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弘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3-05-12 文字大小 【 】 【打印
            
鹏华弘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0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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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5 年4 月2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鹏华弘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2015]689 号文)注册,进行募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
同已于2015 年5 月29 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
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里中高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品种。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
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
进行特殊标识,投资者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
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
方式发行和交易,由于不公开资料,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会降低市场
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
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同时,各类材料(包括招募说明书、审计报告)不公
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
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
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
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
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
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
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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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
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
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
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
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
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
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
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 年04 月07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2 年
12 月31 日(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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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第二部分释义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八部分基金的投资
第九部分基金的业绩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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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弘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弘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弘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鹏华弘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弘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鹏华弘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弘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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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并经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 年8 月28 日颁布、同年10 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 年7 月26 日颁布、同年9 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
年3 月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同年8 月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同年10 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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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
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
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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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44、A 类基金份额:指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5、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6、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
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
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
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
过程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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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鹏华弘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
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
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 层
3、设立日期:1998 年12 月22 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 层
6、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7、联系人:吕奇志
8、注册资本:人民币1.5 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
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50 1%
总计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副总会计师
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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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自2008 年12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
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中国证监会第六、七
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自2012 年12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杜海江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然东路证券营业部
电子商务部经理、杭州保俶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浙江营销中心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总经理、
杭州分公司总经理、浙江分公司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财富管理与机构事业部总裁。自2019 年8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华为技术有限
公司定价中心经理助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深圳金地证券服务部财务经
理、资金财务总部高级经理、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副总
经理、人力资源总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
自2012 年12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任职于安达信(Arthur
Andersen),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 及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
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管理
股份公司(Epsilon SGR)首席执行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首
席执行官兼总经理、Pramerica SGR S.p.A.首席执行官。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自2010 年11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Sandro Vesprini 先生,董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曾任职于米兰军医院出纳部、税务
师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圣保罗IMI 资产管理SGR 企业经管部、圣
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历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
管理和投资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负责人。自2022 年3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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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历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肃省委研究室
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研究局)
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 年6 月至2007 年12 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
书记;2007 年12 月至2010 年12 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自
2012 年12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责贷款管理和
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 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自2012 年12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蒋毅刚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大学法学院讲师、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主
任、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第一届管理委员会主任,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
伙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第四届管理委员会主任。自2021 年4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方康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主席兼执行董事,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现任深圳市
奥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深圳市华融泰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同方康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行政总裁。自2013 年11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会主席。
陈冰女士,监事,管理学学士,国籍:中国。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计、上海营
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财务部主任会计师兼科
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总
裁助理,兼证券金融事业部总裁、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自2015 年6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
Lorenzo Petracca 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任职于意大利惠普公司(Hewlett
Packard Italy)会计部,历任意大利商业银行(Banca Commerciale Italiana)财务分析师,意大利
联合商业银行(Banca Intesa)私人银行部业务总监,联合圣保罗私人银行(Intesa Sanpaolo
Private Banking)首席财务官,联合圣保罗银行集团信托公司(SIREF Fiduciaria)总经理、常务董
事,Assofiduciaria 执行委员会成员。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首席运营官。自2022 年3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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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江先生,职工监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历任美世(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办事处顾问;
2009 年10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总裁办公室招聘培训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总裁助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自2022 年9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事业部副经
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 年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登记结算
部总经理。自2015 年9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左彬先生,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
部律师;2016 年4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高级合规经理、高级合规官、总
经理助理、首席合规专家,现任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自2019 年9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
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中国证监会第
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自2012 年12 月开始担任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邢彪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校办科员,中国证
