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澳慧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增设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4-03-27 文字大小 【 】 【打印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信澳慧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本公司决定自2024年3月28日起对信澳慧理财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类别、更新相关法律依据,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原有的基金份额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该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本基金将形成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A类基金份额代码:003171;C类基金份额代码:021169),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各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本公司将于2024年3月28日起开通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不支持相互转换。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的转换参照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执行。本公司旗下其他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相互之间的转换规则以其相关公告为准。
  1、C类基金份额费率结构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2、C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0.01元,具体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约定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2)本基金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万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不受上述限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以及单日单笔/累计申购、赎回的最高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3、申购、赎回价格
  (1)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①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②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1.00元。
  (3)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为: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为: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10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朱永强
  电话:0755-83077068
  传真:0755-83077038
  联系人:王洁莹
  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邮政编码:518063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可通过本公司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三、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就《信澳慧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和《信澳慧理财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详见附件《信澳慧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规定媒介。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内容进行更新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其他事项
  根据本公司于2024年2月20日发布的《关于信澳慧理财货币市场基金销售服务费优惠的公告》,本基金A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继续实行费率优惠,结束时间本公司届时将另行公告。
  六、重要提示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2、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信达澳亚公司客服电话:400-8888-118/0755-83160160
  信达澳亚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3、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需谨慎,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信澳慧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7日
  附件:《信澳慧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分 前 言
2、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下 简称 “《合同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 称 “《运作 办 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 下简称 “《销 售 办 法 》”)、《公 开 募 集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办法》”) 、《货 币市场基金 监督管理 办法》、《关 于 实 施<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有 关 问 题 的 规 定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流动性 风险规定》”)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依 据是《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法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运作 办 法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监
管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资基金 信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货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 理办法》、《关于 实 施<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有 关 问 题 的 规 定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以 下 简 称
“《流动 性风险规定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
第二部分 释 义
10、《销售办法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 布 、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及
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54、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金 份额总数。 本 基金份额 净值为确定 价 1.00 元
10、《销售办法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 颁 布 、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监 督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
54、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指 计 算 日 各 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日 该类基金份 额总数。 本 基金份额净 值为确定 价 1.00 元
60、基金份额类 别:本基金 根据销售 服 务 费 率 的 差 异 ,将
基金 份额分为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 两 类 基
金份额分设 不同的基 金代码,收取 不同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并
分别公布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61、A 类基金份额 : 指按照 0.2%年 费率计提销 售服 务 费
的 基金份额 类别
62、C 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 0.25%年 费率计提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金份额 类别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基本情 况
八 、根 据 基 金 实 际 运 作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基金合同 的约定以 及不损害已 有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在 履 行 适 当 的 程 序 后 ,可 以 增 加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取 消 某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或 对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办 法 及 规 则 进 行 调 整 等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但 调整实施前 基金管理 人需及时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八、基金份额 类别
本基金根据 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年 费率的不 同 ,对 基 金 份
额类别进行 划 分 。 本 基 金 设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单 独 设 置 基 金 代 码 ,收 取 不 同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并 单 独 公 布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收益率 。
投资人可自 行选择认 购或申购的 基金份额类 别。
根 据 基 金 实 际 运 作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的 约定以及 不损害已有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在 履 行 适 当 的 程 序 后 ,可 以 增 加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取 消 某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或 对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办
法及 规则进行 调整等, 无需 召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调 整实施前基 金管理人 需及时公告 。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额的 申 购 与 赎

十一、暂停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重 新开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告
2、如发生暂停 的时间为 1 个交易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开 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告 ,并公布最 近 1 个开放日 基金份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
十一、暂停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重 新开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告
2、如发生暂停 的时间为 1 个交易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开 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告 ,并公布最 近 1 个开放日 各类基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同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 人
(二)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与义务
2、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托
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 限于:
(8)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的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 ;
三、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即 视 为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取
得的 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和 《基 金 合 同 》
的当 事人,直至其 不再持有 本基金的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
上书面签 章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 益。
一、基金管理 人
(二)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与义务
2、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托
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 限于:
(8)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各 类 基
金份 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 益率;
三、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即 视 为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取
得的 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和 《基 金 合 同 》
的当 事人,直至其 不再持有 本基金的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
上书面签 章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
本基金同一 类别每份 基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除 法 律 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另有规 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约 定的 除 外 ,应 当 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
一、召开事由
1、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除 法 律 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另有规 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约 定的 除 外 ,应 当 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5)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或 提 高 销
售服 务费;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资产估 值
四、估值程序
