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调低管理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关于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调低管理费率
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
自2026年4月28日起调低本基金的管理费率,并更新必要信息,对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和《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
作相应修改。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低本基金管理费率的方案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年费率由0.27%调低至0.15%。
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修订对
照表。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调低管理费率并修改法律文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2、本基金管理费率的调整自2026年4月28日起生效,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将一并更新,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欲了解详细信息请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3、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gfund.com)或客户服务电话
(4000-2000-18)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
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某一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
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法律文件,投资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
特此公告。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5日
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5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在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3-6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设立日期:2011年11月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6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880058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198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红星路1037号一层1049室 法定代表人:邰海波 设立日期:2011年11月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6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880058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涉及上述内容的一并修改。 全文的“指定媒体”、“指定报刊”、“指定网站”统一替换为“规定媒介”、“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托管协议的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国际财经中心D座14层 邮政编码:100089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成立时间: 2011年11月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6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6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红星路1037号一层104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31号院1号楼三星大厦51层 邮政编码:100026 法定代表人:邰海波 成立时间: 2011年11月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6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6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
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198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发布。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发布。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
的保管 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全文的“指定媒体”、“指定报刊”、“指定网站”统一替换为“规定媒介”、“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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