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裕盈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24-04-18 文字大小 【 】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裕盈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博时裕盈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修改博时裕盈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条款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从2024年3月15日至2024年4月15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截至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2024年3月15日,本基金总份额为1,464,155,323.85份;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464,000,000.00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99.99%。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464,000,000.00份,占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00份,占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00份,占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
  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为1,464,000,000.00份(超过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同意的份额占参与表决份额的100%,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4年4月17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25,000元,合计35,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4年4月1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博时裕盈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条款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本基金修改后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自2024年4月18日起生效,具体修改说明如下:
  本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由原来的: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月度末按照最低收益分配比例计算的每份基金份额应分配金额超过0.001元时,本基金至少进行收益分配1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5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修改为: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对《博时裕盈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博时裕盈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博时裕盈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相关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内容自2024年4月18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裕盈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裕盈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公告》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裕盈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公告》
  4、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