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8-05-15 文字大小 【 】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投票时间为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11日17:00止。2018年5月14日,在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的表决情况进行了计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本次表决的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4月11日。本次表决的计票结果如下:
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2,000,000.00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94,500.78份的95.49%。上述参加本次大会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满足法定会议召开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了《关于终止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并由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000,000.00份,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总基金份额的100%,达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财产列支,费用明细如下表: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20,000
公证费 10,000
合计 30,000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5月14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后续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本基金将从2018年5月16日起进入清算程序,2018年5月16日起基金管理人将停止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基金转换等业务。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公  证  书
(2018)沪东证经字第8057号
申请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委托代理人:罗丽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四月十三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终止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公证人员唐宋飞于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8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沈璐的监督下,由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徐艳、蒋彬彬进行计票。截至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2,000,000.00份,占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权益登记日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2,094,500.78份的95.49%,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终止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2,000,000.00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终止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公证书后所附的《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统计表》复印件内容与原件相符。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林奇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