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买基金:嵌套有限合伙的税收“红利”

由于有限合伙结构的特殊性以及核定征收的特点,通过将投资经理作为嵌套有限合伙企业的最终有限合伙人间接分配管理费和业绩提成等,可以在税收上取得相比仅以有限责任公司来运作时低很多的税率,给投资顾问的实际自然人带来一定的税收“红利”。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基金运作的一种模式,由于其相对来说比较灵活,同时在投资品种上有限合伙企业也没有太多的限制,所以该模式颇受创新类私募公司的喜爱,尤其是当发行的产品中带有一些比较特殊的投资工具,如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等。一些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往往也是通过有限合伙制来运作,而不是像之前那样使用公司制。同时,在利益分配等方面有限合伙企业也是比较有优势的,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出资比例分配获得一定的利益。另外,不少国外的对冲基金往往也是采用有限合伙的模式来运作。不过,虽然有限合伙模式存在着很多优点,但是也有其自身的缺点,尤其与传统的阳光私募相比较,该模式主要的缺点主要来自于净值的核准与公布、工商注册登记和税收等。其中,税收一直是有限合伙制基金很难解决的问题。但是,目前来说,有限合伙基金也可以通过结构上的设计来避开或者减轻税收上的一些劣势。

有限合伙基金的税收需要考虑的是两方面,一方面来自于投资者(有限合伙人),另一方面来自于投资顾问。除了营业税,对于一般的个人投资者来说还存在个人所得税,这一部分的税收主要在有限合伙基金出现分红和退伙的时候产生(如果有限合伙人是企业,分红和退伙时产生的投资收益直接返回企业,由企业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如果采用查账征收的方式个人所得税部分的税率差不多在20%左右。但是,如果采用有限合伙套信托的模式,也就是说有限合伙人是信托计划,这种情况下对于信托计划的投资人来说个人所得税基本上是可以避免的。

有限合伙的模式对于投资顾问来说,相对比较有吸引力的是可以设计出一些结构,使得投资顾问的实际自然人能够获得一定的税收“红利”。该模式比较基本的结构如下图。首先,在有限合伙基金层面(最底下的一层),可以采用一般的查账征收模式的有限合伙企业,对于一般的个人投资者来说,税率约为20%左右。如果在这层有限合伙人是信托计划可以进一步避免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这一层的普通合伙人是另外一家有限合伙企业——运营层面的有限合伙企业。其次,结构的中间层(也就是运营层面的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就是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而有限合伙人就是投资经理等实际应该获得管理费和业绩提成的自然人,也就是基金的实际操作者,该有限合伙企业采用核定征收的模式。这种通过在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基金之间加入一层核定征收模式的有限合伙企业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少税收。在有限合伙基金层面提取的管理费和业绩提成可以以营业收入进入到运营层面的有限合伙企业中,通过该有限合伙企业(核定征收)将管理费和业绩提成等缴税后直接分配给投资经理等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由于该层有限合伙采用的是核定征收的模式,这样的分配模式相比于直接从有限合伙企业基金(查账征收)将管理费和业绩提成等直接分配给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而缴纳企业所得税相比在税收上有很大的优势。同时,相对于直接在有限合伙基金(查账征收)的层面直接将管理费和业绩提成等直接分配给投资经理等自然人(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一般个人所得税率20%左右)相比也是有比较大的优势。一般来说,基金项目给投资顾问带来的额外的成本很低,所以核定征收模式相对来说是比较有优势的。而且,对于公司整体的运营来说,可以将基金的运营成本都算入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层面。这样一来,一方面对于投资顾问的投资经理来说税收相对降低了不少;另一方面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层面,公司的运营成本增加,而营业收入没有相应的增加,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层面的企业所得税也是有一定的降低,虽然基金运作的边际成本相对较低。

数据来源:好买基金研究中心

综上,有限合伙的模式在运作基金的投资中,虽然相对于普通的信托类阳光私募产品存在一定税收上的劣势,但是由于有限合伙结构的特殊性以及核定征收的特点,通过将投资经理作为嵌套有限合伙企业的最终有限合伙人间接分配管理费和业绩提成等,可以在税收上取得相比仅以有限责任公司来运作时低很多的税率,给投资顾问的实际自然人带来一定的税收“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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