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撤销旗下部分基金H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撤销旗下部分基金H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华泰柏瑞量化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协商一致,决定自2025年8月11日起对本公司管理的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华泰柏瑞量化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泰柏瑞量化增强混合”)撤销H类基金份额,并对《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泰柏瑞量化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华泰柏瑞量化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
现将具体事宜告知如下:
一、撤销H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自2025年8月11日起,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和华泰柏瑞量化增强混合将撤销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的H类基金份额。撤销H类基金份额后,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将不再区分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华泰柏瑞量化增强混合保留现有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相应删除涉及H类基金份额的相关表述。
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撤销H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就《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泰柏瑞量化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华泰柏瑞量化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也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协商一致。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详见附件对照表。
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并在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更新的《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华泰柏瑞量化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huatai-pb.com或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0001、(021)38784638了解详情。
本公告仅对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量化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撤销H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及相关法律文件。
风险提示: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上述基金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基金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8月11日
附件: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对照表
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香港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基金互认:指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于2015年5月22日公布并于2015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内地与香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互认计划;
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份额和H类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A类份额:指在中国内地市场销售的基金份额;
H类份额:指通过基金互认,仅在香港地区销售的基金份额;
香港代表:指按照《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等法律法规担任本基金在香港地区的代表,负责接收香港地区投资者/机构的申购赎回申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证监会进行报备和香港基金投资人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工作等依据香港法规应履行的职责;
香港销售机构:指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代为办理本基金H类份额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相关销售机构;
名义持有人:指依据香港市场的特点,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将代表投资者名义持有人“内地互认基金”(H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并出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中;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销售地区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H类不同的类别。
在中国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为A类份额,通过基金互认在香港地区销售的基金份额为H类份额。
A类和H类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H类份额的申购币种、额度控制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对基金份额分类方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对基金份额分类方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除本基金的有关公告(例如本基金为在香港销售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及香港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另有专门规定外,本基金H类份额在香港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等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办理。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H类份额的销售机构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港代表选聘或基金管理人直接选聘的相关销售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A类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H类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H类份额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具体在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或其他相关公告中载明。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A类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A类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H类份额的开放日与A类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因此本基金H类份额的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的具体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的规定。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2、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减去按申购费率计算得到的净申购金额。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H类份额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载明。
3、本基金A类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H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载明。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2、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减去按申购费率计算得到的净申购金额。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香港销售机构对持有H类份额投资者的选择权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6)基金互认剩余额度不足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H类份额的情形;
(7)在香港销售的基金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高于50%,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H类份额的情形;
(8)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第(1)、(2)、(3)、(4)、(6)、(7)、(9)、(10)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6)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第(1)、(2)、(3)、(4)、(7)、(8)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二)本部分约定的部分业务暂不向H类份额投资人开通,具体请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的规定。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质押及其他业务
……
(六)H类份额的相关业务规则可能与A类份额有所不同,请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九)H类份额持有人参与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可作为本基金H类份额的名义持有人,代H类份额持有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其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等。 ……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中国、中国香港及投资人所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二)收益分配原则
1、A类份额的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H类份额的基金收益分配仅采用现金方式,不设红利再投资;
2、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6次;
7、各类基金份额的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类基金份额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25%。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基金收益分配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6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25%。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但H类份额的信息披露人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的披露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6、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修改前 修改后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分别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
7.H类份额的特殊信息披露要求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注: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涉及上述内容的一并修改。
附件:华泰柏瑞量化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对照表
华泰柏瑞量化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泰柏瑞量化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香港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基金互认:指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于2015年5月22日公布并于2015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内地与香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互认计划;
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三类基金份额:A类份额、C类份额和H类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A类份额:指在中国内地市场销售,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类份额:指在中国内地市场销售,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H类份额:指通过基金互认,仅在香港地区销售的基金份额;
香港代表:指按照《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等法律法规担任本基金在香港地区的代表,负责接收香港地区投资者/机构的申购赎回申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证监会进行报备和香港基金投资人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工作等依据香港法规应履行的职责;
香港销售机构:指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代为办理本基金H类份额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相关销售机构;
名义持有人:指依据香港市场的特点,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将代表投资者名义持有人“内地互认基金”(H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并出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中;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泰柏瑞量化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
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份额和C类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A类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类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以及销售地区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C类和H类不同的类别。
在中国内地销售的,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中国内地销售的,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通过基金互认在香港地区销售的基金份额为H类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和H类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H类份额的申购币种、额度控制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对基金份额分类方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整H类份额的申购币种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对基金份额分类方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除本基金的有关公告(例如本基金为在香港销售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及香港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另有专门规定外,本基金H类份额在香港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等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办理。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H类份额的销售机构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港代表选聘或基金管理人直接选聘的相关销售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A类、C类份额的开放日为基金公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H类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H类份额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具体在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或其他相关公告中载明。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A类、C类份额的开放日为基金公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H类份额的开放日与A类、C类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因此本基金H类份额的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的具体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的规定。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A类、H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A类、H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C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申请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即为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A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C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申请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即为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A类、H类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
2、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减净申购金额(见前述计算公式)。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H类份额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载明。
3、本基金A类、C类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见前述计算公式)。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H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载明。
4、本基金A类、H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相应类别的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
2、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减净申购金额(见前述计算公式)。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本基金A类、C类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见前述计算公式)。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相应类别的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香港销售机构对持有H类份额投资者的选择权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5)基金互认剩余额度不足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H类份额的情形;
(6)在香港销售的基金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高于50%,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H类份额的情形;
(7)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第(1)、(2)、(3)、(4)、(5)、(6)、(8)、(9)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5)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第(1)、(2)、(3)、(4)、(6)、(7)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二)本部分约定的部分业务暂不向H类份额投资人开通,具体请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的规定。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六)H类份额的相关业务规则可能与A类、C类份额有所不同,请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二)H类份额持有人参与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可作为本基金H类份额的名义持有人,代H类份额持有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其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等。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H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中国、中国香港及投资人所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二)收益分配原则
1、A类、C类份额的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H类份额的基金收益分配仅采用现金方式,不设红利再投资;
2、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12次;每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该类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25%。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以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7、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8、基金收益分配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原则
1、A类、C类份额的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12次;每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该类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25%。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以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7、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但H类份额的信息披露人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的披露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华泰柏瑞量化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修改前 修改后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
7、H类份额的特殊信息披露要求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
十一、基金费用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H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注: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涉及上述内容的一并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