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通过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表决投票时间已于2024年6月25日17时截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此次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28日至2024年6月25日17时(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或系统记录时间为准)止。2024年6月26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
此次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了《关于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且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参加本次大会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9,931,373.36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9,022,160.70份的52.21%,达到法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9,911,492.24份,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9,881.12份,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00份。同意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的99.80%,达到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律师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4年6月26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通过《关于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为2024年6月26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下一工作日起,也即2024年6月27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投资人提出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
四、重要提示
1、本基金管理人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2、投资人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公告文件。
五、备查文件
1、《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持有人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附件: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7日
公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公证处
公证书
(2024)沪静证经字第582号
申请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6层
法定代表人:刘翔,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尹琳,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尹琳向我处提出申请,对申请人为审议《关于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的议案》而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统计过程进行公证,并向我处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我处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申请人承诺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规定。
经审查:申请人是该基金的管理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集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关于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进行表决。
申请人根据其确定的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一、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2024年5月13日通过有关媒体发布了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并确定2024年5月27日为本基金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二、申请人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在有关媒体分别于2024年5月14日、2024年5月15日发布了提示性公告;
三、申请人公告的表决票送达起止时间为2024年5月28日至2024年6月25日17时。
2024年6月26日,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孔伟德在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席了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议的计票现场。监督了申请人的授权代表陈文对截止至2024年6月25日17时的表决票进行汇总并计票,结果为:截止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共有19022160.70份,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9931373.36份,占该基金总份额的52.21%,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表决票中,表示同意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9911492.24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的99.80%;表示反对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9881.12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的0.20%;表示弃权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申请人的授权代表王永万、王斐、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蓝彦栋、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授权律师吴曹圆一并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持有人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表决的过程符合《基金法》、《基金合同》、《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的有关规定,计票结果真实、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公证处
公证员高淑娟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