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二号)
2018-09-08 文字大小 【 】 【打印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目 录
重要提示........................................................................................................................................... 3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6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6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7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7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7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90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8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9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0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10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 10 月 31 日证监许可【2016】2458 号文注册
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
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
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运作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
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发行人自身特点,存在一定的违约
风险。同时单只债券发行规模较小,且只能通过两大交易所特定渠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流
动性风险。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
的风险、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和其他风险。
每个开放期届满时,如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或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加
上当日净申购金额或者减去当日净赎回金额后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合同将终止。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赎回时,
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7 月 26
日,投资组合报告为 2018 年 2 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泰稳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如本
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稳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泰稳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稳益定期开放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泰稳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泰稳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注册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6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
括该日)至 6 个月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6 个月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
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则对应日调整至该对应日所在月度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7、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具
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
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8、开放日:指在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0、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400-888-86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18 年 7 月 26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99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鹰增
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包括 2 只子基金,分别为国
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鹏蓝筹价
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而来)、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
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区位优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金盛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而来)、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价值经典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信用互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LOF)、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国泰金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泰
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泰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而来)、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聚信价值优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国策驱动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安康定期支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国泰安康养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鑫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
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
来)、国泰深证 TMT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新目标收益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全球绝对收益型基金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大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黄金
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泰融丰外延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由国泰融丰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而来)、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国
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而来)、国泰民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添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丰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信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利是
宝货币市场基金、国泰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民惠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润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润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融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景气
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航天军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民
丰回报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而来)、国泰量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农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智能装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融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润
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稳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宁益定
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 10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瞬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国泰民安增益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国企业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国泰
聚优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可转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恒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招惠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安惠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江源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聚利价值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量化成长优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量化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优势行业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另外,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4 年获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资产管理
人资格,目前受托管理全国社保基金多个投资组合。2007 年 11 月 19 日,本基金管理人获
得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2008 年 2 月 14 日,本基金管理人成为首批获准开展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业务(专户理财)的基金公司之一,并于 3 月 24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格,囊括了公募基金、社保、年金、专户理财和 QDII 等管理业务
资格。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勇胜,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82 年 1 月至 1992 年 10 月在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工作,历任综合计划处、资金处副处长、国际结算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1992
年 11 月至 1998 年 2 月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
司总经理。1998 年 3 月至 2015 年 10 月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其中 1998 年 3 月至
1999 年 10 月任总经理,1999 年 10 月至 2015 年 8 月任董事长。2015 年 1 月至 2016 年 8 月,
在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纪委书记,2015 年 3 月至 2016 年 8 月,在中建投信托有限责
任公司任监事长。2016 年 8 月至 11 月,在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投传媒华文公司任监
事长、纪委书记。2016 年 11 月起任公司党委书记,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
人。
方志斌,董事,硕士研究生。2005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职宝钢国际经营财务部。
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2 月,任职金茂集团财务总部。2010 年 3 月至今,在中国建银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工作,历任长期股权投资部助理业务经理、业务经理,战略发展部业务经理、处
长。2014 年 4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建投华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4 年 2 月至 2017
年 11 月,任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7 年 12 月起任公司董事。
张瑞兵,董事,博士研究生。2006 年 7 月起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先后
任股权管理部业务副经理、业务经理,资本市场部业务经理,策略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公
