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景颐宏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2021-04-10 文字大小 【 】 【打印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报告出具日: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清算报告公告日:二〇二一年四月十日
景顺长城景颐宏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目录
重要提示.......................................................................................................................... 3
一、基金概况................................................................................................................... 3
二、基金运作情况............................................................................................................ 4
三、财务会计报告 .......................................................................................................... 4
四、清算情况 ................................................................................................................. 5
五、备查文件................................................................................................................. 10
景顺长城景颐宏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重要提示
景顺长城景颐宏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2015年10月10日证监许可【2015】2266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自2015年11月30日起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景
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景顺长城景颐宏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景顺长城景颐宏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出现了基金合同终止事由,景顺长
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的约定履行了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此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
的最后运作日为2021年2月19日,并于2021年2月20日进入清算程序。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并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基金进行清算审计,上海
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清算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基金概况
基金名称 景顺长城景颐宏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景顺长城景颐宏利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1920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 年 11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景顺
长城景颐宏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景顺
长城景颐宏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景顺长城景颐宏利债券 A 景顺长城景颐宏利债券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1920 00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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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运作情况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10月10日证监许可【2015】2266号文准予募集注
册,由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自2015年11月23日至2015
年11月26日期间向社会公开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11月30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数为285,041,709.87份(含募集期间利息结转的份
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52,219.38份基金份额)。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如果不存在连续60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情形,但是存在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本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截至2021年2月3日,本基金已出现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在上述事由出现后依法履行了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本
基金的最后运作日为2021年2月19日,并于2021年2月20日进入清算程序。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最后运作日期间,本基金正常运作。
三、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最后运作日资产负债表(经审计)
会计主体:景顺长城景颐宏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21 年 2 月 19 日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
本期末
2021 年 2 月 19 日(基金最后运作日)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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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 221,753.91
结算备付金 16,119.09
存出保证金 18,794.16
应收证券清算款 100,018.58
应收利息 462.04
资产总计 357,147.78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负债:
应付赎回款 70,194.95
应付管理人报酬 96.95
应付托管费 24.24
应付销售服务费 18.35
应付税费 7.02
其他负债 62,994.28
负债合计 133,335.79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187,064.45
未分配利润 36,747.54
所有者权益合计 223,811.99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357,147.78
注:1. 报告截止日 2021 年 2 月 19 日(基金最后运作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1.212
元,C 类基金份额净值 1.160 元。基金份额总额 187,064.45 份,其中 A 类基金
份额 130,576.12 份,C 类基金份额 56,488.33 份。
2. 本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2 月 19 日(基金最
后运作日)。
四、清算情况
自2021年2月20日至2021年3月29日止清算期间,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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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算,具体清算情况如下:
(一)清算费用
按照《景顺长城景颐宏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基金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规定,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资产处置情况
(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的银行存款余额为人民币221,753.91元,该款项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2)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结算备付金为人民币 16,119.09 元,该款项由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收取并保管,该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供清盘分配使用,基金管理人
