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照明科创板IPO顺利过会|股权周报

好买说:并购市场共发生51起并购事件,披露的交易金额为168.56亿元人民币。紫光照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获通过。

投资融资数据

上周,投资、上市和并购共145起事件,涉及总金额969.26亿元人民币。投资市场共发生85起投资事件,披露投资金额事件71起,共计364.16亿元人民币;并购市场共发生51起并购事件,披露的交易金额为168.56亿元人民币;共有9家企业上市,总融资金额436.54亿元人民币,上交所主板2家、上交所科创板2家、深交所创业板1家、深交所中小板1家、港交所主板3家。

上周,IT、生物技术/医疗健康、半导体及电子设备行业的投资事件较多。

 

数据来源:清科私募通

上市事件回顾

数据来源:wind

1. 上市企业

上周,共有9家企业上市,总融资金额436.54亿元人民币,上交所主板2家、上交所科创板2家、深交所创业板1家、深交所中小板1家、港交所主板3家。 

数据来源:wind

2. 上市审核情况

上周,共有16家企业经发审会审核,15家通过审核,1家未通过审核。

数据来源:wind

3. 紫光照明科创板IPO顺利过会

2月5日晚间,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委发布2021年第13次审议会议结果,深圳市紫光照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照明”)首发申请获通过。

【好买点评】:紫光照明是好买股权母基金被投企业。紫光照明是一家专业照明领域的高科技企业,主营业务为工业照明设备和智能照明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提供工业照明领域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客户主要分布在电力、冶金、煤炭、石化等行业。

紫光照明的营收水平处于领先地位。财务数据显示,紫光照明2017年、2018年、2019年营收分别为1.72亿元、2.01亿元、3.48亿元;此外,2019年净利润超过5000万元。

相比家居、商场、办公及景观等照明设备,工业照明设备对产品性能要求最高,可在易爆、强冲击、强振动、强腐蚀、高低温、高压力、电磁干扰、电压强波动、雷击浪涌等特殊工业环境下提供稳定照明,产品价格和毛利率相对较高。但目前国内工业照明行业市场集中度较低,企业数量众多,大多经营规模较小。公开资料显示,紫光照明2019年营业收入3.48亿元,按照可比口径统计,公司在国内工业照明领域的收入规模位居行业前三名。

投资融资事件

1. 普莱信智能完成1亿元B轮融资,加速半导体设备国产化

近日,国内高端半导体设备企业「普莱信智能」宣布完成1亿元的B轮融资,由元禾厚望领投,老股东云启资本、光速资本、复朴资本等跟投。此前,云启资本参与了普莱信智能的A轮和B轮融资,并持续加注支持。

【好买点评】:普莱信智能是好买股权母基金被投企业。普莱信智能是一家高端装备平台型企业,拥有自主研发的运动控制器、伺服驱动器、直线电机、机器视觉等底层核心技术平台,依托自身底层核心技术平台,普莱信发展了半导体封装设备、超精密绕线设备两大产品线,为IC封装、光通信封装、MiniLED封装及电感等行业提供高端装备和智能化解决方案。

其中,8吋/12吋高端IC级固晶机,已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正在向先进封装领域迈进。高精度COB固晶机,贴装精度达到正负3微米,专为高端光模块,硅光等高精度封装产品设计,打破国际厂商垄断。刚发布的MiniLED倒装COB巨量转移解决方案——超高速倒装固晶设备XBonder,打破MiniLED产业的量产技术瓶颈。

普莱信的半导体设备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为客户提供国产替代进口的解决方案,改变半导体后端设备国产化率极低的现状,目前普莱信系列产品已获得华为、立讯、富士康、铭普光磁等国内外大公司的认可。在2020年,普莱信获得清科新芽榜V50,中国硬科技10強,36氪最具登陆科创板潜力50强等荣誉。

2. 颐圣智能完成千万元Pre-A轮融资

据动脉网报道,颐圣智能科技近日完成千万元Pre-A轮融资,本轮融资由梅花创投领投,老股东远毅资本继续跟投。据悉,本轮融得资金将主要用于颐圣智能AI病案质控产品的持续升级和市场推广。

【好买点评】:颐圣智能是好买股权母基金被投企业。颐圣智能是一家用AI技术进行病案质控的公司,其自主研发的自然语言处理技术(Natural Language Processing,NLP)能结构化提取医疗文本(患者症状、体征等信息),以该技术为核心的诊断系统能通过语义关联自动核查病案中临床路径的合理性,做到高效地“内涵质控”。

“AI病案质控是一个典型的严肃医疗产品而非信息化项目,由于医院客户对于质控系统不能错、不能漏的严苛性能要求,产品研发壁垒极高”,颐圣智能创始人&CEO周禹同说道。颐圣智能在2018年初就瞄准了AI病案质控赛道,成为国内首家专注于病案质控的医疗人工智能企业,并在当年获得了远毅资本天使轮的融资。

