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22-05-17 文字大小 【 】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终止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进行基金财产清算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从2022年4月12日起,至2022年5月12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截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2022年4月12日,本基金总份额为22,109,577.33份;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1,825,635.77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3.49%,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1,707,658.45份,占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99.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17,977.32份,占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
由于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为11,825,635.77份,超过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50%;且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的99.00%,达到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故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2年5月16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和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并由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25,000元,合计35,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2年5月16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进行基金财产清算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本基金将从2022年05月18日起进入清算期。2022年05月18日起,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持有人提出的份额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转托管等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