监会办公厅副处级秘书,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处长、股权资产部(实业投资部)副主任,
中国证监会第十六届主板发审委专职委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础设施基金投资部总经理,自
2015 年10 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兼任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监察稽核经
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事、督察长,自2014 年
12 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兼任首席信息官。
高永杰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中国证监会办公
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处长、处长,自2015 年2 月担
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8 年7 月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现兼任监察稽核
部总经理。
韩亚庆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员,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监,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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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自2017 年3 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
益投资总监。
王宗合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曾任职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行业研究
工作;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
(MD),自2021 年1 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兼任权益投资二部总经理、稳定收益
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梁浩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曾任职于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从事产业政策研
究工作;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董事总经理(MD)、资
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总经理,自2021 年1 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基金经理。
李伟先生,副总裁,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自2021 年7 月起担任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自2022 年9 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刘嵚先生,副总裁,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咨询顾问,南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发展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职工
监事,自2022 年9 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兼任首席市场官、机构理财部总经理、
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韵怡女士,国籍中国,经济学硕士,16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职于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
理总部,先后担任研究员、交易员和投资经理等职务,从事新股及可转债申购、定增项目等工作;
2015 年6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研工作,现担任稳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基金经
理。2015 年07 月至2017 年01 月担任鹏华弘和混合基金经理,2015 年07 月至2017 年03 月担任鹏华
弘华混合基金经理,2015 年07 月至2017 年01 月担任鹏华弘锐混合基金经理,2015 年07 月担任鹏华弘
益混合基金经理,2015 年07 月至2017 年02 月担任鹏华弘信混合基金经理,2015 年07 月担任鹏华弘实
混合基金经理,2015 年07 月担任鹏华弘鑫混合基金经理,2016 年06 月至2018 年07 月担任鹏华兴泽定
期开放混合基金经理,2016 年09 月至2020 年05 月担任鹏华兴润定期开放混合基金经理,2016 年09 月
至2023 年01 月担任鹏华兴安定期开放混合基金经理,2016 年09 月至2018 年06 月担任鹏华兴实定期
开放混合基金经理,2016 年09 月至2020 年05 月担任鹏华兴合定期开放混合基金经理,2016 年12 月至
2018 年07 月担任鹏华弘樽混合基金经理,2017 年01 月担任鹏华兴惠定期开放混合基金经理,2019 年
06 月至2022 年06 月担任鹏华科创3 年封闭混合基金经理,2019 年11 月担任鹏华金享混合基金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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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2020 年04 月担任鹏华鑫享稳健混合基金经理,2022 年06 月担任鹏华创新动力混合(LOF)基金经
理,李韵怡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2015 年07 月至2017 年01 月担任鹏华弘和混合基金经理
2015 年07 月担任鹏华弘鑫混合基金经理
2015 年07 月担任鹏华弘实混合基金经理
2015 年07 月至2017 年02 月担任鹏华弘信混合基金经理
2015 年07 月至2017 年01 月担任鹏华弘锐混合基金经理
2015 年07 月至2017 年03 月担任鹏华弘华混合基金经理
2016 年06 月至2018 年07 月担任鹏华兴泽定期开放混合基金经理
2016 年09 月至2020 年05 月担任鹏华兴润定期开放混合基金经理
2016 年09 月至2023 年01 月担任鹏华兴安定期开放混合基金经理
2016 年09 月至2020 年05 月担任鹏华兴合定期开放混合基金经理
2016 年09 月至2018 年06 月担任鹏华兴实定期开放混合基金经理
2016 年12 月至2018 年07 月担任鹏华弘樽混合基金经理
2017 年01 月担任鹏华兴惠定期开放混合基金经理
2019 年06 月至2022 年06 月担任鹏华科创3 年封闭混合基金经理
2019 年11 月担任鹏华金享混合基金经理
2020 年04 月担任鹏华鑫享稳健混合基金经理
2022 年06 月担任鹏华创新动力混合(LOF)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的基金经理:
2015 年05 月至2017 年01 月刘方正
2016 年08 月至2020 年05 月张栓伟
2017 年07 月至2020 年08 月汤志彦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
邢彪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兼任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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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兼任首席信息官。
韩亚庆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王宗合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兼任权益投资二部总经理/稳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
梁浩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基金经理。
闫思倩女士,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三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郑科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资产配置官,现兼任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
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
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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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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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
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制政策、协
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基金管理
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充
分的评估和防范,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
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5)风控管理部对基金全生命周期投资管理进行监控,针对投资标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整体层
面进行多维度风险分析;
(6)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7)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制
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
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从源头上杜
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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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浓
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督察长和
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织架构、控
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
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
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现了
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
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
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适当
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
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
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控系统等计
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买入股票名单”、交叉交易等方面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
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决策机制,
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同时,公司建立了
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护,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
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
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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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 年,现有员工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
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
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
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
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
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
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2 年12 月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038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989 只,QDII 基
金49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
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
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
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
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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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
审阅报告。2020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 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502 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张圆圆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 号花旗集团大厦801B 室
联系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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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2 座709 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 号富力中心24 楼07 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渠道
网址:www.ph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1)银行销售机构
1)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 号天安国际大厦49 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 号天安国际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崔磊
联系人:朱珠
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2)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 号海峡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 号海峡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俞敏
联系人:黄钰雯
22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9999
网址:www.fjhxbank.com
4)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安庆路79 号天徽大厦A 座
办公地址:合肥市安庆路79 号天徽大厦A 座
法定代表人:吴学民
联系人:叶卓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88
网址:www.hsbank.com.cn
5)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蒋娇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6)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26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7)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中路66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中路66 号
法定代表人:季颖
联系人:朱芳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065
网址:www.zrcbank.com
8)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 号
