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7-11-07 文字大小 【 】 【打印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或 “本
公司” )已于 2017 年 11 月 3 日在《证券日报》及本公司网站
(www.zrfunds.com.cn)发布了《中融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公告》 ,并于 2017 年 11 月 6 日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发布了
《中融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以通讯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为了使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中融鑫回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关于以通讯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融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本基
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会
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7 年 11 月 6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4 日 17: 00 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
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17 年 12 月 5 日
4、会议通讯表决票的送交或寄达地点:
收件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B
座 12 层
联系人:张放
联系电话:010-85146904
邮政编码:100005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融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中融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7 年 11 月 2 日,即在 2017
年 11 月 2 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
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 本
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
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rfunds.com.cn)在
“客户服务”-“下载专区”中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
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
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
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
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
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
件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
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
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
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
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
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
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
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
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
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
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
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
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
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
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
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
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
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
需的相关文件在前述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送达时间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
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
注明:“中融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
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
权代表的监督下于会议计票日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
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
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2)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
且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
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
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
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
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
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
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
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有效的表决票
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
同表决意见,若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计入弃权表
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
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通过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终止中融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方为有效;
3.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方可举行。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
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
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 召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户服务部
联系电话:400-160-6000/(86 10) 8500 3210
传真:(86 10) 8500 3387/(86 10) 6512 7767
网址:www.zrfunds.com.cn
电子邮件:services@zrfunds.com.cn
2.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4. 见证律师: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
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请拨打中融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160-6000(免长途话费) , (010)
85003210 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zrfunds.com.cn)获取相
关信息。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
请予以留意。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
释。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1 月 7 日
附件一:《关于终止中融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其说明
附件二:《中融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
关于终止中融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中融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融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中融
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方案可参见《关于终止中融鑫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
明》,详见本议案附件。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1 月 7 日
关于终止中融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融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或“持有人大会”),审议
《关于终止中融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
项的议案》。
2、本次终止中融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中融鑫回报混合” 或“本基金”)基金合同方案需经参加本次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因此终止基金合同方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且自决议
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大会决议的
备案,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终止预案
1、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终止中融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且进入清算程序前,
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基金管理人按
照《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规定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办理申购或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具体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
(1)通过《关于终止中融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2)本基金将于 2017 年 12 月 11 日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
不再接受持有人提出的份额申购、赎回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
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3)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如有持仓股票停牌,为了最大化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清算效率,基金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股票资产价格垫付基金未能变
现的股票资产,具体清算规则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待停牌股票复牌后,
基金管理人将股票卖出变现,若变现金额高于基金管理人垫付的金额,
则将差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比例补偿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若变现金额小于基金管理人垫付的金额,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损
失,不再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返还差额。
(4)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 6 个月。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清算费用应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从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的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8)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本基金清算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支付)、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3、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基金合同》终止。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二)
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
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终止《基金合同》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时,表明该有效表决票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了此次通讯会议,会议有效召开;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在会议有效召开前提下,经参
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后,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方面
本基金于 2017 年 12 月 11 日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将根据《基
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已就
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四、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设计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
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终止的方案和程序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
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
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
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终止 《基金
合同》的方案议案。
2、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及《关
于终止中融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
的议案》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
在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
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在全部基金份额均被赎回的情形下,本基金仍将在 12 月 11 日进
入财产清算程序。同时,由于所有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
此不存在基金资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的风险。
附件二:
中融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终止中融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
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
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
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
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rfunds.com.cn)在“客户服务”——“下载专
区”中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4 日的以通讯方
式召开的中融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
有议案的表决权。 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中融
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
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明编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rfunds.com.cn)在“客户
服务” —— “下载专区”中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
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
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
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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