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短期投资行为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提示性公告
2018-03-23 文字大小 【 】 【打印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理,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经协商各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备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按前述规定修订了旗下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修订将自2018年3月30日起生效,即自该日起,若投资者赎回基金时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将被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敬请投资者关注并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本公司已于2018年3月23日发布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旗下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查询、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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