23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0)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路60 号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路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779
网址:www.xacbank.com
1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刘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4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陈洪源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证券公司销售机构
1)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单晶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 号华远华中心4、5 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A 座40 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丁敏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陈瑀琦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4)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 号2 幢1 层A2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25
联系人:孙燕波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网址:www.crsec.com.cn
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李颖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胡子豪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7)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 号都市之门B 座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 号都市之门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张蕊
客户服务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6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0)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客户服务电话:95355、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11)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1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6 号SK 大厦38 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联系人:杨涵宇
27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4)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www.ciccwm.com
1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杜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6)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501 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5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1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 号龙翔广场东座5 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联系人:董巨川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3)期货公司销售机构
28
1)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11-B,名义层11-A,8-B4,9-B、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 号皇冠大厦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广学
联系人:刘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1301-1305、1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第三方销售机构
1)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 号院6 号楼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 号院6 号楼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马浩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8032
网址:www.5irich.com
2)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 号院西区4 号楼1 层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 号院西区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王笑宇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3)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 号盈科中心东门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 号盈科中心东门2 层
29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陈铭洲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晓晓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728
网址:www.hcfunds.com
5)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
联系人:李柳娜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6)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 号院6 号楼15 层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SOHO T3 A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戚晓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app.com
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30
网址:www.myfund.com
8)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 号5 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A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丛瑞丰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于扬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0)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 号17 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 座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韩锦星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1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 号3 幢5 层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 号黄龙时代广场B 座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12)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 号
31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张云飞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3)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 号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朱了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4)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 号楼10 层1001 号0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资本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12-5899
网址:www.zscffund.com
1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张佳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32
17)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 号通泰大厦B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联系人:仲秋玥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8)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 期C5 栋汇付天下总部大楼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钱诗雯
客户服务电话:021-34013999
网址:www.hotjijin.com
1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 号2 号楼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20)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广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33
联系人:高莉莉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2)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 号5 层04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 号5 层04 室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曾芸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23)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 号万得大厦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2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 号华融大厦27 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 号富卓大厦A 座7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2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邓爱萍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26)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4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 号-4 至24 层内10 层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 号京汇大厦1206
法定代表人:张虎
联系人:郑雅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27)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1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
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郑骏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0-555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28)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 号C 座505 室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jjm.com.cn/
29)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 号院1 号昆泰国际大厦12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网址:fund.sinosig.com
30)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SOHO 现代城C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35
联系人:魏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3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洪泓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3
网址:www.5ifund.com
3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联系人:陈慧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33)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 号1 幢11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60
3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
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6
二、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室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 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877
传真:(0755)82021165
负责人:范伟强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A 座201
法定代表人:闵齐双
办公室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A 座201
联系电话:(0755)33391280
传真:0755-33033086
联系人:闵齐双
经办律师:闵齐双、鲍泽飞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办公室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 号前滩中心42 楼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施翊洲
经办会计师:单峰、仲文渊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37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募集期间有效认购份额410,671,806.87 份,利息结转份额47,656.04 份,合计410,719,462.91
份,募集户数为1,939 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5 年5 月29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
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38
本基金于2015 年6 月1 日起的每个开放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可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
2、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 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
中心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 万元,但根据法律法规
39
或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无法通过网上直销渠道申购的不受前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
于或等于本公司设定的上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 元人民币,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办理相关业务时,请遵循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定。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账户最低余额为0.01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 份时,该笔赎回
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
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
