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投瑞银新活力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D类基金份额并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4-03-07 文字大小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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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投瑞银新活力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增加D类基金份额并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国投瑞银新活力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的约定,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国投瑞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
致,决定自2024年3月11日起,国投瑞银新活力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新增D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20929),并相应修订《基
金合同》和《国投瑞银新活力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
称“《托管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D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现有份额的基础上增设D类基金份额,原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
份额保持不变。本基金在新增D类基金份额后,共设有三类基金份额,即A类基
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和D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
别。
本次新增D类基金份额初始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
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1、申购费
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3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10%
M≥500 万元 100 元/笔
2
2、赎回费
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75%
30日≤Y<90日 0.60%
90日≤Y<6个月 0.50%
Y≥6个月 0.00%
对于持续持有D类基金份额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D类基金份额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D类基金份额长于3个月但
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含直销柜台与网上
交易)。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或增减本基金销售机构,
敬请留意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
本基金新增D类基金份额等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
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三、重要提示
1、本公司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公告修订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或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本基金修订后的法律
3
文件。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4年3月11日起生效。
2、投资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
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获得相关详情。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3月7日
附件:《国投瑞银新活力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具体
内容修订如下: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
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
56、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
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56、A 类基金份额、D 类基金份额:
4
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六、基金份额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
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
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
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
增加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
现有基金份额分类规则和方法、或者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
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
告。
六、基金份额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D 类基金
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
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和 D 类基金份额单
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
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
增加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
现有基金份额分类规则和方法、或者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
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
定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1、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
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
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封闭期内,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
露一次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披露前一日两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
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封闭期
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
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前一日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5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
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
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
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
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
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
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
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
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
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按比例办理支付的
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日基金总份
额的 20%的情形下,可对其余赎回款
项进行延缓支付,但延缓支付的期限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
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
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按比例办理支付的
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日基金总份
额的 20%的情形下,可对其余赎回款
项进行延缓支付,但延缓支付的期限
6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
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
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
第 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
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含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
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
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含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
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
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王锦虹
7
注册资本:人民币捌拾伍亿元整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柒拾柒亿陆仟
贰佰万元整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一、召开事由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
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调整收费方
式,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一、召开事由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
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调整收费方
式,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第十四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两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A 类
和C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规定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规定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规定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规定对外公布。
第十四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8
(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
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
法如下:
(2)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第十四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规定对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规定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六部
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第十六部
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 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
站披露一次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
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9
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
露前一日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两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
露前一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第十九部
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
清算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债务后,各类基金份额按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摘要涉及以上修改之处也进行了相应修改。根据上述
变更,本公司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进行了相应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