开市场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战略发展部业务经理、组负责人,战略发展部处长,现任战略
发展部总经理助理。2014 年 5 月起任公司董事。
Santo Borsellino,董事,硕士研究生。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责经济研究;
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金融部助理,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融分析师;1999-2004 年在 LEHMAN 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险研究员;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总裁;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益部总
监。2013 年 6 月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理。2013 年 11 月起任公司
董事。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及英国特许保险师
(Chartered Insurer)。1989 年至 1994 年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助理经理;1994
年至 1996 年任中国保险(欧洲)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1996 年至 1998 年任忠利保险有
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再保险承保人;1998 年至 2017 年任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2002 年至
今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至今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至 2017
年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 年至今任中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 年至
今任忠利集团大中华区股东代表。2010 年 6 月起任公司董事。
吕胜,董事,硕士。1991 年 7 月至 1994 年 6 月,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任科员。1994
年 6 月至 1997 年 1 月,在电力工业部经济调节司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1997 年 1 月至
2003 年 1 月,在国家电力公司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任一级职员、副处长。2003 年 1 月至 2008
年 1 月,在国家电网公司建设运行部任处长。2008 年 1 月至 2008 年 8 月,在国网信息通信
有限公司任总会计师、党组成员。2008 年 8 月至 2017 年 12 月在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任总会计师、党组成员。2017 年 12 月至今,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任总会计师、
党委委员。2018 年 3 月起任公司董事。
周向勇,董事,硕士研究生,22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先后任办公室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任办公室高级业务经理、业务运营组负责人。2011
年 1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2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 7 日任公
司副总经理,2016 年 7 月 8 日起任公司总经理及公司董事。
王军,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教授。1986 年起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法学院
执教,先后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院长,兼任全国法
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国际贸易和金融法律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国际
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第一届理
事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北京仲
裁委员会仲裁员、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2013 年起兼任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司(目前已上市)独立董事,2015 年 5 月起兼任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2010 年 6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常瑞明,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1980 年起在工商银行工作,历任河北沧
州市支行主任、副行长;河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信息处处长、副处长;河北保定市分行
行长、党组副书记、书记;河北省分行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2004 年起任工商银行山
西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7 年起任工商银行工会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2010 年至 2014
年任北京银泉大厦董事长。2014 年 10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黄晓衡,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75 年 7 月至 1991 年 6 月,在中国建
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工作,先后任职于计划处、信贷处、国际业务部,历任副处长、处长。1991
年 6 月至 1993 年 9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3 年 9 月至 1994 年 7 月,
任中国建设银行纽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4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
作,历任国际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总经理、会计部总经理。1999 年 3 月至 2010 年 1 月,
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总监、公司管委会成员、顾问。2010 年 4 月至 2012
年 3 月,任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总经理。2013 年 8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中
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群,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86 年 6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中国财政研
究院研究生部会计教研室工作,历任讲师、副研究员、副主任、主任。1991 年起兼任中国
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财政部财政科研所研究生部)硕士生导师。1999 年 1 月至 2003 年 6
月在沪江德勤北京分所工作,历任技术部/企业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总监,管理咨询部总
监。2003 年 6 月至 2005 年 11 月,在中国电子产业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财务部总经理。
2014 年 9 月至 2016 年 7 月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副会长,2016 年 8 月起兼任中
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顾问。200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
限公司工作,历任审计部副主任、资产部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2012 年 3 月至 2016
年 7 月,担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2003 年 1 月至 2016 年 11 月,在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投资的境内外多个公司担任董事、监事。2017 年 5 月起
兼任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10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梁凤玉,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先后于
建设银行辽宁分行国际业务部、人力资源部、葫芦岛市分行城内支行、葫芦岛市分行计财部、
葫芦岛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建设银行辽宁分行计划财务部工作,任业务经理、副行长、副总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经理等职。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部工作。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在中国投资咨询公司任财务总监。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在中国
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部任高级经理。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在建投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任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Yezdi Phiroze Chinoy,监事,大学本科。1995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司秘书及法务。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合规
部主管、公司秘书兼法务。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部副总
经理。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
律及合规部主管。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
南亚及南亚合规部主管。2014 年 3 月 17 日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席执行
官。2016 年 12 月 1 日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执行董事。2014 年 12 月起任公
司监事。
刘锡忠,监事,研究生。1989 年 2 月至 1995 年 5 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稽核监察局主
任科员。1995 年 6 月至 2005 年 6 月,在华北电力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部门经理、
副总经理。2005 年 7 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华北分公司副总经理、纪检
监察室主持工作、风险管理部主任、资金管理部主任、河北业务部主任,现任风险管理部主
任。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监事。
邓时锋,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天同证券。2001 年 9 月加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社保 111 组合基金经理助理、国泰金鼎价值混合和国泰金泰封闭的
基金经理助理,2008 年 4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09 年 5 月至 2018 年 3 月兼任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国泰区位优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兼任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3 月兼任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7 月起任权益投资总监。2015 年 8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倪蓥,监事,硕士研究生。1998 年 7 月至 2001 年 3 月,任新晨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经理。2001 年 3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总监、运营管理部总
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17 年 2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宋凯,监事,大学本科。2008 年 9 月至 2012 年 10 月,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上
海分所助理经理。2012 年 1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审计
部总监助理。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3、高级管理人员:
陈勇胜,董事长,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周向勇,总经理,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陈星德,博士,16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就职于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瑞士银行环球资产管理香港公司和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9 年 1 月
至 2015 年 11 月就职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督察长、副总经理。2015 年 12 月
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辉,大学本科,18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任职于上海远洋运输
公司,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职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职于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职于 AIG 集团,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职于星展银行。2010 年 4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财富
