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投瑞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9-09-19 文字大小 【 】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投瑞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国投瑞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国投瑞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9年8月19日至2019年9月18日上午10:00期间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终止国投瑞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2019年8月22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51,382,531.09份,出席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共计29,761,318.09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7.92%,超过了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投瑞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了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为29,761,318.09份,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份额的100.00%;反对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份额的0%;弃权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份额的0%。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达到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2/3,满足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投瑞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9年9月18日上午10:00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并由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过程及结果出具了法律意见。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律师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35,000
公证费 10,000
合计 45,000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9年9月18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国投瑞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国投瑞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后续安排
  本基金将自2019年9月20日起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及时予以公告。本基金自进入清算程序之日起,停止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且不再恢复,不再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四、备查文件
  1、《国投瑞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国投瑞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国投瑞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国投瑞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5、《公证书》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公证书》
  公证书
  (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5676号
  申请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883903XW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7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男,一九六二年六月八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620608****
  委托代理人:宋子璇,女,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419931110****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公证
  申请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于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委托宋子璇向我处提出申请,对国投瑞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情况、计票过程、表决结果和会议有关事宜进行现场监督。
  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证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国投瑞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是国投瑞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国投瑞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国投瑞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该议案中相关事宜进行表决。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1、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通过有关媒体(申请人网站及《中国证券报》)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并确定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2、申请人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在有关媒体(申请人网站及《中国证券报》)分别于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及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发布了提示性公告。
  3、申请人于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至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时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该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征集了表决票。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核查,其结果未见异常。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时,本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朱佳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815室出席了国投瑞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议的计票会议。监督了申请人的授权代表宋子璇、李静雅对截止至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时的表决票进行汇总并计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陈炳卉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经现场统计,截止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共有51,382,531.09份,参与本次通讯方式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总计持有29,761,318.09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7.92%,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表决票中,表示同意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9,761,318.09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0%;表示反对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0%;表示弃权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0.0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持有人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未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表决结果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规定的会议议案通过的条件。
  中国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公证员胡志勇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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