垫付的资金待结算公司返还后再归还基金管理人。因登记公司于每月第二个工作
日根据基金上月的交易情况对其收取基金的结算备付金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具
体垫付的金额,以基金清算款划出日前一日结算公司收取的金额为准。
(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存出保证金为人民币 18,794.16 元,该款项由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收取并保管,因登记公司于每月第二
个工作日根据基金上月的交易情况对其收取基金的存出保证金进行调整,截止
2021 年 3 月 29 日清算截止日本基金存出保证金余额为零元。
(4)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收证券清算款为人民币 100,018.58 元,该款项为本
基金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到期的上交所质押式逆回购形成的应收证券清算款。根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交收规则,该款项已于 2021 年
2 月 22 日划回基金托管账户。
(5)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收利息人民币 462.04 元。其中应收银行活期存款利
息 46.21 元,应收结算备付金利息 346.19 元,应收存出保证金利息 82.03 元,
上述款项已于 3 月 21 日结息后划回基金托管账户;应收买入返售利息-12.39 元,
该款项为(4)所述的本基金于 2 月 19 日到期的上交所质押式逆回购交易产生的
应收利息,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交收规则,该笔质
押式逆回购交易产生的所有利息已于回购到期日 2 月 19 日全额纳入(4)所述应
收证券清算款项目余额中,本应收利息项目余额已于 2 月 22 日款项划回日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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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冲销完毕。
(三)负债清偿情况
(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赎回款为人民币70,194.95元,该款项已分别于
2021年2月22日、2月23日支付。
(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管理人报酬为人民币96.95元,该款项已于2021年
3月3日支付。
(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托管费为人民币24.24元,该款项已于2021年3月3
日支付。
(4)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销售服务费为人民币18.35元,该款项已于2021年
3月3日支付。
(5)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税费为人民币7.02元,该款项已于2021年3月9日
缴纳。
(6)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其他负债为人民币62,994.28元,由应付赎回费0.04元,
预提费用62,904.24元和基金于最后运作日尚未支付托管银行招商银行的银行划
款手续费90.00元构成。其中应付赎回费已于2021年2月22日支付,应付的银行划
款手续费已于3月5日支付。
预提费用为预提审计费、信息披露费和银行间账户维护费。其中预提审计
费用46,726.06元,其中2020年度审计费43,000.00元,已于2021年3月22日按照
审计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金额43,000.00元支付给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截止2021年3月29日清算截止日本基金预提基金清算审计费
3,726.06元,本基金清算审计费为人民币10,000.00元,基金计提不足部分由基
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担;预提信息披露费11,178.18元,按照
信息披露合同该款项已于2021年3月11日支付给证券时报;预提银行间账户维护
费5,000.00元,已于2021年3月1日本基金注销银行间账户时分别支付给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处理
(1)自2021年2月20日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起至2021年3月29日止清算期间,
经本管理人登记系统确认的基金赎回交易为于2021年2月19日(基金最后运作日)
提出申请并于2021年2月22日确认的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赎回交易。上述基金赎
回交易中确认的A类基金赎回份额为24,457.46份,赎回时本基金A类份额净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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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元,赎回金额为29,642.44元;C类基金赎回份额为437.06份,赎回时本基
金C类份额净值为1.160元,赎回金额为506.99元,该款项已于2021年2月24日返还
投资者。
(2)截止2021年3月29日,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系统中本基金剩余
基金份额总额为162,169.93份,其中A类基金份额106,118.66份,C类基金份额
56,051.27份。
(五)清算期间的剩余资产分配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项 目 金额
一、2021年2月19日(基金最后运作日)基金净资产 223,811.99
加:清算期间(2021年2月20日至2021年3月29日)收入 121.99
利息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注1) 83.00
利息收入-备付金及保证金利息收入(注1) 26.22
利息收入-买入返售利息收入 12.39
其他收入-赎回费收入 0.38
减:清算期间(2021年2月20日至2021年3月29日)费用 1,230.00
其他费用(注2) 1,230.00
减:清算期间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处理支出 30,149.43
支付清算期间确认的基金赎回份额对应赎回款 30,149.43
二、 2021年3月29日(清算截止日)基金净资产 (注3) 192,554.55
注:1、利息收入为暂以当前适用的利率预估计提的自2021年2月20日至2021年3
月29日止清算期间的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及存出保证金利息。
2、其他费用为清算期间计提的账户维护费1,230.00 元,已于本基金注销银
行间账户时分别支付给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
3、截止 2021 年 3 月 29 日本基金的净资产情况如截止当日的资产负债表所
示:
会计主体:景顺长城景颐宏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景颐宏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报告截止日:2021 年 3 月 29 日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
本期末
2021 年 3 月 29 日(基金清算截止日)
资 产 :
银行存款 187,726.98
结算备付金 8,533.33
应收利息 20.30
资产合计: 196,280.61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本期末
负债:
其他负债 3,726.06
负债合计 3,726.06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162,169.93
未分配利润 30,384.62
所有者权益合计 192,554.55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196,280.61
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本基金剩余财产为人民币
192,554.55 元,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
案,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021年3月29日至清算款划出日前一日的银行存款及结算备付金产生的利息
亦属份额持有人所有。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加快清盘速度,基金管理人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先行垫付该笔款项(该金额可能与实际结息金额存
在略微差异),供清盘分配使用,待结息日回款后再返还给基金管理人;同时,
为维护份额持有人的利益,2021年2月20日至清算款划出日前一日基金因清盘产
生的相关费用亦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景顺长城景颐宏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本清算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
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景顺长城景颐宏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审计报告
2、景顺长城景颐宏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的法律意见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景顺长城景颐宏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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