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2015-09-28 文字大小 【 】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本基金将依法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天弘季加利理财
天弘季加利理财A代码:000670
天弘季加利理财B代码:000671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4 年6月18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的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基金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闭运作期间。若当个封闭期的运作首日所在季度剩余天数不足2个月,则该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包括该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包括该日)起至下个季度倒数第四个工作日(包括该日)期间;否则,该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包括该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包括该日)起至该季度倒数第四个工作日(包括该日)期间。
基金的开放期:每个封闭期结束后或者下一个封闭期开始前,本基金将进入一个开放期,开放期为5 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二、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5年3月24日在指定媒介刊登了《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第三期运作期到期后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不接受申购等安排的公告》,本基金第三期运作期到期后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不接受申购。根据《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在本基金全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所有赎回款项运作期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已从托管账户划出。截至公告日,本基金基金份额为0。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现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基金合同》,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依法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起终止。
三、基金财产清算
1、本基金第三个运作期于2015年3月26日届满后,本基金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本基金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进入清算程序。
2、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5、清算费用
按照《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约定,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本基金的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10-9999(免长途话费)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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