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信多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4-01-17 文字大小 【 】 【打印
            
金信多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一月
目录
第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2
第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
第三部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5
第四部份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2
第五部分基金财产的保管...........................................................................................................14
第六部分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8
第七部分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2
第八部分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8
第九部分基金收益与分配...........................................................................................................35
第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37
第十一部分基金费用...................................................................................................................45
第十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48
第十三部分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49
第十四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50
第十五部分禁止行为...................................................................................................................53
第十六部分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54
第十七部分违约责任...................................................................................................................56
第十八部分争议解决方式...........................................................................................................58
第十九部分托管协议的效力.......................................................................................................59
第二十部分其他事项...................................................................................................................60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的签订...................................................................................................61
鉴于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
集发行金信多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
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金信多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金信多策略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金信多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
议;
除非另有约定,《金信多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
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第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0号前海世茂金融中心
二期2603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502;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0号前海世茂金融中心二期
2603
邮政编码:518038
法定代表人:殷克胜
成立时间: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15]131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一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9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邮政编码:510623
法定代表人:蔡建
成立时间:2006年10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银监复[2009]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83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注册资本:114.5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货币金融服务(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
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金信多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
义。
(五)本协议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三部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次
级债等)、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
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包括权证、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80%-95%;本基金投资于本
基金界定的“消费升级主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95%,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界
定的“消费升级主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6)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22)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要求:
1)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
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
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
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7)、(15)、(20)项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
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
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
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职责,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并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类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基金管
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数据提供方的
数据和信息,合规投资的最终责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信息的
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如因上述机构提供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存在瑕疵而所引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的任何投资行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
因提供投资监督提示函而承担任何因基金管理人违规投资所产生的有关责任,也
没有义务去采取任何手段回应任何与投资监督提示函有关的信息和报道。但如收
到基金管理人的书面指示,基金托管人将就投资监督提示函所述的违规行为提供
有关资料。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
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八)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部份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时、准
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
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财产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此所遭
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第五部分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
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
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本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中,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
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
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的认购金额、持有期限、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和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且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
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如有)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
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账户办理
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
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
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负
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
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结算账户
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
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
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管理人进行,重置
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管
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
变更的资料提供给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管理人
或存款银行移交基金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
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管理人移交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
的保管箱;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的交接原则上
采用存款行上门服务的方式,基金管理人应先行确认存款行授权送、取存单人员
的身份信息,并提前3个工作日与基金托管人就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的交接进行沟
通。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银行定期存款存单进行保管,不负责对银行定期存款存
单真伪的辨别,不承担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实物证
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需要移交的,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移交手续。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
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
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20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第六部分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
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向基金管理人录音电话确认后,授权
文件即生效。如授权文件载明有生效日期的,以录音电话确认之日和所载生效日
期的二者最晚日期为生效日期。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
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收款人开户行大额支付行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
字。由于基金管理人指令要素不全导致资金未能及时成功划付所造成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
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通知基金托管人及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录音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
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录音电话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T+1日划款指令并录音电话
确认。如需下达T+0日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
所必需的时间,指令一般应在指定到账时点2个工作小时前发送,并录音电话确
认。T+0交收的划款指令发送截止时间为当日14:00。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
成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
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指令仅进行形式审
核。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
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印鉴和签章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相符,指令
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
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
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
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以录音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人保留指令正本,基金托管人保留指令正本传真件。指令正本应与
传真内容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传真的内容为准,基金托管人按收到的指令传
真件操作不承担相应责任。如授权通知书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不一
致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煳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
予以执行。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扫描
原件并电子邮件给托管人,托管人执行撤销指令。如果划款指令在撤销前已经执
行成功,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以录音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