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
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申购费率,其他投资
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A 类、C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元) 一般申购费率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1.5% 0.6%
100 万≤ M <500 万1.0% 0.3%
500 万≤ M <1000 万0.3% 0.06%
M≥1000 万每笔1000 元每笔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0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
用。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0=46,915.31 份
即:投资人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46,915.31 份基金份额。
4、赎回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年限(Y) 赎回费率
Y<7 天1.5%
7 天≤Y<30 天0.75%
30 天≤Y<6 个月0.5%
Y≥6 个月0
赎回费用由赎回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A 类基金份额时收
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 个月的投
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 个月但少于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
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
入基金财产。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年限(Y) 赎回费率
41
Y<7 天1.5%
7 天≤Y<1 个月0.5%
Y≥1 个月0
赎回费用由赎回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 类基金份额时收
取。对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 万份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3 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
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680=10,680 元
赎回费用=10,680×0.5%=53.40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53.40=10,626.6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 万份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3 个月,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1.068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626.60 元。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份额计算公式为:
例如: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 万份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
假设赎回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680=10,680 元
赎回费用=10,680×0.5%=53.40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53.40=10,626.6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 万份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20 天,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C 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1.068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626.60 元。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
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43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
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
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
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
上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其他赎回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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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和大额赎回申请人10%以内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根据前述“(1)全额赎
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
10%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但少于2 周(含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 次。当连续
暂停时间超过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
45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
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
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
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
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
公告。
第八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科学严谨的资产配置框架下,严选安全边际较高的股票、债券等投资标的,力争实现绝
对收益的目标。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基金持有全部
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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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跟踪考量通常的宏观经济变量(包括GDP 增长率、CPI 走势、M2 的绝对水平和增长
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以及各项国家政策(包括财政、税收、货币、汇率政策等),并结合美林时
钟等科学严谨的资产配置模型,动态评估不同资产大类在不同时期的投资价值及其风险收益特征,追
求股票、债券和货币等大类资产的灵活配置和稳健的绝对收益目标。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挖掘优质的上市公司,严选其中安全边际较高的个
股构建投资组合:自上而下地分析行业的增长前景、行业结构、商业模式、竞争要素等分析把握其投
资机会;自下而上地评判企业的产品、核心竞争力、管理层、治理结构等;并结合企业基本面和估值
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严选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力争实现组合的绝对收益。
(1)自上而下的行业遴选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进行行业遴选,重点关注行业增长前景、行业利润前景和行业成功要素。对
行业增长前景,主要分析行业的外部发展环境、行业的生命周期以及行业波动与经济周期的关系等;
对行业利润前景,主要分析行业结构,特别是业内竞争的方式、业内竞争的激烈程度、以及业内厂商
的谈判能力等。基于对行业结构的分析形成对业内竞争的关键成功要素的判断,为预测企业经营环境
的变化建立起扎实的基础。
(2)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
本基金主要从两方面进行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一方面是竞争力分析,通过对公司竞争策略和核
心竞争力的分析,选择具有可持续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或未来具有广阔成长空间的公司。就公司竞争
策略,基于行业分析的结果判断策略的有效性、策略的实施支持和策略的执行成果;就核心竞争力,
分析公司的现有核心竞争力,并判断公司能否利用现有的资源、能力和定位取得可持续竞争优势。
另一方面是管理层分析,在国内监管体系落后、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的基础上,上市公司的命运
对管理团队的依赖度大大增加。本基金将着重考察公司的管理层以及管理制度。
(3)综合研判
本基金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基础上,结合估值分析,严选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力争实现组
合的绝对收益。通过对估值方法的选择和估值倍数的比较,选择股价相对低估的股票。就估值方法而
言,基于行业的特点确定对股价最有影响力的关键估值方法(包括PE、PEG、PB、PS、EV/EBITDA
等);就估值倍数而言,通过业内比较、历史比较和增长性分析,确定具有上升基础的股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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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
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采取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个券选择策略、信用
策略、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灵活地调整组合的券种搭配,精选安全边际较高的
个券,力争实现组合的绝对收益。
(1)久期策略
久期管理是债券投资的重要考量因素,本基金将采用以“目标久期”为中心、自上而下的组合久
期管理策略。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是判断市场整体走向的一个重要依据,本基金将据此调整组合长、中、短
期债券的搭配,并进行动态调整。
(3)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基于收益率曲线分析对债券组合进行适时调整的骑乘策略,以达到增强组合的持有
期收益的目的。
(4)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息差策略,以达到更好地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的目的。
(5)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信用等级、流动性、
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6)信用策略
本基金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根据内、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结合对类似
债券信用利差的分析以及对未来信用利差走势的判断,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
的信用债进行投资。
(7)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
券。由于其非公开性及条款可协商性,普遍具有较高收益。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发行人资信及公司运营
情况,合理合规合格地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密切监控债券信用等级或发
行人信用等级变化情况,尽力规避风险,并获取超额收益。
4、股指期货、权证等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权证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金融衍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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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
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申购赎回时现金资产对投资组合的影响
及投资组合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达到稳定投资组合资产净值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
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及价值挖掘策略、价差策略、双
向权证策略等寻求权证的合理估值水平,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组合管理,并根据信用
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积极调整投资策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证
本金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收益。
四、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3)投资对象的风险收益配比。
2、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本基金总体资产分配和投资策略。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如
需做出及时重大决策或基金经理小组提议,可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
包括: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研究员的投资建议;基金
经理的独立判断;大数据与金融工程部的分析报告等。
(3)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室经理收到投资指令后分发予
交易员,交易员收到基金投资指令后准确执行。
(4)大数据与金融工程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向基金经理(或管
理小组)提供相关分析报告。
(5)风控管理部:监控各类基金投资运作。
(6)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
述投资决策程序,并予以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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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追求绝对收益,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保值增值,“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
利率(税后)+3%”作为业绩比较基准可以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
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协商基金托管人后可以在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以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
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里中高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
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
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品种除外;
5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2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3)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4)、(24)、(25)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51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
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
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
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52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3 年01 月19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22 年10 月01 日起至2022 年12 月31 日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9,605,190.87 18.81
其中:股票9,605,190.87 18.81
2 基金投资- -
3 固定收益投资28,757,198.78 56.32
其中:债券28,757,198.78 56.32
资产支持证券- -
4 贵金属投资-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5,998,214.79 11.75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6,574,537.34 12.88
