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25-12-04 文字大小 【 】 【打印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或“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终止国联
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
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
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从2025年10月31日起,至2025年12月1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
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4,306,719.90份有效基金份额
参加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占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10月31日)
基金总份额7,209,169.81份的59.7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为:4,306,719.90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
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
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份额的1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5年12月3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
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公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5年12月3日
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
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关于《基金合同》终止的后续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本次
会议议案及说明,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之日起(2025年12月4
日),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财产清算,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二月四日
公证书
(2025)沪东证经字第9328号
申请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
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委托代理人:丁瑶希,女,1993年10月13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于2025年11月27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
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联安鑫发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2025年10月31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
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5
年11月1日、11月3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关于终止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
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国联安鑫发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国联安鑫发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
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孙立和于2025年12月3日上午9时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8楼对国联安鑫发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
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
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孙艺殷的监督
下,由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徐黄凯、丁瑶希进行
计票。截至2025年12月1日17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
方式)的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
决所持基金份额共4,306,719.90份,占2025年10月31日权益
登记日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
7,209,169.81份的59.74%,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
会对《关于终止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
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4,306,719.90份基金份额表示同
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
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
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终止国联安鑫发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
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
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林奇
202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