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婚内财产”陷入“被负债”的风险之中?

好买说:对于婚内经营企业或有创业打算的家庭来说,确有必要关注如何防范婚内“被负债”,如何利用家族信托为家庭和事业保留一笔“安全垫资产”,以备不时之需。

民法典时代,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被分配给债权人,看似提高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门槛,但实践中却不乏“不得不”签字的被动共同债务,通过追认行为产生的共同债务,以及因在企业中挂名“董监高”产生的共同债务。因此,对于婚内经营企业或有创业打算的家庭来说,确有必要关注如何防范婚内“被负债”,如何利用家族信托为家庭和事业保留一笔“安全垫资产”,以备不时之需。

 一、有关“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的演变

在《民法典》之前,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更倾向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将夫妻一方举债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负债的夫妻一方。如,在小马奔腾案例中企业家太太金燕无法举证案涉债务系丈夫一方债务,因而在丈夫去世后还被法院判决承担2亿多债务。如此新闻引发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此案件的判决看似不好接受,但却实打实地有法可依。因此,背后真正的争议焦点在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此后,最高院陆续通过《关于“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建议”的答复》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回应社会各界对第二十四条的争议,并且对该条款的适用范围做了限缩。不过遗憾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仍可适用,善意不知情的企业家太太“蒙冤被负债”的现象仍未消除。直到2018年1月18日,最高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才真正平息了“过度保护债权人权益”与“忽略负债方配偶权益”之间的争议,将证明责任重新分配至债权人处,仅在债权人充分证明所出借的款项用于举债人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能证明所涉债务系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时,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也吸纳了《解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并明确了“共债共签”规则。

 二、民法典下值得关注的两类“被动负债”

情形一:太太的追认行为可能形成夫妻共同债务

客户李总与太太育有一对龙凤胎儿女,二人属于典型的“男主外、女主内”模式,太太操持着孩子们的衣食住行、特长培养等事宜,对先生的公司和生意从不参与、也不过问。李总经营的家电销售公司,近年来因开拓连锁分店需要更多流动资金,因此李总个人自2021年起不断向身边的亲戚朋友借钱以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李太太认为前述的借款均用于公司经营,且自己也没在借条上签字,因此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不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但是,当进一步了解李总借款的对象、场景以及后续的偿还利息、本金等细节时,我们发现原来李太太已在不知不觉中通过自己的行为追认了夫妻共同债务。李太太诉说,李总2021年1月份曾向他们共同的朋友(王某)借款、出具借条,约定每季度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因为都是非常相熟的朋友,所以李太太就替先生定期向王某偿还利息。2022年6月,王某因着急用钱,在微信上跟李太太诉苦,希望早点向自己还钱。李太太在微信上安抚王某情绪,并回复自己会跟先生沟通,让其尽快安排还款资金。需要注意,在司法实践中,李太太偿还利息、微信上表明协助还款、未对债务提出异议等行为会被法官认定为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追认。一旦王某采取诉讼方式追债,则李总和李太太将要以夫妻双方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情形二:太太在企业中挂名未参与实际经营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

客户刘总早年设立公司时为了方便,让太太作为公司董事在工商予以登记,但实际上太太从未参与公司的任何经营和管理等工作。近年来,刘总因公司业务上的资金周转需要,办理了银行贷款,刘总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借款签署了担保,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太太对此并不知情、也未进行过任何明示承认或默示的偿还利息或本金等追认行为。后来因经营困难,刘总的公司没有及时偿还本息。银行直接以公司、刘总和刘太太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所有的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刘太太认为自己很“冤枉”,不应该被列为被告,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上,银行作为债权人能通过公开的信息渠道,将太太作为公司高管的证据提供给法院,法官可以将该类借款认定为用于夫妻的共同生产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就算仅是在公司中挂名高管职务没有实际参与经营,也可能会牵涉到夫妻的共同财产。此外,还需要注意,对于太太未在企业挂职,未参与企业经营的,但企业的分红用于了家庭生活支出,该情况下所涉债务也容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对于非举债方的企业家太太务必注意,尽量避免落入债权人的“设计”,通过事后追认行为追认夫妻共同债务,同时也要注意非必要不在企业中挂职,担任董监高等,否则可能产生夫妻共同债务,从而影响到家庭财产安全、家庭生活水平以及子女教育规划安排。

 三、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财产就“安全”了吗?

实践中,虽然大部分企业家太太已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避免让“个人债务”转化成“夫妻共同债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共同财产就“安全”了。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条、《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以及《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征求意见中)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婚内夫妻的个人债务,在进入司法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可以申请查封、保全、冻结归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强制执行归属于举债一方配偶的份额。因此,尽管是婚内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也会让夫妻共同财产暴露在不确定的风险之中。

四、家族信托如何化解“被负债”风险,保护资产安全?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发现,不论是因对赌或银行借款等“不得不”签字发生的被动夫妻共同债务,还是非举债方配偶不知不觉中的“被负债”,债权人最终都将锁定举债方个人名下的财产以及夫妻双方名下的共同财产。因此,对于婚内的债务隔离关键在于如何将个人名下财产以及夫妻名下的共同财产转变为“非责任财产”,免于债权人的追索,甚至是查封、扣押、冻结等。目前,对于企业家、高净值和超高净值人群来说,接受度较高、隔离效果较好且功能最为齐全的方式是将个人或夫妻名下的合法财产依法置入家族信托,将个人财产性质转变为信托财产。

根据我国《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根据《信托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以及《九民纪要》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名下的其他财产相互区别,且原则上不得被强制执行。即企业家已经置入到家族信托中的个人或夫妻共同财产,与仍在其个人或夫妻名下的其他财产是相互区别的。其意义在于,若债权人因债务追索要求偿债,原则上企业家只需要以个名下的现有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不会影响到已经置入到家族信托中的财产。

因此,对于婚内需要经营企业或有创业打算的家庭来说,企业主会在资产状况良好、没有大额负债,特别是在签署金融借款、抵押担保以及对赌协议之前,将部分家庭财产隔离出来置入家族信托作为家庭的安全垫资产。比如,在我们家办过往的案例中,就有过类似的咨询和案例。客户张太太的先生曾经为某独角兽企业骨干,在经过多年打拼之后,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和资源,正在筹备独立创业,夫妻二人共育有两个孩子。张太太来咨询的时候,先生已和投资人谈妥了对赌的方案,即将准备签署对赌协议。张太太曾了解过一些对赌失败案例,创业者不仅失去了企业控制权,还倾家荡产、连累妻儿老小,因此她对丈夫即将签署对赌协议一事感到不安和担心。经过沟通,张太太明确了自己的诉求,即需要对婚内或有债务进行隔离,防范企业经营给家庭带来的或有风险。

虽然,张先生作为技术专家对其所在行业有着非常深入的研究和洞察,对自己的创业项目也信心十足、有着较好的预判。但是,在经过和太太的坦诚沟通后,认为还是要做一些极端情况的考虑和安排,至少要为子女教育和家庭生活做好预案。因此,家办为张先生和张太太量身定制了婚内债务隔离家族信托,将夫妻二人的一部分现金资产置入家族信托。未来哪怕因市场或行情等原因产生了债务,也不会牵连到已合法置入家族信托中的信托资产。如此规划后,不仅先生可以安心签署对赌协议,太太也可更加放心地支持先生的事业。

因此,我们认为对于婚内有大额负债可能的夫妻,可以在风平浪静时未雨绸缪,为家庭为子女预留一份保障,也为自己的事业发展预留一份珍贵补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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