8 其他资产122,008.11 0.24
9 合计51,057,149.8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551,603.00 1.09
B 采矿业- -
C 制造业5,505,620.51 10.8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E 建筑业- -
F 批发和零售业-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96,631.00 0.39
H 住宿和餐饮业-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515,813.36 1.02
J 金融业1,164,124.00 2.29
K 房地产业596,981.00 1.17
53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914,014.00 1.8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77,742.00 0.15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P 教育-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2,662.00 0.16
S 综合- -
合计9,605,190.87 18.9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无。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601888 中国中免3,800 820,914.00 1.62
2 300498 温氏股份28,100 551,603.00 1.09
3 002371 北方华创1,900 428,070.00 0.84
4 601128 常熟银行55,800 421,290.00 0.83
5 600048 保利发展25,100 379,763.00 0.75
6 688536 思瑞浦1,046 288,078.86 0.57
7 300181 佐力药业23,000 245,410.00 0.48
8 600765 中航重机7,500 233,175.00 0.46
9 688192 迪哲医药-U 5,854 230,471.98 0.45
10 688107 安路科技-U 3,552 228,038.40 0.45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债券品种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4,273,554.08 8.41
2 央行票据- -
3 金融债券20,375,879.00 40.1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4 企业债券4,107,765.70 8.0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6 中期票据-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54
9 其他- -
10 合计28,757,198.78 56.59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656 21 国债08 42,000 4,273,554.08 8.41
2 163108 20CHNE01 40,000 4,107,765.70 8.08
3 188215 21 国君G5 40,000 4,087,804.93 8.04
4 175971 21 兴业02 40,000 4,086,417.53 8.04
5 149230 20 申证08 40,000 4,068,049.75 8.01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无。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
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申购赎回时现金资产对投资组合的影响
及投资组合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达到稳定投资组合资产净值的目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55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证券备选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117,967.3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3,359.81
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5 应收申购款680.99
6 其他应收款-
7 其他-
8 合计122,008.11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无。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无。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九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
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其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56
鹏华弘益混合A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标
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4
1-3 2-4
2015 年05 月
29 日(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
2015 年12 月
31 日
1.40% 0.06% 2.86% 0.01% -1.46% 0.05%
2016 年01 月
01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
3.37% 0.08% 4.51% 0.01% -1.14% 0.07%
2017 年01 月
01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
6.12% 0.14% 4.50% 0.01% 1.62% 0.13%
2018 年01 月
01 日至2018
年12 月31 日
-2.18% 0.33% 4.50% 0.01% -6.68% 0.32%
2019 年01 月
01 日至2019
年12 月31 日
14.87% 0.27% 4.50% 0.01% 10.37% 0.26%
2020 年01 月
01 日至2020
年12 月31 日
20.11% 0.46% 4.51% 0.01% 15.60% 0.45%
2021 年01 月
01 日至2021
年12 月31 日
4.76% 0.36% 4.50% 0.01% 0.26% 0.35%
2022 年01 月
01 日至2022
年12 月31 日
-3.78% 0.29% 4.50% 0.01% -8.28% 0.28%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2022
年12 月31 日
51.31% 0.29% 34.38% 0.01% 16.93% 0.28%
57
鹏华弘益混合C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标
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4
1-3 2-4
2015 年05 月
29 日(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
2015 年12 月
31 日
0.50% 0.06% 2.86% 0.01% -2.36% 0.05%
2016 年01 月
01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
3.04% 0.08% 4.51% 0.01% -1.47% 0.07%
2017 年01 月
01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
5.95% 0.14% 4.50% 0.01% 1.45% 0.13%
2018 年01 月
01 日至2018
年12 月31 日
-2.31% 0.32% 4.50% 0.01% -6.81% 0.31%
2019 年01 月
01 日至2019
年12 月31 日
14.77% 0.27% 4.50% 0.01% 10.27% 0.26%
2020 年01 月
01 日至2020
年12 月31 日
20.04% 0.47% 4.51% 0.01% 15.53% 0.46%
2021 年01 月
01 日至2021
年12 月31 日
4.72% 0.36% 4.50% 0.01% 0.22% 0.35%
2022 年01 月
01 日至2022
年12 月31 日
-3.83% 0.29% 4.50% 0.01% -8.33% 0.28%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2022
年12 月31 日
48.70% 0.29% 34.38% 0.01% 14.32% 0.28%
58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
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
59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发行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及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发行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及确
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
格数据估值。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如使用的估值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
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0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
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61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
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
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
任,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
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62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
估值;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
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3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
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销售服务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64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2015 年7 月10 日开始,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原费率的6 折收取,即0.6%。结束时间以本公司公
告为准。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C 类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50%。本基金销
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
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2017 年5 月22 日开始,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原费率的1 折收取,即0.05%。结束时间
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
代付给销售机构。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65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
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
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6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
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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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
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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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
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
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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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
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
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
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金融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金融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70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披露其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
券的情况,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
漏。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
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
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
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
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71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
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
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
购。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
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
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
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
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
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五、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72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
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
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
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不代表基金管理人对特定
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六、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
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
及其他风险等。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有关证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举措、法规出台,引起债券价
格的波动,从而给投资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
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
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73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
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
为消长。在利率走低时,再投资收益率就会降低,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当利率上升时,债券价格会下
降,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
1、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
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
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
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时还本付息,而使投资遭受损失的风险为信用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在公司
债券中,公司如果因为某种原因不能完全履约支付本金和利息,则债券投资就会承受较大的亏损。广
