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华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2017-08-31 文字大小 【 】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新华华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新华华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出现了基金合同终止事由,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上述事由出现后依法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且本次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新华华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新华华盛灵活配置混合
基金代码:003740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7年4月17日
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新华华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新华华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二、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截至2017年8月30日,本基金已出现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已触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金合同终止条款。根据基金合同有关约定,本基金将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程序进行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安排
1、自2017年9月1日起,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进入清算程序后,不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并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本基金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按照《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约定,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的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特别提示:
1、清算期间,基金清算成本、资产变现等可能导致基金净值的波动,此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留意。
2、敬请投资者关注基金清算的相关后续公告。
3、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进行咨询。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公司承诺在清算过程中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相关职责。本基金正式进入清算程序后,将停止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并且之后不再恢复。基金财产将在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后进行分配。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仍然正常开放赎回(含转换出)业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妥善做好投资安排。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