过去3年,该公司完成了对“质控级”NLP引擎的潜心打造和内涵质控产品的深入打磨,在2020年正式完成产品攻坚,成功建立标杆医院,并完成商业化的突破。2020年中,颐圣智能成为阿斯利康在DRG和病案质控领域的唯一合作伙伴,双方在产品商业化推广中紧密合作。

3. 全力推动教育数字化转型 ,影谱科技获新东方战略投资

2月3日消息,人工智能企业影谱科技获得来自新东方教育文化产业基金的战略增资,影谱科技将在智慧教育领域进行长足的战略延伸,以优势技术及解决方案完善线上线下教育融合,加速教育数字化升级。据悉,这是新东方首次投资AI影像生产领域内企业,也是影谱科技赋能传统产业的又一次关键战略布局。

【好买点评】:影谱科技是好买股权母基金被投企业。影谱科技是中国最大的AI影像生产企业,作为AI影像生产基础设施及服务提供商,开创了AI视觉生产技术的全景商业模式。此次影谱科技获得新东方的战略增资,将进一步推动人工智能技术与教育的深度融合,为教育数字化转型赋能。

影谱科技智慧教育负责人表示,目前国内教育领域仍存在多维度发展不均衡等问题,科技融合是关键破局点。通过AI影像技术,可实现智能多元化授课、数字场景化教学等功能,同时也会为AI产业发展带来新的机遇。我们将继续推动智能影像技术广泛链接产业集群,助力国家关键产业数字化升级。

当前国际形势下,人工智能在服务社会、经济、民生等方面正越来越多地凸显出重要价值,大力倡导推动教育信息化发展,以先进技术作为教育转型升级的可靠引擎已成为共识。在利好政策的推动下,人工智能正在包括教育在内的多个产业领域快速落地。

图片来源:影谱科技官网

政策解读

近日,A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IPO”)方面新规频出,接踵于有关IPO现场检查的一系列规则之后,证监会于2021年2月5日又公布了可谓重磅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指引》”),对IPO中发行人股东的股权代持、“突击入股”、穿透核查、利益输送等问题提出了更为具体和具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要求。

“突击入股”新定义

《指引》的十一条内容中,最吸引市场眼球的莫过于第三条,关于“突击入股”的新规则:

“发行人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的,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新股东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新增股东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上述新增股东应当承诺所持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以上规定就发行人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的核查、披露要求与现行IPO审核问答(下称“审核问答”)相关内容及实际执行要求并无实质性差异,但在对股份自愿锁定承诺的要求方面出现了较大变化:

在《指引》发布前,根据审核问答的规定,挂钩自愿承诺“加长版”锁定期的“突击入股”时间段为IPO申报前6个月,且区分对发行人增资扩股和受让取得股份适用不同的规则,其中申报前6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3年,申报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比照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进行锁定(即上市以后3年)。而本次《指引》则统一要求“上述新增股东应当承诺所持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新老划断

《指引》的第十一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发布之日前已受理的企业不适用本指引第三项的股份锁定要求。”

《指引》明确,其“突击入股”锁定期要求对已进行IPO申报的企业可以豁免,即已申报企业仍然按照申报前6个月作为“突击入股”与否的划断时点,且取得股份的方式区分增资和转股,以及尤其是对申报前很短期间内从小股东处受让股份入股的股东并不强制要求“加长版”锁定承诺。

加重穿透核查力度

《指引》重申发行人股东适格性的原则要求、加强对入股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的自然人股东和多层嵌套机构股东的穿透核查、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注重形成监管合力等方面做了监管加码,主要关注点包括:

将以往实践中从严监管的问题进行了明确。主要体现在对股份代持的核查和上市申请前清理提出明确要求,且对于科创板和创业板不仅限于控制权条线;要求发行人在申报时出具和公开披露专项承诺,说明其股东是否存在如下情形:(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二)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三)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为满足上述要求,发行人有必要对其股东进行穿透核查。

对入股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的特定股东加重穿透核查力度。明确两类股东:自然人、股权架构为两层以上且为无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如果该股东入股交易价格明显异常,中介机构需要进行更为严格的穿透核查并说明是否存在《指引》第一条(代持)、第二条(持股违法违规、中介机构人员、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要求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依照《指引》要求对发行人披露的股东信息进行核查。中介机构发表核查意见不能简单以相关机构或者个人承诺作为依据,应当全面深入核查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入股协议、交易对价、资金来源、支付方式等客观证据,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这意味着中介机构将承担更为严格的独立核查责任,公司股东们在IPO申请前收到的中介机构调查问卷的内容可能更为细致,被要求提供的材料更为广泛(证监会还在《指引》中要求股东予以配合),且中介机构还需要进一步引入各种公开渠道来对发行人的股东进行更加广泛和深入的调查,可能造成中介机构核查工作量的大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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