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2023-03-30 文字大小 【 】 【打印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报告出具日:2023年3月13日
  清算报告公告日:2023年3月30日
  重要提示
  浙商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239号准予注册,于2016年6月20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3年2月1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浙商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及决议生效的公告详见2023年2月1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的《浙商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持有人大会通过的决议,本基金自2023年2月12日起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于2023年2月12日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基金进行清算审计,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清算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基金概况
  基金名称浙商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浙商惠享纯债
基金代码002909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6年6月20日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投资回报。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在科学分析与有效管理
风险的基础上,实现风险与收益的最佳匹配。
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指数(全价)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
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预期风险/收益的产品。
  二、基金运作情况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239号准予注册,由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于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6月16日期间向社会公开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6月20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数为200,051,186.12份(含募集期间利息结转的份额)。自2016年6月20日至2023年2月11日期间,本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正常运作。
  因为市场环境变化,本基金规模存量较小,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并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公司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终止《基金合同》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事宜进行审议。基金管理人已就该事项于2022年10月26日向证监会报备,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终止浙商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3年1月10日发布《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浙商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2023年2月1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浙商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基金自2023年2月12日起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三、财务会计报告
  (一)基金最后运作日资产负债表(已经审计)
  会计主体:浙商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23年2月11日(最后运作日)
  单位:人民币元
最后运作日
2023年2月11日
资产:
银行存款102,427.80
结算备付金2.90
存出保证金713.44
交易性金融资产2,032,803.31
资产总计2,135,947.45
负债:
应付托管费63.89
应付赎回款2,494.77
其他负债23,518.99
负债合计26,077.65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2,089,177.76
未分配利润20,692.04
所有者权益合计2,109,869.80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2,135,947.45

  注1:报告截止日2023年2月11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浙商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99元,基金份额为2,089,177.76份。
  注2:本基金的清算报表是在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及《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编制的。由于报告性质所致,本清算报表并无比较期间的相关数据列示。
  四、清算情况
  自2023年2月12日起至2023年3月10日止的清算期间,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算,全部清算工作按清算原则和清算手续进行。具体清算情况如下:
  (一)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费用,分配基金剩余财产的手续费等,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考虑到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清算费用中的清算审计费、清算律师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资产清算情况
  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银行存款为人民币102,427.80元,其中含银行活期存款为人民币102,270.02元,应计银行存款利息为人民币157.78元。清算期间合计新增银行存款金额为人民币2,010,048.49元,计提银行存款利息为人民币1,026.19元。截至2023年3月10日银行存款余额为人民币2,113,502.48元,其中含银行活期存款为人民币2,112,318.51元,应计银行存款利息为人民币1,183.97元。
  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结算备付金为人民币2.90元,其中存放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交所最低结算备付金为人民币0.00元,应计利息为人民币2.90元。清算期间结算备付金无变动。
  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存出保证金为人民币713.44元,其中存放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交所结算保证金为人民币711.85元,应计利息为人民币1.59元。清算期间存出保证金调增人民币11.22元,计提存出保证金利息为人民币0.81元。截至2023年3月10日存放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交所结算保证金为人民币723.07元,应计利息为人民币2.40元。
  4、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交易性金融资产为人民币2,032,803.31元,全部为债券投资。以上交易性金融资产于2023年2月14日全部处置,该款项于2023年2月15日划入托管户。于清算结束日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为人民币0.00元。
  (三)负债清偿情况
  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托管费为人民币63.89元,该款项已于2023年3月2日支付。
  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赎回款为人民币2,494.77元,该款项分别已于2023年2月13日、2023年2月14支付。清算期间确认应付赎回款人民币997.43元,该款项于2023年2月15日支付。
  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其他负债为人民币23,518.99元,其中:
  预提中债账户维护费为人民币4,500.00元,该款项已于2023年2月24日支付3,000.00元,回冲1,500.00元。
  预提上清所账户服务费人民币4,500.00元,该款项已于2023年2月24日支付3,000.00元,回冲1,500.00元。
  预提上清所查询费为人民币300.00元,该款项已于2023年2月24日支付200.00元,回冲100.00元。
  应付审计费为人民币9,040.90元(全部归属于2022年度),该款项已于2023年3月6日支付。
  应付交易费用为人民币5,178.09元,该款项已于2023年3月2日支付。
  (四)本次清算期间的清算损益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自2023年2月12日
项目至2023年3月10日止清算期间
一、清算收益
1、利息收入(注1) 1,027.00
2、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填列)(注2) 9,560.00
3、投资收益(损失以“-”填列)(注3) -9,327.72
清算收入小计1,259.28
二、清算费用
其他费用(注4) -3,100.00
三、清算净收益4,359.28

  注1:利息收入系以当前适用的利率计提的自2023年2月12日至2023年3月10日止清算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及上交所存出保证金利息。
  注2: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清算期间本基金债券投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注3:投资收益为清算期间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的利息收入和处置产生的差价收入,同时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至投资收益的金额。
  注4:其他费用系回冲多计提的2023年3月份预提上清所账户维护费、预提中债登账户维护费、预提上清所账户查询费。
  (五)截至本次清算期结束日的剩余财产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金额
一、最后运作日2023年2月11日基金净资产2,109,869.80
加:清算期间净收益4,359.28
加:清算期间申购款999.20
减:清算期间赎回款997.43
二、2023年3月10日基金净资产2,114,230.85
  截至本次清算期结束日2023年3月10日,本基金剩余财产为人民币2,114,230.85元。自2023年3月11日(清算期结束日次日)至清算款划出日前一日的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最终支付清算款金额以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基金管理人将于基金清算资金分配前对尚未返还的上交所存出保证金、应计活期银行存款利息、应计上交所最低备付金利息、应计上交所存出保证金利息部分予以垫资,垫资的尚未结息部分与实际结息金额的差额由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归基金管理人所有。垫付资金及其孳生的利息将于清算结束待结息后返还给基金管理人。除清算划款以及负债清偿产生的银行汇款费从基金资产中支付外,其他与本次清算相关产生的银行汇款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将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及剩余财产分配安排
  本清算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将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清算报告公告后,基金管理人将遵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及时进行分配。
  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浙商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审计报告》
  2、《关于浙商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事宜之法律意见》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浙商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