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私募股权基金清算

 

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或上市企业的非公开交易股权,近年来,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阶段不断前移,由于在基金存续期限内完成所投项目的全部退出较难实现,因此基金延期和基金清算成为管理人和投资人经常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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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存续期限

2019年12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第十七条约定存续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约定的存续期不得少于5年,鼓励管理人设立存续期在7年及以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成熟资本市场,私募股权基金期限甚至长达十数年之久。

私募股权基金存续期限包括投资期、退出期和延长期。

投资期:私募股权基金发掘项目并投资交割的时间。

退出期:私募股权基金密集推进项目退出的时间,原则上不可再对外增加新投资。

延长期:延长期是基金退出期的延长。一般基金合同会约定,基金管理人有1-2次可自行单方延长基金期限的权利。

如基金管理人自主延期后要再次延长期限的,需提交份额持有人大会/合伙人大会进行审议决定。如到期无法通过决议程序再进行期限延长,基金则直接进入清算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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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清算事由有哪些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基于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金清算的触发事由决定进行清算;基金投资人也可以通过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清算基金产品。当然,无论是契约型、有限合伙型还是公司型的私募股权基金,其清算需要首先遵守适用于自身组织形式的法规规定,即《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同时,还需适用有关金融产品的法律规定,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中基协相应的自律规则等。

清算期内合伙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需要经历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点、核实、处置和分配的整个过程。

除了法律规定的常规事由,近两年,大批存量基金因中基协对于专业化经营的要求无法自行或通过合伙人大会审定再行延期,从而进入清算流程。

何为“专业化经营”?

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共分为四个类别,分别是:“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和“资产配置类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其中一类进行业务登记后,只能在相应的类别里备案相应类别的基金产品。

关于专业化经营的相关规定:

2014年1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发布,同年2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上线,管理人需在“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投资基金”中选择一种作为其主要投资的基金类型,但是业务可以兼营多类。

2014年8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出台,首次提出“专业化经营”的概念。

2016年9月,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上线,管理人在备案登记选择相应的分类后,仅能备案相应类型的私募基金。

2017年3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十三)中明确:已登记多类业务类型、兼营多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从已登记的多类业务类型中仅选择一类业务类型作为展业范围,确认自身机构类型;针对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已备案且正在运作的存量私募基金,若存在基金类型与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所选择业务类型不符情形的,在产品到期前仍可以继续投资运作,但不得在基金合同到期前开放申购或增加募集规模,基金合同到期后应予以清盘或清算,不得续期。

例如,选择“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存量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投资基金,合同到期后应予以清盘或清算,不得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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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延期和清算有何区别

基金延长期仍属于基金运作期限的组成部分。延长期内,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没有变化。基金进入清算期后,基金的管理工作从基金管理人转由基金清算人负责,由基金清算人面对投资人处理各项后续事宜。实务中,清算人一般由管理人担任,若管理人无法履职,可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担任。

基金存续期限届满进入清算,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清算人完全合一的情形下,对基金管理人而言,清算基本就是管理职责的延续。

基金管理人在延长期内通常会按照基金合同事先约定的条款收取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而在基金清算期内,基金管理人作为清算人时,虽然仍在履行基金管理工作,但已缺失基金管理方的法律地位,一般不再收取管理费。如果清算人包括了除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的机构或个人,如律师、会计师,则需要支付清算报酬。

基金延长期内,基金财产分配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条款进行项目退出的分配。而在基金清算期内,根据《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规定,基金财产应优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基金财产的分配遵循法定流程,而非约定程序。

《合伙企业法》、《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清算期的持续时间并无强制性规定。部分管理人会事先在基金合同中会约定不超过12个月或24个月的清算期限,但基金进入清算阶段,并不意味着可以马上获得基金财产的分配,因此清算期存在一定灵活度。对于不能立刻变现的资产,也可以按照约定进行非现金资产分配。但在实操中,鲜少出现非现金资产分配的情况,除非该类资产可在公开市场交易,如股票、证券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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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清算与亏损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是基金运作过程中的一个必经环节。无论基金是处在延长期还是清算期,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的利益诉求本质上是相同的。对于投资人而言,其主要诉求是尽快实现项目退出,得到收益分配。而对于基金管理人而言,其主要职责就是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优的投资收益;同时,为了避免对后续展业产生不良影响,管理人也会选择积极主动推进基金资产变现,维护投资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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