果说明 《证券日报》及公司网站 2022-04-01
27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及公司网站 2022-04-08
28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1季度报告 公司网站 2022-04-21
29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2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及公司网站 2022-04-21
30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及公司网站 2022-04-28
31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公告 《证券日报》及公司网站 2022-05-10
32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公告 《证券日报》及公司网站 2022-05-10
33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证券日报》及公司网站 2022-05-10
34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证券日报》及公司网站 2022-05-14
35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及公司网站 2022-05-18
36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公司网站 2022-05-18
37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公司网站 2022-05-18
38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证券日报》及公司网站 2022年5月20日
39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公司网站 2022年5月23日
40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公司网站 2022年5月23日
41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及公司网站 2022年5月23日
42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证券日报》及公司网站 2022年5月26日
43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公告 《证券日报》及公司网站 2022年6月18日
44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证券日报》及公司网站 2022年6月21日
45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及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及公司网站 2022年6月22日
46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公告 《证券日报》及公司网站 2022年6月30日
47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6 公司网站 2022年7月1日
月30日基金净值公告
48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官方网站直销交易系统增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快捷支付业务渠道的公告 《证券日报》及公司网站 2022年7月7日
49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证券日报》及公司网站 2022年7月13日
50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持续完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公告 《证券日报》及公司网站 2022年7月13日
51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2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及公司网站 2022年7月19日
52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2季度报告 公司网站 2022年7月19日
53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及公司网站 2022年7月27日
54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开展直销渠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及公司网站 2022年7月28日
55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公告 《证券日报》及公司网站 2022年8月6日
56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证券日报》及公司网站 2022年8月13日
57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及公司网站 2022年8月16日
58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及公司网站 2022年8月16日
59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公司网站 2022年8月16日
60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公司网站 2022年8月17日
61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及公司网站 2022年8月17日
62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国都证券股份有限 《证券日报》及公司网站 2022年8月17日
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63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及公司网站 2022年8月26日
64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 公司网站 2022年8月26日
65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公告 《证券日报》及公司网站 2022年9月1日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二)《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九月一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