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大成景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9-01-09 文字大小 【 】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大成景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大成景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大成景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12月11日,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为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1月7日17:00止,会议审议了《关于终止大成景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2019年1月8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
基金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45,490,143.79份。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35,364,279.41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77.74%,达到法定表决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大成景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35,364,279.41份,占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00份,占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00份,占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
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大成景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公证费及律师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支付,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律师费35,000元人民币,公证费10, 000元人民币,合计为45,000元人民币。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9年1月8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大成景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实施情况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关于终止大成景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终止大成景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自2019年1月10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不再接受投资人提出的份额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本公司将按照《大成景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财产清算程序,并将清算结果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大成景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
2、《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大成景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大成景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关于大成景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书》
5、《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成景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