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融通通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7-11-17 文字大小 【 】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融通通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融通通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融通通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投票时间自2017年11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17:00止。会议审议了《关于终止融通通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
2017年11月16日,由基金管理人的授权代表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见证。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14,587,014.60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4.2076%,达到法定开会条件。
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4,587,014.60份,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出席本次会议且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律师费3.5万元,公证费1万元,合计为4.5万元,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7年11月16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融通通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后续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本基金将从2017年11月20日起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份额赎回、转换转出申请,本基金的申购、转换转入亦不再恢复。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不再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融通通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融通通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融通通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
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公证书
(2017)京中信内经证字118605号
申请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857172XH。
法定代表人:高峰,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7203156831。
委托代理人:周新欣,男,1989年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8902084919。
委托代理人:王一伦,男,1990年1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901206001X。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于2017年9月20日委托周新欣向我处提出申请,对融通通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会议过程和会议有关事宜进行公证监督。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公证申请书、身份证、《融通通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是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人,为了维护份额持有人利益,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终止基金合同相关事宜。为了维护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融通通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终止基金合同相关事宜,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该议案进行表决。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1、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2017年10月14日通过有关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并确定2017年11月7日为本基金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2、申请人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在媒体分别于2017年10月16日、2017年10月17日发布了提示性公告。
3、申请人于2017年11月8日至2017年11月15日17:00向该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征集了表决票。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授权意见、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检查,其结果未见异常。
2017年11月16日上午9:30,本公证员及公证人员苗娜在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2号金泽大厦五层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席了关于融通通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计票会议。监督了申请人的授权代表周新欣、王一伦对投票时间为2017年11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17:00止的表决票进行汇总并计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白明婷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经我处审查,本次融通通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为14,587,014.60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6,909,518.31份的54.2076%,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4,587,014.6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持有人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未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表决结果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规定的会议议案通过的条件。

附件一:《融通通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


(本页无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公证员尹朝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