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提示性公告
2018-03-23 文字大小 【 】 【打印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成立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为使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符合该《规定》的要求,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公司决定对旗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本次《基金合同》修改事项主要系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的修改,其他因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而做出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规定》的第二十三条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理,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前述情形及处理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事先约定。本公司将于2018年3月31日起对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修改内容后续公告,届时投资者可拨打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80262888,4008-202-888,或登录公司网站www.epf.com.cn,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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