大学负责人、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财富大学)及行政管理部负责人,2015
年 8 月至 2017 年 2 月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17 年 2 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封雪梅,硕士研究生,20 年金融从业经历,曾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1 月至 2018 年 7 月在国寿安
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任总经理助理,2018 年 7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
公司副总经理。
李永梅,博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19 年证券从业经历。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2
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历任稽查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行政办公室副主任、
稽查二处副处长等;2014 年 2 月至 2014 年 12 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任副处长;
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2 月就职于上海申乐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 3 月就职于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7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2016 年 3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樊利安,硕士,12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任职上海鑫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治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等。2010 年 7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2014 年 10 月起任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原国泰淘新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1 月起
兼任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起兼任国泰国策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起兼任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起兼任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至 2018 年 2 月兼任国泰生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5 年 6 月至 2017 年 1 月任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泰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来)的基金经理,2016 年 5 月至 2017 年 11 月兼任国泰融丰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起兼任国泰添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6 年 10 月至 2018 年 4 月兼任国泰福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11 月起兼任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起兼
任国泰丰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信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普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3 月兼任国泰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5 月兼任国泰泽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国泰景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 5 月兼任国泰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众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起兼任国泰融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7 月起兼任国泰融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稳益定期开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8 月起兼任国泰宁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11 月起兼任国泰融丰外延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由国泰融丰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而来)的基金经理,2018
年 1 月至 2018 年 5 月兼任国泰瑞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1 月
起兼任国泰恒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研
究部副总监,2016 年 1 月至 2018 年 7 月任研究部副总监(主持工作),2018 年 7 月起任研
究部总监。
(2)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至今一直由樊利安担任基金经理,无基金经理变更事宜。
5、本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研部门负责人
及业务骨干等相关人员中产生。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的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
成员,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
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审议并决策公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基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以及研究相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陈星德:副总经理
吴晨:固收投资总监、绝对收益投资(事业)部总监
邓时锋:权益投资总监、权益投资(事业)部小组负责人
吴向军:海外投资总监、国际业务部总监
6、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且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开
展,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
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内部会计控制、风险管理控制和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运营的各
个方面,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1)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部,稽核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
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5)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
作性。
(2)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实现了职责分离和岗位相互制约,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各基金会计核
算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保护基金资产的独立、安全。
(3)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控制管理运营中的风险,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控制制度,其内容由
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主要包括:岗位分离和空间分离制度、投资管理控制制度、信息技
术控制、营销业务控制、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和独立的稽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以
及相应的业务控制流程等。通过这些控制制度和流程,对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进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行有效的控制。
(4)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通过对稽核监察部充分授权,对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况和有效性进行全面的独立监察稽核,确保公司
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要素
(1)控制环境
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环境,以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的
有效实施,主要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分级授权、注重诚信并关注风
险的道德观和经营理念、独立的监察稽核职能等方面。
1)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 4 名。董事会下设提名及资格
审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
决策及监督;
2)在组织结构方面,公司设立的执行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机
构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决策和监督控制。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
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3)公司一贯坚持诚信为投资人服务的道德观和稳健经营的管理理念。在员工中加强职
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4)公司稽核监察部拥有对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监察稽核的权限,并对公司内部
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2)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1)内部会计控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核算的独立性、全面性、真
实性和及时性。
首先,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制定了完善的公司财务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业务控制流程,做好基金业务和公司经营的核算工作,真实、完整、
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基金运作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
其次,公司将基金会计和公司财务核算从人员上、空间上和业务活动上严格分开,保证
两者相互独立,各基金之间做到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基金资产和公司资产之间、以及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各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凭证与记录控制、资产接触控制、独立稽核等制
度,确保在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中做到对资源的有效控制、有关功能的相互分离和各岗
位的相互监督等。
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财务费用审批制度,加
强成本控制和监督。
2)风险管理控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主要包括:
岗位分离和空间隔离制度: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公司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
度;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控制、交易业务控制,完
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职能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风险控制职能,实行投资总监和基金
经理分级授权制度和股票池制度,进行集中交易,以及风险管理部对投资交易实时监控等,
加强投资管理控制,做到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
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建立了科学先进的投资风险量化评估和管理体系,控制投资业务中面临
的市场风险、集中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投资业绩绩效评估体系,对投资
管理的风险和业绩进行及时评估和反馈;
信息技术控制:为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公司在硬件设备运行维护、软件采购
维护、网络安全、数据库管理、危机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制定实施了完善的制度和控制流程;
营销业务控制: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市场营销、客户开发和客户服务制度,以保证在营销
业务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和资料保全制度:公司制定了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证信息披露的
及时、准确和完整;在资料保全方面,建立了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备份系统,以及完整的会
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
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稽核监察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查,并保证稽
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首先从总体上制定了公司风险控制制度,对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进
