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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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3年03月09日
送出日期:2023年03月11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 基金代码 001199
基金简称A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A 基金代码A 001199
基金管理人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年05月15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暂未上市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黄佳祥 2020年08月21日 2017年07月03日
龚超 2023年03月09日 2011年06月27日
其他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持有人提供较高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及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
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债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普通债券的投资中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态跟踪,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信用风险控制、跨市场套利和相对价值判断等管理手段,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回购套利策略是本基金重要的操作策略之一,把信用产品投资和回购交易结合起来,管理人根据信用产品的特征,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或者通过回购融资来博取超额收益,或者通过回购的不断滚动来套取信用债收益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当本基金管理人判断市场出现明显的趋势性投资机会时,本基金可以直接参与股票市场投资,努力获取超额收益。在股票市场投资过程中,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利用数量化投资技术与基本面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以下三类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1)现金流充沛、行业竞争优势明显、具有良好的现金分红记录或现金分红潜力的优质上市公司; (2)投资价值明显被市场低估的上市公司; (3)未来盈利水平具有明显增长潜力且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
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注: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1.基金合同生效当年按实际期限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2.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申购费(前收费) 0≤M<100万 0.80% 非特定投资群体
100万≤M<300万 0.50% 非特定投资群体
300万≤M<500万 0.20% 非特定投资群体
M≥500万 0.00% 非特定投资群体
0≤M<100万 0.08% 特定投资群体
100万≤M<300万 0.05% 特定投资群体
300万≤M<500万 0.02% 特定投资群体
M≥500万 0.00% 特定投资群体
赎回费 0天≤N<7天 1.50%
7天≤N<30天 0.50%
30天≤N<180天 0.10%
N≥180天 0.00%
注:特定投资群体适用的费率详见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0.70%
托管费 0.20%
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
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特别的,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目的,本基金为保
障基金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净赎回需求相适配,还将在特定环境下启动相应的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
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
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
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为债券类资产,因此,本基金将面临较高的债
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其次,信用债券为本基金债券类资产中的重要投资对象,因此,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
特别是公司债、企业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再次,权证是一种金融衍生品,具有高杠杆、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除了一般意义上的市场风
险外,权证还具有以下投资风险:标的证券价格风险、流动性风险、时效性风险、履约风险等。权证
投资可能给基金投资的整体风险收益特征带来影响,请基金份额持有人注意投资风险。
2、参与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股票投资的风险:
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票,会面临北交所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
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
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票或
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北交所股票。
投资北交所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1)市场风险
北交所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
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
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北交所个股上市首日无涨跌停限制,第二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30%以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
他上市公司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北交所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50万以上才可参与,二
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持股分散度不足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
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信用风险
北交所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北交所个股
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北交所为新设交易所,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高
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北交所上市公司平移自新三板精选层,从历史来看整体估值受政策阶段性影响较大,所以北交
所个股估值相关性较高,政策空窗期或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企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北交所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
际经济形势变化对专精特新产业及北交所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与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关的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市。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
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jhxfund.com][400-868-0666]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六、 其他情况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