义的信用风险不仅指企业的违约风险,还包括市场信用利差扩大及企业信用评级下降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
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可能面临基金资产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
回的风险。前者是指金融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交易而引起损失的可能性。为
应付投资人的赎回,基金资产需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从而在收益性方面可能会有些损失,影响基金投
资目标的实现。后者是指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单位净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
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
74
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
环境下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2)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对
基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
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
基金估值、摆动定价机制、实施侧袋机制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基金管理人实施前述备用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无法全部赎回、或赎回成本相对较高的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事前监测、事中管控
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确认是否可以
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当发现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需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
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
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
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
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
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
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
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即便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
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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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
暂停申购的可能。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债券和货币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策略受宏观经济、微观经济、
市场环境、技术周期等各类因素的影响,配置策略的错误将导致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
方式发行和交易,由于不公开资料,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会降低市场
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
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同时,各类材料(包括招募说明书、审计报告)不公
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
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
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
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
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
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
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损
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
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
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
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
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
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
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
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
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
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
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七、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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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故障产生的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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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
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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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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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
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
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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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
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
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
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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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
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暂不设置日
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置和相关规则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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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
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变更收费方式;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等业务规则;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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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
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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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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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
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
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
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
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
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86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
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
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
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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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
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
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
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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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
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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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销售服务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C 类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50%。本基金销
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
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
代付给销售机构。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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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
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
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向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科学严谨的资产配置框架下,严选安全边际较高的股票、债券等投资标的,力争实现绝
对收益的目标。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基金持有全部
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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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品种除外;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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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3)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4)、(24)、(25)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
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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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
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
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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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届时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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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本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合同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合同的其他规定。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
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时间:1998 年12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资产管理规模:持续经营
资产管理规模/注册资本比例: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
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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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
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
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
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
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及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97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
证),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品种除外;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98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2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3)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4)、(24)、(25)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
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99
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
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
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
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
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
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100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
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
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
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
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
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101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