行辨识和评估,制定了风险控制原则。在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方针指导下,各部门根据各自
业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揭示和梳理,有针对性地建立了详细的风险控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检查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公司各业务活动中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
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察稽核,重点是业务活动中风险暴露程度较高的环节,以确保公司
经营合法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遵循。
在确保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公司会根据新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况,
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公司稽核监察部在对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的基础上,也会重点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
估,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4)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报告流程,各部门对于内部控制制度实施过程中出
现的失效情况须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报告,使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
及时了解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作出妥善处理。
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监察中,对发现的问题均立即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报
告,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对于重大问题,则通过督察长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同时稽核监察部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直接报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注册日期:1997 年 04 月 1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伍拾亿陆仟玖佰柒拾叁万贰仟叁佰零伍人民币元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王海燕
电话:0574-89103171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底,宁波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67 人,平均年龄 29 岁,100%以上
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宁波银行自 2012 年获得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托管的资
格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
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
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丰富和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
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
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8 年 6 月底,宁波银行共托管 61 只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 702
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
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
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
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
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
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
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
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
护基金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宁波银行总行审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审计内控部门构成。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
门审计内控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
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管业务
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基金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
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宁波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
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人员和控制
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开;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审计内控部门专责内控制度
的检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基
金投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
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
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信息
1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金
电子交易平台
电子交易网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
户端、“国泰基金”微信交易平台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李静姝
2、其他销售机构
(1)销售银行及券商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1
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
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王志刚、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83914283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3
青岛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叶旻
电话:0532-68629960 传真:0532-85709725
客服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网址:www.qdccb.com
4
东莞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何沛良 联系人:林培珊、杨亢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电话:0769-22866254
网址:www.drcbank.com
5
华宝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 021-687781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6
宁波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2)第三方销售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诺亚正行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
上海好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薛年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
蚂蚁(杭州)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 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
深圳众禄基金销
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
上海长量基金销
售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何昳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
浙江同花顺基金
销售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7
上海天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法定代表:其实 联系人:朱钰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8
众升财富(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9
上海利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李兴春 联系人:叶志杰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0
鼎信汇金(北京)
投资管理有限公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 8 号楼 C 座 1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 8 号楼 C 座 1701

法定代表:齐凌峰 联系人:阮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830
客服电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11
浙江金观诚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

法定代表:徐黎云 联系人:孙成岩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电话:400-068-0058 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2
嘉实财富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

法定代表:赵学军 联系人:张倩
电话:021-2028989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传真: 021-20280110、010-85097308
网址:www.harvestwm.cn
13
宜信普泽投资顾
问(北京)有限公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沈伟桦 联系人:王巨明
电话:010-52858244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4
一路财富(北京)
信息科技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 层 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客服电话:400-001-1566 联系电话:010-88312877
网址:www.yilucaifu.com
15
上海联泰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16
上海陆金所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5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17
泰诚财富基金销
售(大连)有限公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18
北京钱景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19
北京虹点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楼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胡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20
北京微动利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金
融商业楼 341 室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21
深圳市新兰德证
券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法定代表人:张彦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网址:8.jrj.com.cn
22
深圳富济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
02、03、04 单位 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
02、03、04 单位
法定代表:刘鹏宇 联系人:杨涛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23
珠海盈米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单元
法定代表:肖雯 联系人:李孟军
电话:18500050725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020-89629099
网址:www.yingmi.cn
24
北京新浪仓石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
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
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李昭琛 联系人:付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010-82607151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25
上海万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王廷富 联系人:姜吉灵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26
南京苏宁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苏宁总部)
法定代表:钱燕飞 联系人:喻明明
电话:025-66996699-884131 传真:025-66008800-884131
客服电话:95177 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网址:www.snjijin.com
27
