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已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投票期间
自2026年2月5日起至2026年4月27日17:00止的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第一次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由于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规定的
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效条件,故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详情请阅本
公司于2026年4月30日发布的《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
况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南方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公告》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二次
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或“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同一议案,
即《关于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的权益
登记日仍为2026年2月5日(第一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该日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参与
重新投票。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6年7月30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表决方式详见本公告“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
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详见《〈关于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
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6年2月5日(第一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当天下午交易
时间结束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
票表决(注: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赎回的基金
份额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
站(http://www.nffund.com)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
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
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
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
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
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
(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
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
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
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
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
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
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
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自2026年7月30日起至2026年
8月31日17:00止的期间内(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
送达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表决专用”。
会议通讯表决票的送达地点: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7楼
邮政编码:518017
联系电话:0755-21912422
收件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基
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网络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提供官方微信公众号(公众号名称:南方基金)、官方微信
小程序(小程序名称:南方基金服务+)、官方APP(APP名称:南方基金)和官方网站(http://www.nffund.com)通
道供个人投资者进行授权,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授权人的表决意见代为行使表决权。
网络授权的起止时间自2026年7月31日起至2026年8月30日15:00止(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
准)。通过网络进行授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正确填写姓名、证件号码等信息,以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网络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5、短信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可提供短信通道供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授权。基金管理
人和本基金的部分销售机构可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投资者发送征集授权短信,基金份额持
有人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
短信授权的起止时间自2026年7月31日起至2026年8月30日15:00止(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的短信接
收时间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授权。如因授权短
信通道受阻或通讯故障等不可抗力或非基金管理人人为因素,导致授权短信无法接收到或逾期接收到,短
信授权失效,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授权方式进行授权。
6、电话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开设录音电话授权方式,基金管理人和部分销售
机构可通过各自的客服代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
人身份后,由客服代表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
过程将被录音。
电话授权的起止时间自2026年7月31日起至2026年8月30日15:00止(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的电话接
通时间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7、授权的确定原则
(1)直接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又存在直接投票表决,则以直接表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
效。
(2)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进行有效授权,无论表决意见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
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表决
意见一致的,按照该表决意见计票;若多次授权但授权意见不一致或均没有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
权受托人投弃权票。
8、根据第一次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公告,除非表决意见或授权文件另有载明,第一次持有人大会表决期
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表决意见以及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表决或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表决或授权,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或授权方式或最新表决意见或授权为准。
9、基金管理人可接受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参加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期(即2026年8月31日)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截止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
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
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
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截止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
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
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关于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
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深圳市深圳公证处
公证员:丁青松、卢润川
联系方式:(0755)83024185、(0755)83024187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八、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案如获审议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议案安排后续相关变更事项,决
议生效后基金名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基金估值方法
等均存在调整,请投资者注意。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
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7月30日
附件一:
关于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
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具体包括将基金名称由“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变更为“南方医药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增
加摆动定价机制、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基金估值方法等,同时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对其他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基金管理人将据此相应修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关于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做相应调整,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进行其他必要的修订和补充。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议案及《〈关于南方医药保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在调整实
施前披露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前,将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制订相关调整实施安排规则并提前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二:
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审议事项
表决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因公证工作的需要,请您准确填写联系电话;
2、请以打“√”方式选择表决意见;
3、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4、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5、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公告规定
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6、本表决票可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 身份证/ □营业执照/ □其他(请填写证件类型):
关于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
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附件三:
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次召开)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授权人姓名/名称
授权人证件类型
授权人证件号码
授权人联系电话
授权事项
授权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因公证工作的需要,请您准确填写联系电话;
2、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3、此授权委托书通过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
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 身份证/ □营业执照/ □其他(请填写证件类型):
兹委托先生/女士/机构(证件号码: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以
投票截止日为2026年8月31日的以通讯会议方式二次召开的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本人/本机构于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南方医药保
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全部基金份额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为委托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至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结束之日
止。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附件四:
《关于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
项的议案》。本次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已经中国证监会准
予变更注册。
2、本次持有人大会需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因此本次议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本次变更方案要点
(一)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原“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南方医药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二)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拟增加港股通股票(其中港股通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增加主
板、政府机构债券、同业存单、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删除中小板、政府支持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权证,并
相应调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估值方法、信息披露等相关内容。
(三)调整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由原“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投资于医
药保健行业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调整为“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其中港股通股票
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医药保健行业”范畴内的股票资产占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金融衍生品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四)调整医药保健行业主题界定
由于增加了港股通投资范围,医药保健行业主题界定由原:“本基金所指的医药保健行业股票是指申银
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研究”)界定的医药生物行业股票,或已列入申万医药生物行业股
价指数股票调整名单,但尚未进入申万医药生物行业股价指数成份股的股票;如果申万研究调整或停止行
业分类,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医药保健行业股票划分标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医药保健行业股
票的界定方法进行变更并及时公告。”
调整为:“本基金所指的医药保健行业具体包括:制药、生物制品、生物医药、智能医药、医疗服务、医疗
器械和耗材、制药装备、医药商业、医疗信息化、移动医疗、医疗互联网、医疗物联网、保健品、体育健身、居家
健康、医疗保险、医疗美容、美容护理等。本基金将对医药保健行业的发展进行密切跟踪,随着市场环境不
断变化,相关主题的上市公司范围也会相应改变。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主
题概念和投资范围的认定。”
(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基于上述投资范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由原“中证医药卫生指数收益率*6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40%”调整为“中证医药卫生指数收益率×65%+中证港股通医药卫生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15%+中债综合财富(1-3年)指数收益率×20%”。
(六)增加摆动定价机制
增加摆动定价机制: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由原:“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调整为: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详见
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八)其他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对《基金合同》中的其他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
充。具体详见附表《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三、《基金合同》修订生效
《基金合同》修订生效时间详见届时相关公告。在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基金合同》生效日,变更注册后的
《南方医药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当事人将按照变更注册后的《南方医药保健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四、上述方案的可行性
1、法律层面不存在障碍
《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需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2、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本次变更方案不涉及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等方面的重大调整,不存在技术障碍。
五、上述方案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集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
集,基金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二)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
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
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附: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一、前言
二、释义
修订前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医药保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修订后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三、南方医药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南方医药
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及变更为本基金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认真阅
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六、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下港股通股票,将承担投资港股通股票的相关
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基金资产投资于港
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
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
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
(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
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
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
通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
险)等。
七、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
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股
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股票,基金资
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股票。
八、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中国存托凭证,存在中国
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
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但基金
资产并非必然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基金可根据投
资策略需要或不同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是否采用
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九、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
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
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
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
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医药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医药保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南方医药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和存续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6、招募说明书:指《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
布、同年7月1日实施并在2012年6月19日发布修
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
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
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
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
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
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
期限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业务规则》: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
行为
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按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
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名
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
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
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
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
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
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
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
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
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
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
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
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
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
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
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
