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仲裁——助力消费金融的有力工具

一、互联网仲裁出现的背景

过去十年是互联网发展最快的十年,互联网技术目前已经相当成熟,并且已经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网购消费、移动支付、共享经济等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再回看中国近十年的金融发展,是互联网金融迅速崛起的发展时代,P2P网贷、消费金融新型借贷模式的兴起,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小微企业的发展以及消费市场的繁荣。然而在表面风光的背后,大量的逾期和坏账桎梏着这些行业的发展。除此之外,传统银行、小贷公司同样因大量的催收压力而苦不堪言。

以往解决借贷纠纷,各机构往往会诉诸法律诉讼或者依托于传统仲裁模式,然而,当前互联网经济已全面铺开,与传统经济形态不同,互联网经济主要通过网上交易实现,呈现出区域性弱化、时间限制减少、交易数量剧增、交易手续简化、交易数据海量等新特点,传统的仲裁模式已经不完全适应互联网交易的实际需要。互联网经济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与传统意义上的纠纷特点不尽相同,证据形成完全网路化,纠纷数量呈现井喷现象,涉及多方主体,跨区域交易成为常态,诸多方面均与传统纠纷存在巨大差异。如何更高效、低成本地解决区域跨度广且数量浩瀚的互联网争议,如何进一步明确、规范虚拟交易中电子证据的搜集与认定,如何应对日新月异且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的新争议,这些问题亟待解决,互联网仲裁因此应运而生。

二、互联网仲裁本质就是仲裁

1、 仲裁的定义

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2、仲裁的适用范围

《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即需要满足三条原则:一是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民事主体,包括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组织;二是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三是仲裁范围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另外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两类纠纷不能仲裁:一是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二是行政争议不能裁决。另外,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于《仲裁法》。

3、仲裁的特点

⑴自愿性。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因此,仲裁是最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争议解决方式。

⑵专业性。民商事纠纷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识领域,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有关的技术性问题,故专家裁判更能体现专业权威性。

因此,由具有定一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是仲裁公正性的重要保障。根据中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都备有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专家仲裁由此成为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

⑶灵活性。由于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诸多具体程序都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的,因此,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⑷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也同时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因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仲裁表现出极强的保密性。

⑸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⑹经济性。这主要表现在:时间上的快捷性使得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仲裁无需多审级收费,使得仲裁费往往低于诉讼费; 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使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激烈的对抗,且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⑺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亦不受仲裁机构的干涉,显示出最大的独立性。

⑻国际性。随着现代经济的国际化,当事人进行跨国仲裁已屡见不鲜。仲裁案件的来源当事人仲裁庭的组成直至裁决的执行,国际性因素越来越多。

4、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民事诉讼,即在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因此综合以上内容,仲裁与民事诉讼有几点详细的区别:

⑴机构和管辖不同

仲裁委是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法制局)和商会统一组建,其监督机构是中国仲裁协会,其仲裁员大多是律师和政府机构人员兼职从事;法院的机构是国家法律的审判机构;

仲裁是协议管辖,而法院诉讼是强制管辖。仲裁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原则,必须有双方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才能依法受理,并在此种情况下,法院无权受理此案件;而法院诉讼不必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或者双方达成诉讼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就可以依法受理争议案件。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而法院诉讼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当事人双方有权选择任一合法成立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不同的仲裁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关系;而诉讼只能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当事人无权选择法院。

⑵范围不同

仲裁侧重于商业交易引起的纠纷,对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具有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仲裁机构不予受理。行政争议也不在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之内。

⑶审理形式及人员不同

除特殊情形外,诉讼实行公开审理,而仲裁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一般实行不公开审理。

诉讼案件由法院指定法官审理,当事人不能选择法官。仲裁案件中,当事人具有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仲裁员的权利,而仲裁员自身,可能是律师,可能是学者,也可能是业界专家,这使得仲裁员看待事情的角度和法官会有所不同。

⑷程序不同

仲裁是一裁终局的,申请撤销时法院不会从实体处理中审查,如程序中有明显错误时可以撤销。诉讼如对一审不服还可以上诉,二审不服可在二年内申请再审,法院有相关的法定监督机构和救济程序。

⑸境外执行不同

法院判决在境外执行一般需要判决地国与执行地国签订有司法协助条约,或者有共同确认的互惠原则;仲裁裁决在境外执行,如果是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执行,则会比较方便。

三、互联网仲裁的特点和优势

1、互联网仲裁的特点

互联网仲裁具有一切仲裁的特点,因为具备互联网基因,被赋予了很多新的特点和优势。

互联网仲裁又叫网上仲裁,是指仲裁机构通过制定网络仲裁规则,搭建网络平台,接收与传送电子化仲裁文书,完全在线上举行开庭、质证、答辩等仲裁活动。

一般来说比较典型的有三种:第一种是指整个仲裁程序,即从程序的发起到裁决的作出,都在“网”上进行的仲裁。这是严格意义上的界定。第二种是指一个封闭的在线仲裁系统,该系统由一个在线争议解决提供者维持,通过密码和用户身份卡安全连接而进行访问。从这个意义上,只要是网上争议解决机构提供的仲裁,无论其利用网络设施如何,都属于网上仲裁。第三种是指采用了网络信息交流方式的仲裁。按照这种界定,只要程序的某一环节利用了网络媒介,就属于网上仲裁。这是最宽泛的界定。总之,互联网仲裁程序(全部或部分)在网上通过Internet技术来进行,这是与传统仲裁(所谓的“线下仲裁”)在形式上的最明显区别,其本质还是仲裁。