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
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
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
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
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
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
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
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
102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
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
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
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
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
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
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
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103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
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
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
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
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
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
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为15 年。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对各自保存的文件和档案履行保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届时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
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104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服务内容,由基金管理人在正常情况
下向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不断完
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创新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系统,投资者
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hfund.com.cn),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金交易及信息查询等已
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同时, 投资者可关注鹏华基金官方微信账号( 微信
号:penghuajijin ) ,快速实现净值查询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实现账户查询功能和交易功
能。鹏华直销APP (即鹏华A 加钱包APP )及鹏华基金微信号目前也支持鹏华基金客户进行非直销
基金资产的查询服务。基金管理人将不断努力完善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样
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二、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cn)、短信平台、呼叫中心(400-6788-
533 ;0755-82353668)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手
机短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手机短信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月度短信账单、鹏华
早讯、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等;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鹏友会周刊、电子对账单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送的定制信息内容。
三、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短信接收平台、鹏华基金官方微信(微信号:penghuajijin)等网络通
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基金管理人7*24 小时提供智能机器人咨询服务,在工作时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
咨询服务。
四、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533、0755-82353668)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7×24 小时基金账户余额、交
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105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8:30-21:00 的坐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投资者可以
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投诉专线、呼叫中心人工热线、书
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网络在线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设专人负责管理投诉电话
(0755-82353668)、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销售机构受理后
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公告事项法定披露方式法定披露日期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申购中国海油首次公开发行A 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2022 年04 月1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
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2022 年04 月1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管家平台申
购(不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2022 年04 月21 日
鹏华弘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1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2022 年04 月2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与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定额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2022 年04 月2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
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2022 年04 月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与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2022 年04 月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
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2022 年04 月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植信《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2022 年05 月06 日
106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相
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鹏华弘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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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05 月1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唐鼎
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
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2022 年05 月13 日
鹏华弘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
类基金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2022 年05 月13 日
鹏华弘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2022 年05 月1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与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相关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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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05 月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与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含定
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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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06 月0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与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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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06 月1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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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07 月0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喜鹊财富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
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2022 年07 月15 日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申购隆达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 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2022 年07 月15 日
鹏华弘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2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2022 年07 月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
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2022 年07 月2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
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2022 年08 月0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2022 年08 月0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2022 年08 月11 日
107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鹏华弘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中期报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2022 年08 月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2022 年09 月0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
投资旗下基金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2022 年10 月18 日
鹏华弘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3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2022 年10 月2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
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2022 年12 月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2022 年12 月1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申购(含定
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2022 年12 月1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 倾
心回馈”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2022 年12 月3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电子
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2022 年12 月3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与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
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2022 年12 月3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与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
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2022 年12 月3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2023 年01 月04 日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时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2023 年01 月05 日
鹏华弘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4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2023 年01 月20 日
108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与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
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2023 年03 月14 日
鹏华弘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2023 年03 月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人民币直
销资金专户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2023 年04 月07 日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2022 年04 月14 日至2023 年04 月07 日。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
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注册的鹏华弘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鹏华弘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鹏华弘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备查文件存
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05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