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兴业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21-12-17 文字大小 【 】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兴业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兴业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次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21年11月20日起至2021年12月15日17:00止。2021年12月16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经统计,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共计3,375,012.04份,占权益登记日(2021年11月19日)本基金基金总份额5,743,876.26份的58.76%,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审议了《关于终止兴业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3,375,012.04份,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参会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达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40000元,合计50000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次召开持有人大会的律师费、公证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本次会议通过的表决事项为基金管理人于2021年11月16日在规定媒介刊登的《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之附件《关于终止兴业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即兴业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1年12月16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后续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即2021年12月17日为本基金最后运作日,本基金将从2021年12月20日起进入清算程序,进入清算程序后,本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的申请,并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7日
  公证书
  (2021)沪东证经字第18440号
  申请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委托代理人:林颖,女,1982年3月16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兴业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兴业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兴业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2021年11月16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1年11月17日、11月18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终止兴业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兴业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兴业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孙立和于2021年12月16日上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1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兴业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沈璐的监督下,由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林颖、王珏进行计票。截至2021年12月15日17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兴业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3,375,012.04份,占2021年11月19日权益登记日兴业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5,743,876.26份的58.76%,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兴业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终止兴业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3,375,012.04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兴业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兴业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终止兴业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林奇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