北京汇成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28
天津万家财富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大厦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李修辞 联系人:邵玉磊
电话:010-590137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29
北京创金启富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梁蓉 联系人:李婷婷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30
北京格上富信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李悦章 联系人:曹庆展
电话:010-68983311 传真:010-65983333
客服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31
北京肯特瑞财富
投资管理有限公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法定代表:江卉 联系人:赵德赛
电话:010-89188343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32
北京蛋卷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T2 B 座 2507 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法定代表: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APP 下载网址:danjuanapp.com
33
北京恒天明泽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周斌 联系人:张鼎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9313586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wm.com
34
上海华夏财富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李一梅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35
通华财富(上海)
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
广场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表:兰奇 联系人:庄洁茹
电话:021-60818110 客服电话:95156 转 5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36
北京植信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 号
法定代表:于龙 联系人: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话:4006-80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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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和耕传承基金销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凤东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6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售有限公司 楼 602、603 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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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法定代表:李淑慧 联系人:胡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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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0-555-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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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联系人:辛怡
传真:021-31081800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魏佳亮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10 月 31 日证监许可【2016】2458 号文(《关于准予国泰稳
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募集。
本基金自 2017 年 4 月 24 日至 2017 年 7 月 21 日通过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
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进行公开发售。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
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03,160,551.95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
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7,099.92 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 2017 年 7 月 25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国泰稳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专户。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6 个月
的期间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
该日)至 6 个月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6 个月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
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则对应日调整至该对应日所在月度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
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基金的存续期间:不定期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7 月 26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将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
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每个开放期届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每个开放期届满时,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金额或者减去当日净赎回金
额后低于 5000 万元的。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
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
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期与开放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
该日)6 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效日起(包括该日)至 6 个月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6 个月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以此
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则对应日调整至该对应日所在月度的最后一日;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
交易。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
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为 2017 年 7 月 26 日起至 2018 年 1 月 25 日。根据本基金《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 2018 年 1 月 26 日起(含该日)至 2018
年 3 月 1 日(含该日)期间的工作日,本基金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自 2018
年 3 月 2 日至 2018 年 9 月 2 日止,为本基金的第二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
赎回、转换或其他业务。具体可查阅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8 年 1 月 18 日披露的《国泰稳益定
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并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
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
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投资人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申购本基金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
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 1.00 份,
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00 份,则该次赎回时必须一
起赎回。投资人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赎回本基金的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 10.00
份,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在直销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0.00 份,则该次赎回时必
须一起赎回。
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但各销售机构对交
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
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0 万 0.60%
M ≥10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3、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30 日但少于9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 90 日但少于 180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
于或等于 18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收取赎回费。赎回费中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赎回申请份额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180 日 0.50%
Y≥180 日 0.0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一个封闭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0%的赎
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赎回申请份额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1.50%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持有期大于或等于 7 日 0.50%
认购或在非同一开放期申购后赎回的份额 0.00% 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持续营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1)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三: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0.60%,
假设 T 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12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 /(1+0.60%)=9,940.36 元
申购费用=10,000.00-9,940.36=59.64 元
申购份额=9,940.36/ 1.0412=9,547.0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0.60%,假设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12 元,则可得到 9,547.02 份基金份额。 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例四: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用,假设 T 日本
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12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1.0412=9,604.3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用,假设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412 元,则可得到 9,604.30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五: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份额的持有时间
为 5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 T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200 元,则其可获得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200×1.50%=153.00 元
赎回金额=10,000×1.0200-153.00=10,047.00 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份额的持有时间为 5
日、T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200 元,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0,047.00 元。
例六: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份额的持有时间
为 10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 T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92 元,则其可获得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192×0.50%=50.96 元