自承担。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
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
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
中规定。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
(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
关公告。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
份额、余额的计算方式及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
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余额的计算方式及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
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
6、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
额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用最高
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
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招募说明书:指《南方医药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南方医药保健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
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
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
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南方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
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南方医药保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原《南方医药保
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
日起失效
31、存续期:指《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本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
不定期期限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
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业务)
37、《业务规则》: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
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
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
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
公平对待
58、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
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
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
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和
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深港通”)
59、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
境内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
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统称港股通
南方医药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南方医药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南方医药保
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契
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11 月 14 日证监许可〔2013〕1444 号文注册募集,基
金管理人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
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3 年 12 月 23 日至 2014 年 1 月 21 日进行公开募
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
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南方医药保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1
月23日正式生效。
经中国证监会 2025 年 9 月 18 日证监许可〔2025〕
2088号文准予变更注册,并经 202X年X月X日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南方医药保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
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将基金名称由“南方医药
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南方
医药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投
资限制、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增加摆动定价机
制、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基金估值方法等,同时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基金
实际运作情况对其他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上
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 20XX 年 XX 月 XX 日起,修订后的《南方
医药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
《南方医药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份额登记
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
(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
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
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
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
份额、余额的计算方式及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
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余额的计算方式及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
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
6、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
额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
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六、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八、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更换条
件和程序
十一、基金的投资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
业务。
发生上述第1到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9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
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
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
业务。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
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
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50%部分作
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
“(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
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
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
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
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
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
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
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
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
银行)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
[1983]146号)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
基金管理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
起生效。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
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
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
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
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
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
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
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
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
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
介上联合公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证(下同))、债券(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
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
券、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
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投资于医药
保健行业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债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
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所指的医药保健行业股票是指申银万国证
券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研究”)界定的
医药生物行业股票,或已列入申万医药生物行业股
价指数股票调整名单,但尚未进入申万医药生物行
业股价指数成份股的股票;
如果申万研究调整或停止行业分类,或者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更适当的医药保健行业股票划分标准,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医药保健行业股票的界定方法进
行变更并及时公告。
4、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
易,并限制投资人数量上限,整体流动性相对较
差。同时,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
性较高、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整体的信
用风险相对较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两个特
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
资策略。本基金认为,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
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并综合考虑信
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
的投资决策。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
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
值水平,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
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
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
沽权证策略等。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
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
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6、股指期货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
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
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
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
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
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
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
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
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
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的目的。
(1)本基金股票投资(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范围为0-95%,投资于医药保健行业证券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8)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
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
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0)、(15)项另有约定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医药卫生指数收益率
*6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40%
本基金是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以“中证医药卫生
指数收益率*6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40%”作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判断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
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
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
则及方法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
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待基金参与融资融
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
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
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
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
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
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
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
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
限制;
(14)若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若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若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
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
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若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基金因未平仓的
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
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
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
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
算;
(1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
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
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6)、(7)、(12)项另有约定外,因证
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医药卫生指数收益
率×65%+中证港股通医药卫生综合指数(人民币)
收益率×15%+中债-综合财富(1-3 年)指数收益
率×20%
本基金是偏股混合型基金,可以参与港股通股票的
投资,以“中证医药卫生指数收益率×65%+中证港
股通医药卫生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15%+中
债-综合财富(1-3年)指数收益率×20%”作为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判断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风险
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股票,除了需
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
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
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
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
处理原则及方法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
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金融衍生品、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
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
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
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
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
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
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
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
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
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
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
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
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
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
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
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
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
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
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
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
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权益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已上市的权益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格。
(2)交易所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权益证券应区分
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
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
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全价,基金管理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进行涉税处理(下同)。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
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
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
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
或推荐估值全价。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
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
估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
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
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
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
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5)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
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
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
准服务机构可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
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
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6)当基金管理人认为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发
布的估值或估值区间未能体现公允价值时,基金管
理人应综合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估值结果以
及内部评估结果,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谨慎确定
公允价值,并按相关法规的规定,发布相关公告,充
分披露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相关估值结果等信
息。
3、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
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
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
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5、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的主
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
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
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
交易的股票执行。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
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
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
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
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
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
收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
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
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
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
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
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
交易的股票执行。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
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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