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2018-12-20 文字大小 【 】 【打印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出具日期:2018年10月16日
报告公告日期:2018年12月20日









目录





1.重要提示2
2.基金概况2
3.基金运作情况概述3
4.审计报告4
5.资产负债表6
6.其他说明事项11
7.备查文件目录11





1.重要提示

1.1重要提示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58号文核准,于2014年1月27日成立并正式运作。
2018年7月11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止,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8月13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终止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8月15日公布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本基金从2018年8月16日起进入清算期,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2018年9月5日为本基金清算的最后一日,由本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2.基金概况
2.1基金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广发集鑫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0473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4年1月27日
基金管理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最后运作日基金份额总额 3,095,532.22份
基金合同存续期 不定期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广发集鑫债券A 广发集鑫债券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0473 000474



2.2 基金产品说明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健增值。
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将密切关注股票、债券市场的运行状况与风险收益特征,通过自上而下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国家政策、市场流动性和估值水平等因素,判断金融市场运行趋势和不同资产类别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的相对投资价值,对各大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评估,从而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依据各因素的动态变化进行及时调整。(二)债券投资策略。本基金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用风险变化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构建和调整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三)股票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适度参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以增加基金收益。(四)权证投资策略。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本基金可以主动投资于权证,其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本基金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
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3.基金运作情况概述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58号文的批准,由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的要求于2014年1月27日募集成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募集期间为2013年12月25日至2014年1月21日,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3,771,965.58元,有效认购户数为913户。
2018年7月11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止,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8月13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终止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基金合同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4.审计报告

德师报(审)字(18)第S00550号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全体持有人:
一、审计意见
我们审计了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广发集鑫”)的清算财务报表,包括2018年9月5日(清算结束日)的清算资产负债表和2018年8月16日(清算开始日)至2018年9月5日(清算结束日)止期间的清算损益表及清算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清算财务报表已经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清算财务报表附注2所述编制基础编制。

二、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广发集鑫,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强调事项—编制基础以及对分发和使用的限制
我们提醒清算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清算财务报表附注2对编制基础的说明。广发集鑫清算财务报表仅是广发集鑫的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基金”)管理层为了遵守《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作出的规定而编制,因此该清算财务报表可能不适用于其他用途。我们的报告仅用于广发基金向广发集鑫全体持有人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而不应分发至除广发集鑫全体持有人及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机构或人员或为其使用。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四、管理层和治理层对清算财务报表的责任
广发基金管理层负责按照清算财务报表附注2所述编制基础编制清算财务报表,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清算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广发基金治理层负责监督广发集鑫的财务报告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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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注册会计师对清算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对清算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清算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清算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
(1) 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清算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由于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
(2) 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3) 评价广发基金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性。
(4) 评价清算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结构和内容(包括披露),并评价清算财务报表是否按照清算财务报表附注2所述编制基础编制。
我们与广发基金治理层就计划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和重大审计发现等事项进行沟通,包括沟通我们在审计中识别出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18年10月16日





5.资产负债表

5.1清算资产负债表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18年9月5日
(清算结束日) 2018年8月16日
(清算开始日)
资产:
银行存款 3,554,162.96 154,901.63
结算备付金 - 48,847.51
存出保证金 - 1,894.62
交易性金融资产 - 3,722,480.00
应收利息 15,459.09 52,412.8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510,190.56
资产总计 3,569,622.05 4,490,727.14

负债和清算净资产
负债:
应付赎回款 - 529,974.26
应付赎回费 - 60.46
应付管理人报酬 - 1,631.08
应付托管费 - 466.03
应付销售服务费 - 568.24
应付交易费用 - 652.50
其他负债 - 187,642.11
负债合计 - 720,994.68
清算净资产 3,569,622.05 3,769,732.46
负债和清算净资产总计 3,569,622.05 4,490,727.14





















5.2清算损益表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18年8月16日(清算开始日)

2018年9月5日(清算结束日)
一、清算收益(损失) (424.28)
1、利息收入 2,072.90
2、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 (22,313.80)
3、投资收益 19,778.80
4、其他收入 37.82
二、清算费用 276.10
1、基金交易费用 158.21
2、其他费用 117.89
三、清算收益(损失)总额 (700.38)
减:所得税费用 -
四、清算净收益(损失) (700.38)


清算财务报表附注为清算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5.3 报表附注
1.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简介
(1)基本情况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3]1358号《关于核准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发起,于2013年12月25日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并于2014年1月27日正式成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募集期间为2013年12月25日至2014年1月21日,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不定,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3,771,965.58元,有效认购户数为913户。其中广发集鑫债券基金A类基金(“A类基金”)扣除认购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1,706,071.53元,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的利息为人民币9,601.93元;广发集鑫债券基金C类基金(“C类基金”)扣除认购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92,045,489.68元,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的利息为人民币10,802.44元。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本基金募集资金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

(2)清算原因
根据本基金的管理人于2018年8月15日公布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公告”),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大会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止进行投票表决,并于2018年8月13日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终止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告,本基金从2018年8月16日起进入清算期,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3)清算期间
根据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清算说明函》,本基金本次清算期间为2018年8月16日至2018年9月5日止。

2.清算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清算财务报表是在清算基础上,按照附注3所述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编制。附注3所述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制定。

3.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按照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作出的规定,本清算财务报表执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主要包括:

清算期间
本清算期间为2018年8月16日(清算开始日)至2018年9月5日(清算结束日)止。其中,清算开始日资产负债表金额为清算开始日日初数据。

记账本位币
本清算财务报表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金融工具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本基金在清算期间将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贷款及应收款项。交易性金融资产包括股票投资。本基金在清算期间持有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各类应收款项分类为贷款及应收款项。
本基金将清算期间持有的金融负债全部划分为其他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包括各类应付款项。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和终止确认
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清算期间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以及与该等金融资产相关的股利和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予以终止确认:(1)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3)该金融资产已转移,虽然本基金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是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清算收益(损失)
清算收益(损失)主要包括本基金在清算期间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投资收益(损失)及其他收入;清算收益按照实际发生的收益金额或未来应收取的款项金额计量。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主要包括本基金在清算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清算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或未来应支付的款项金额计量。

4.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年9月18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调整工作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6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营业税或增值税;2018年1月1日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取得的股票股息、红利收入,由上市公司在收到相关扣收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对基金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5)对于基金从事A股买卖,出让方按0.10%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缴纳印花税。

5.本清算财务报表于2018年10月16日已经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批准报出。

6.其他说明事项
清算结束日至清算款划出日前一日的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产生的利息亦属份额持有人所有,期间的应收利息以当前适用的利率按日计算。

7.备查文件目录
(1)《审计报告》
(2)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财产清算之法律意见书》
(3)存放地点: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4)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免费查阅。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