赎回金额=10,000×1.0192-50.96=10,141.04 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份额的持有时间为 10
日、T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92 元,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0,141.04 元。
3、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分别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T 日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
人将通过网站、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遇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发生上述第 7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
放期间可以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可以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
应延长。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
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其余赎
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
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2)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赎
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根据上述办理原则,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赎回申请在该开放期内未能全部赎回完
毕的,基金管理人对其余赎回申请应于该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
2)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前述第(1)款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金
管理人网站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4、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与开
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
户注册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
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稳健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
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开放期内,股票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及时跟踪市场环境变化,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宏观经济政策变化、证券市
场运行状况、国际市场变化情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判断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综合评价各
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制定股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
整范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根据上市公司获利能力、成长能力以及估值水平来进行个股选择。运用定性
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综合分析其投资价值和成长能力,确定投资标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3、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投
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本基金将
密切关注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我国财政、货币政策动向,预测未来利率变动走势,自上而
下地确定投资组合久期,并结合信用分析等自下而上的个券选择方法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4、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
等特征,选择具有相对优势的品种,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谨慎进行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
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
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6、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本基金在权证投资
方面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立足于无风险套利,
尽力减少组合净值波动率,力求稳健的超额收益。
7、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合约
选择,谨慎地进行投资,旨在通过股指期货实现组合风险敞口管理的目标。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
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开放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0%-95%;
(2)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保证金以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6)如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则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封闭期内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在开放期内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如不投资股指期货,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则不受股指期货相关条款限制;
(17)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单
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在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在开放期
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3)、(19)和(20)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50%
本基金采用沪深 300 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因为:
1、沪深 300 指数是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
指数,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代表性和良好的市场
流动性;
2、沪深 300 指数是一只符合国际标准的优良指数,该指数体现出与市场整体表现较高
的相关度,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风险调整后收益也较好,具有良好的投
资价值;
3、沪深 300 指数编制方法的透明度较高;且具有较高的市场认同度和未来广泛使用的
前景,使基金之间更易于比较。
中债综合指数编制合理、透明、运用广泛,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权威性,能够更全面地
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
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票型基金。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 7 月 17 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67,986,950.40 58.22
其中:股票 67,986,950.40 58.22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8,683,252.46 41.69
7 其他各项资产 101,423.67 0.09
8 合计 116,771,626.53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8,843,776.41 33.37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71,559.85 0.06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7,076,904.00 14.6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11,913,484.00 10.23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81,226.14 0.07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7,986,950.40 58.41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2589 瑞康医药 600,000 8,184,000.00 7.03
2 601336 新华保险 160,000 6,860,800.00 5.89
3 601233 桐昆股份 312,200 5,376,084.00 4.62
4 600036 招商银行 191,100 5,052,684.00 4.34
5 002466 天齐锂业 100,000 4,959,000.00 4.26
6 600031 三一重工 500,000 4,485,000.00 3.85
7 600409 三友化工 500,000 4,305,000.00 3.70
8 600337 美克家居 624,400 3,658,984.00 3.14
9 603968 醋化股份 200,200 3,609,606.00 3.10
10 300199 翰宇药业 250,000 3,570,000.00 3.07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
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
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
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
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 “招商银行”违规情况外),
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招商银行于 2018 年 5 月 4 日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罚款 6570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3.024 万元,罚没合计 6573.024 万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违
规行为包括:(一)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二)违规批量转让以个人为借款主体
的不良贷款;(三)同业投资业务违规接受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四)销售同业非保本
理财产品时违规承诺保本;(五)违规将票据贴现资金直接转回出票人账户;(六)为同业投
资业务违规提供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七)未将房地产企业贷款计入房地产开发贷款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科目;(八)高管人员在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履职;(九)未严格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办理银
行承兑业务;(十)未严格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开立信用证;(十一)违规签订保本合同销售
同业非保本理财产品;(十二)非真实转让信贷资产;(十三)违规向典当行发放贷款;(十
四)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本基金管理人此前投资招商银行股票时,严格执行了公司的投资决策流程,在充分调研
的基础上,按规定将该股票纳入本基金股票池,而后进行了投资,并进行了持续的跟踪研究。
该情况发生后,本基金管理人就公司受处罚事件进行了及时分析和研究,认为招商银行
存在的违规问题对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未产生重大的实质影响,对该公司投资价值未产
生实质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继续对该公司进行跟踪研究。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1,661.8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761.81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1,423.6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国泰稳益定期开放 A 类: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 年 7 月 26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56% 0.32% 3.45% 0.35% -0.89% -0.03%
2018 年上半年 -15.07% 0.95% -5.47% 0.57% -9.60% 0.38%
2017 年 7 月 26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12.90% 0.73% -2.21% 0.48% -10.69% 0.25%
国泰稳益定期开放 C 类: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 年 7 月 26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51% 0.32% 3.45% 0.35% -0.94% -0.03%
2018 年上半年 -15.11% 0.95% -5.47% 0.57% -9.64% 0.38%
2017 年 7 月 26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12.98% 0.73% -2.21% 0.48% -10.77% 0.25%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7 年 7 月 26 日。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
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
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
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