1、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是按照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金份额的 日已实现 收益, 精确到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
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 本基 金的收益 分配按日结 转
份 额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以 最 近 7 日(含 节 假 日)收 益 所 折
算的 年资产收益 率, 精确到 百分号内小 数 点 后 三 位 ,百
分号内 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 基金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 基 金
资 产净值、每 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 化 收 益 率 等
基金估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错误 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 性 。 当 基 金 资 产 的
计价 导致每万 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小 数点 后 4 位 以 内 (含
第 4 位 )或七日年化 收益率百 分号内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含第 3 位)发 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估 值错误。
……
4、基金资产净 值估值错 误处理的方 法如下:
(2)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 误 偏 差
达到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七、基金净值 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年化收益 率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行复核 。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 算
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 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予 以 公
布 。
四、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 额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 收 益 是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算的每万 份基金份 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第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 五 入 。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分配按 日结转份额 ,各类基金 份额七日年 化 收 益 率 以 最
近 7 日(含 节 假 日)收 益 所 折 算 的 年 资 产 收 益 率 ,精 确 到
百分号内 小数点后三 位,百分号 内小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 基金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 基 金
资 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 收 益 和 七 日
年化收益率 等基金估 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 人 ,经 基 金 托
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 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 性 。 当 任 一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的 计 价 导 致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小 数 点 后 4 位 以 内 (含 第 4 位 )或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七 日
年化收益 率百分号 内小数点后 3 位 以 内 (含 第 3 位 )发
生差 错时,视为 基金估值错 误。
……
4、基金资产净 值估值错 误处理的方 法如下:
(2)错 误 偏 差 达 到 该 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错 误
偏差达到该 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公告 。
七、基金净值 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 金 托 管 人
负责进行 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 后
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并 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复 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予以公布。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费用与 税收
3.基金销售服 务费
本基金的销 售服务费 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的 0.2 %的
年费率计提 。 销售服务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 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 净值
3.基金销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0.25%的年费 率计提。 销售 服务费的 计算方法如
下:
H=E×该类基金份 额的年销 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各类基金 份额每日 应计提的基 金销售服务 费
E 为前一日该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二、收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则 :
1.每份基金份 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3.“每日分配、 按 日支付”。 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账 户
和规模 调整分配方 式及支付 方式。
本基金根据 每日基金 收益情况,以 每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为 基 准 ,为 投 资 人 每 日 计 算 当 日 收 益 并 分 配 ,并 每 日
进 行支付。 投 资人当日收 益分配的 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第 3 位按去 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 的余
额进行再次 分配,直到分 完为止);
……
四、收益分配 的时间和 程序
本基金每个 工作日进 行收益分配 。 每个开放日 公告前一
个开放日每 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应 于 节 假 日 结 束 后 第 二 个 自 然 日 ,披 露
节 假 日 期 间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节 假 日 最 后 一
日 的七日年 化收益率,以 及节假日 后首个开 放 日 的 每 万
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 益率。 依照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约定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本 基 金 每 日 例 行 对 当 天 已 实 现 的 收 益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和
结转(如遇节 假日顺延 ),每日例行的 收 益 分 配 和 结 转 不
再 另行公告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五、本基金每 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及七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算见本基 金合同第 十八部分。
二、收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则 :
1.本基金同一 类别每份 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 权;
3.“每日分配、 按 日支付”。 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账 户
和规模 调整分配方 式及支付 方式。
本基金根据 每日基金 收益情况,以 各类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为 基准,为投资 人每日 计 算 当 日 收 益
并分配,并 每日进行支 付。 投资人 当日 收 益 分 配 的 计 算
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小 数点后第 3 位 按 去 尾 原 则 处 理
(因去 尾形成的 余额进行再 次分配,直 到分完为止 );
……
四、收益分配 的时间和 程序
本基金每个 工作日进 行收益分配 。 每个开放日 公告前一
个 开 放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年化收益 率。 若遇法 定节假日,应 于 节 假 日 结 束 后 第
二 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 期间各类 基金份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节 假 日 最 后 一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七 日
年化收益 率,以及节假 日后首个 开放日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 率。 依照本基 金
基金合同的 约定经中 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公告。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 规定。
本 基 金 每 日 例 行 对 当 天 已 实 现 的 收 益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和
结转(如遇节 假日顺延 ),每日例行的 收 益 分 配 和 结 转 不
再 另行公告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五、本基金各 类基金份 额每万份基 金已实 现 收 益 及 七 日
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见 本基金合同 第十八部 分。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
(四)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 公告
1、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生 效后,在开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 将至少每周 在指 定 网 站 公 告 一
次 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 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 ;每 万 份 基
金已实现收 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方 法如下:
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当日基金份 额总额×10000 七日年化收 益率的计 算方法: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以 最 近 七 个 自 然 日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收益按每 日复利折 算出的年收 益率。 计算 公式为:
其 中 ,Ri 为 最 近 第 i 个 自 然 日(包 括 计 算 当 日)的 每 万 份
基金已 实现收益。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七日年 化收益率 采用四舍五 入 保 留 至 百 分 号 内
小 数点后第 3 位。
2、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 回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不 晚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 过 指 定 网 站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网 站 或 者 营 业 网 点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 率。
3、 基金管理人 将在不晚 于半年度和 年 度 最 后 一 日 的 次
日 ,在指定网站 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 后一 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
……
六、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 益、七日年 化收 益 率 、基 金 定 期
报 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 料 概 要 、基 金 清 算
报告 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核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 认。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
(四)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 公告
1、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生 效后,在开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 将至少每周 在指 定 网 站 公 告 一
次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益率;各类 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
年化收益 率的计算方 法如下:
各类基金份 额的日每 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当 日 该 类 基
金份额的已 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总 额×10000 七日年化收 益率的计 算方法: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以 最 近 七 个 自 然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按每日复 利折算出 的 年 收 益 率 。
计算公式 为:
其中,Ri 为最近 该类基金 份额第 i 个自 然日(包括计 算当
日)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 收益。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保留至小数 点后第 4 位 ,各类基金份 额 的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采用四舍 五入保留至 百分号内 小数点后第 3 位。
2、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 回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不 晚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 过 指 定 网 站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网 站 或 者 营 业 网 点 披 露 开 放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 益率。
3、 基金管理人 将在不晚 于半年度和 年 度 最 后 一 日 的 次
日 ,在指定网站 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 后一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 率。
……
六、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益率、基金 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 说 明 书 、基 金 产 品 资
料 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核,并向基 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