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澳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4-04-20 文字大小 【 】 【打印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信澳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本公司决定自2024年4月22日起对信澳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类别,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同时更新法律法规及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将形成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A类基金份额代码:003456;C类基金份额代码:021356)。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原有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该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
  本基金A/C类基金份额不支持相互转换。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的转换参照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执行。本公司旗下其他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相互之间的转换规则以其相关公告为准。
  1、C类基金份额费率结构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天)
T<7
7≤T<30
30≤T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1.50%
0.50%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C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C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也不得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2)投资人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及直销机构网上交易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申购本基金暂不受前述限制,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具体申购金额限制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3)投资者赎回本类别基金份额时,可以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该类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若某投资者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不足10份或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少于10份,则全部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份的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4)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为10份。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10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朱永强
  电话:0755-83077068
  传真:0755-83077038
  联系人:王洁莹
  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邮政编码:518063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可通过本公司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三、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就《信澳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信澳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详见附件《信澳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规定媒介。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内容进行更新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重要提示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2、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信达澳亚公司客服电话:400-8888-118/0755-83160160
  信达澳亚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3、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需谨慎,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信澳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0日
  附件:《信澳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第 一 部
分 前言
第 二 部
分 释义
第 三 部
分 基金
的基本情

修改前
内容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
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
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修改后
内容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
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
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
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6、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赎回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
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7、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8、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
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在投
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
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
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有关基金份额
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
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
规则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不需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第 七 部
分 基金
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
义务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
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注册资本:柒佰肆拾贰亿陆仟贰佰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
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增加、减少、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
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A
类和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基金份额
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
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
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并进行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
机构、司法机关以及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
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
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或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第十五部
分 基金
费用与税

第十六部
分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第十九部
分 基金
合同的变
更 、终 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
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
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
者以XBRL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
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
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本基金销售服务
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
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
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
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均不能低于面
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费用情况不同,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
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
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
者以XBRL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
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
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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