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
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8、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者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
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
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别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开放期内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公告 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等。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
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以供公众
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系统性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造成的影响,其主要
包括利率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通货膨胀风险。
1、利率风险:对于股票投资而言,利率的变化将导致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上市公
司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等发生变化,同时改变市场参与者对于后市利率变化方向及幅度的
预期,这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发生变化,进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对于债券投资而言,
利率的变化不仅会影响债券的价格及投资人对于后市的预期,而且会带来票息的再投资风
险,对基金的收益造成影响。
2、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
进出口贸易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3、经济周期风险:宏观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的运行状况将直接影响
上市公司的经营、盈利情况。证券市场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直接反应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水平。
4、购买力风险: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是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造成投资
人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行业或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
等。
1、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
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信用风险: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
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者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下降等原因造成的基金资产损失的风
险。
三、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6 个月
的期间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
该日)至 6 个月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6 个月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
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则对应日调整至该对应日所在月度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
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本基
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申购赎回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是投资于沪深股票全市场的、无特定行业、主题或板块限定的普通混合型
基金。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开放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因此,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的流动性风
险是本基金主要面临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具有发展成熟、容
量较大、交易活跃、流动性充裕的特征,能够满足本基金开放式运作的流动性要求。同时,
本基金采用分散投资,针对个股/个券设置投资比例上限,保障了资产组合的流动性。在极
端市场行情下,存在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
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流动性风险。
(2)中小企业私募债单只债券发行规模较小,且只能通过两大交易所特定渠道进行转
让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3)股指期货合约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4)资产支持证券只能通过特定的渠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
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连续性情况,评估
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以满足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流动性要
求,应对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1)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
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其余赎
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
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2)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赎
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1)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根据上述办理原则,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赎回申请在该开放期内未能全部赎回完
毕的,基金管理人对其余赎回申请应于该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
2)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前述第(1)款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
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
包括:
(1)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赎回申请
的情形;
(4)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限小于 7 日;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决策程序依照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
办理。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切实保
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采取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对投资人造成无法赎回、赎回延期办理、赎回款项
延期支付、赎回时承担冲击成本产生资金损失等影响。
四、运作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
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而产生的风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险,或者由于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不完善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
2、交易风险:指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运作风险: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等突发情
况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4、道德风险:指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包括由内幕交易、违规操作、欺
诈行为等原因造成的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1、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开放期内,股
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等金融工具。因此股市、债市的变化将
影响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
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6 个月的期间。在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因此,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转入下
一封闭期,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3、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基金经理会对可能出现的巨额赎回情况进
行充分准备并做好流动性管理,但当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被全部确认时,申请赎
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存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
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4、每个开放期届满时,如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或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加上当日净申购金额或者减去当日净赎回金额后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合同将终止。
5、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发行人自身特点,存在一定的
违约风险。同时单只债券发行规模较小,且只能通过两大交易所特定渠道进行转让交易,存
在流动性风险。
6、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存在以下风险:1)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现金
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2)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施相关风险、资产支持
证券的利率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3)
管理人违约违规风险、托管人违约违规风险、专项计划账户管理风险、资产服务机构违规风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险等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4)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
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其他风险。
六、其他风险
除以上主要风险以外,基金还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发性事件或
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因内幕交易、
欺诈行为等产生的违规风险;
4、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
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届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加上当日净申购金额或者减去当日净赎回金额后低于 5000 万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6)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4、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5、开会方式 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在表决截止日以
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
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
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表决方式上,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8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10、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的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届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加上当日净申购金额或者减去当日净赎回金额后低于 5000 万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经友
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邮政编码:200082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成立日期: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日期:1997 年 4 月 10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叁拾捌亿玖仟玖佰柒拾玖万肆仟零捌拾壹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
银行卡业务;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办理地方财政信