2、网络仲裁受法律认可

《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由此可见,互联网仲裁受到法律认可,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可靠的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的文书,不得因其采用电子签名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因此,如果一份仲裁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形式,并且签名符合法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的条件,那么这份仲裁协议就与传统仲裁中的书面仲裁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为互联网仲裁后续程序的推进提供了可靠的效力基础。

3、互联网仲裁的优势

第一,互联网金融平台涉及的合同均为电子合同,只要通过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签署,便具备了电子合同的安全合规性;第二,网络仲裁不要求仲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地域,解决了互联网金融参与人分布广泛的问题;第三,网络仲裁机构的高效、接受创新、批量处理机构仲裁等特点,符合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的需要;第四,网络仲裁也是仲裁,过程不公开审理,严格保密,符合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要求。

4、互联网仲裁的作用和意义

鉴于互联网金融业务参与主体多、地域跨度大、且以电子证据为主、法律架构创新等特点,传统经济纠纷解决方式在互联网时代遇到诸多问题。传统的金融借贷解决方式即是通过法院诉讼,不仅每个环节实际参与者和参与对象不同,需要当事人将维权诉求委托于律师,由律师到法院立案,经由调解中心、立案庭、业务庭等多个流程,所有参与者都要对案情进行重新梳理,参与者本身又都是成本较高的专业人士,综合而言,耗时耗力加上需要垫付费用,对网贷平台而言,这类产生高额失信惩戒成本的传统方式并不适用。

相比诉讼,互联网仲裁无疑成为网贷平台解决用户恶意逾期等金融合同纠纷的最佳途径。通过互联网仲裁通道申请仲裁,催收过程高效压缩,申请受理之后仅需5-7天就可拿到裁决结果,追讨千元标的的逾期案件,处理费用仅需不到百元,催收成本也大大降低。除了催收效率高外,还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裁决,书效力等同法院的判决,无需线下出庭。申请人还可在拿到仲裁裁决书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不履行仲裁裁决书的“老赖”行为,法院会依法强制执行财产以清偿借款方的贷款损失,包括强制从银行存款和其他资产中进行划扣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逾期利息和罚息,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包括仲裁、执行等费用。若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的“老赖”更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将受限,包括消费、就业、出行、子女上学等。

2017年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通知》。监管的风暴雷厉风行,给数千亿规模的现金贷市场留下了借款人逾期爆发的阵痛,给本来就苦于恶意逾期催收困难的企业雪上加霜。而互联网仲裁似乎成了唯一能够有效缓解这次逾期爆发的有力工具。

未来,全面启用互联网仲裁新模式的,将依托互联网批量仲裁在贷后处置方面优势,充分运用法律途径打击恶意逾期拒还款行为,助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随着电子签名、网络查控、银行存管等环境的成熟,加之整个网贷行业对合法合规的积极响应,互联网仲裁也被证明是目前最适合解决逾期纠纷的有效路径之一。

四、我国互联网仲裁的发展历程

2015年初,仲裁委就提出了网上仲裁的概念;同年3月,广州市仲裁委成立了我国首个网络仲裁服务平台。同年5月底,国务院法制办在武汉组织相关仲裁机构召开“互联网+仲裁”专题工作会议,决定在全国发展互联网仲裁,并推举广州仲裁委负责牵头协调全国互联网仲裁工作。紧接着7月,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多元化互联网纠纷解决机制。

2015年9月1日,广州仲裁委主任陈忠谦发出《关于成立中国互联网仲裁联盟的倡议书》,获得了全国各地160多家仲裁机构的响应,并且得到了相关互联网行业协会、律师协会和华南理工大学计算机应用工程研究所顶尖技术团队的加盟,中国政法大学、广州大学等高等院校为此提供了前沿的法学理论支持。当月24日,中国互联网仲裁联盟成立大会在广州举行,中国互联网仲裁联盟正式成立。

截至目前,广州仲裁委已经自主研发了服务律师平台、案件管理系统、网络视频庭审系统等13大系统,能够与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律师平台、OA办公平台等综合运用,实现了数据共通,成为目前互联网仲裁实践最好的仲裁机构。广州仲裁委的线上立案量占比达20%,已经在信用卡及网路贷款等领域完成了数百件网络仲裁案件。此外,还有十多家P2P平台在与用户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发生争议由广州仲裁委进行网络仲裁”。

2017年6月,中央深改组批准设立了杭州互联网法院,并于同年8月18日正式揭牌。截至目前,国内开展互联网仲裁业务的包括广州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汕尾仲裁委员会、湛江仲裁委员会、青岛仲裁委员会、温州仲裁委员会等机构。

至于互联网金融平台,公开资料显示目前民生金服、用钱宝、微贷网、奇速贷、汇中网、你我金融、拍拍贷、拿下钱包、玖富、红岭创投、云钱袋等多家平台接入互联网仲裁。

相信以互联网仲裁为代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有助于帮助各大平台提高解决纠纷效率,有助于建设社会诚信体系,未来,提高公民诚信意识不再是一句口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将成为全社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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