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贷款、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
汇;同业外汇拆借;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
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
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开放期内,股票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开放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0%-95%;
(2)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保证金以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6)如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则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封闭期内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在开放期内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如不投资股指期货,
则不受股指期货相关条款限制;
(17)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单
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在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在开放期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3)、(19)和(20)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估值、交割等
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
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
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
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
何损失和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
托管人签署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
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
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1、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
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
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
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预先确定的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
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2、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
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
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4、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
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
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以下简称“《制
度》”),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
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首次投资中期票据之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签
署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中关于
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
及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基
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
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首次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签署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1、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
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2、基金管理人应防范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对相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
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的前提下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3、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度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修
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
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因基金管理人未就相
应风险控制制度的修订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除外),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须承
担连带责任。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化等不可归责于基金管理人的因素导
致基金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九)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
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当基金管理人确定的存
款银行名单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应将草拟的银行存款协议送基金托管人审核。首次
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签署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十)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十二)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三)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开立。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为基金管理人财务专用印章 1 枚、基
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名章 1 枚,以及基金托管人监管印章 1 枚。银行账户的开立需遵循宁波
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的相关规定。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基金开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
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以本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开立,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凭证。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将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
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2)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
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
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
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国家有最新
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8)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者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
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经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
为上海市,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本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托管协议,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1、理财咨询: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2、全天候的 7×24 小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等)。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邮、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等需求,基金管理
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三、短信提示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手机短信
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短信资讯。
四、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邮件
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电子资讯。
五、联系基金管理人
1、网址:www.gtfund.com
2、电子邮箱:service@gtfund.com
3、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88(全国免长途话费),021-31089000
4、客户服务传真:021-31081700
5、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邮编:200082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名称 报社 日期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利得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对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
2018/2/6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和耕传承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旗下部分基金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
2018/2/26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
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
2018/3/7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华夏财富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对旗下部分基金开通转换业务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
2018/3/9
关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
2018/3/23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证券
投资基金赎回费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
2018/3/23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
2018/3/28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
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
2018/4/19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直销银行对旗下部分基金暂停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
2018/4/19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直
销柜台渠道开通跨 TA 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
2018/5/7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浙江金观诚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旗下部分基金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
2018/6/15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
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
2018/6/20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
2018/6/22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开放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2018/7/11 国泰稳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二号)
式基金单笔申购、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限制
及单笔赎回、转换最低份额限制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
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泰稳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文

二、《国泰稳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泰稳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