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当至少提前一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传真新的被授权人的姓
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并及时通过录音电话确认,确保基金托管人及
时查收。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变更通知传真件后,通过录音电话向基金管理人
确认,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授权变更通知载明有生效日期的,以电话确认之日和
所载生效日期的二者最晚日期为生效日期。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
权变更通知原件寄送至基金托管人,原件内容应与传真件内容一致,若有不一致
的,以传真件为准。如授权通知书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不一致造成
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
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
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形式审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
理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已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经基金托管人录音电话确认,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
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七部分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
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
基金托管人,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易单元变更申请书》
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
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
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
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专用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关注本基金的交易单元情况,发现不合理现象,可能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
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3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
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
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
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
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规定进
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T+1日上午9:00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
用于当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若结算资金不足且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时补足结算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
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场外交易用于交收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划款指令。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
指令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发送的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
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财产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但银行托管专户余额不足或基金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
力的情况除外。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资基金损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
寸用于T+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
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资产管理人应在T+1日上午9: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资产
的清算交收及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
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非担保交收业务是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组织交易双方根据业务规则规定
或双方约定的结算模式完成交收,中国结算不作为双方的共同对手方,不提供交
收担保。为确保非担保交收业务的正常交收,基金管理人务必高度重视此类业务
交易告知的重要性,即于发生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大宗专场以及部分发行
类业务(公司债场内分销)以及通过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达成的私
募债券转让和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的公司债、私募债转让等非担保交收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当日及时将该交易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并进行录音电话确
认。其中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达成的公司债、私募债转让交易告知时间为申报
当日15:00;其余产品非担保交易告知截止时点为交易当日15:00。如需基金托
管人交易当日进行划款的,管理人需要在交易当日14:00分前将划款指令发送
给托管人。
参与T+0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债券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确有足额头寸用于上
述交易,并必须于T+0日14时之前出具有效划款指令(含不履约申报申请),并
确保指令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交收金额、成交编号)与实际交收信息一致。如由
于非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T+0非担保交收失败,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其他资产组合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
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
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
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券账目。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确保每日交易结束后证券
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对于交易记录、资金账目及证券账目,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不一
致,双方应积极查找原因并纠正,仍无法核对一致的,以基金管理人的交易记录、
资金账目及证券账目为准,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负
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15:00前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
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
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
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上述事宜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并保证上述事宜按时进行。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按时拨付相关款项的,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
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银行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资金划出、赎回和
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除与投资指令相同外,其
他部分另行规定。
(四)申购资金
1、T+1日15:00前,注册登记机构根据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者
申购基金的份额,基金管理人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2、T+2日15:00前,基金管理人应将确认后的有效申购款及转入款划到在
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申购
款是否到账,并对申购资金进行账务处理。如款项不能按时到账,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处理。
(五)赎回资金
1、T+1日15:00前,注册登记机构根据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
者赎回基金的金额,基金管理人将T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2、基金管理人在账户资金充足、划款指令于T+1日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条
件下,基金托管人将赎回及转出资金(含剔出归基金资产部分的赎回费)于T+3
日下午12:00前划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的资金清算专用账户。特
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
务处理。
(六)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
人承担的权责事宜进行商谈。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应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由基金
管理人开立并管理的资金清算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融资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做
好相关系统准备,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融资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八部分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各类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权证、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或挂牌转让的,除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
外的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估值处理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3)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
收或应付利息。
(6)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
提利息。
(7)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
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
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1)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何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何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5、当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
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
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
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6、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每6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
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
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2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
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
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第九部分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
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履行适当程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等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内容、披露方
式、披露时间、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规定报刊休刊,则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
等情况。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中国证监会对特殊基金品种的净值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应在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9)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0)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特殊基金
品种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
(18)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1)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1、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
策和投资目标等。
12、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还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3、投资于国债期货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
策和投资目标等。
14、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还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5、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目价值,以及总成本和
账目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还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情况。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
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基金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投资决策、交易、持仓、估值调整、收益分配等与基金投资运作相
关的信息;
2、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信息;
3、其他可能影响市场交易活动或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特定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和特殊基金品种的信
息披露,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编报规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主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移动客户端、社交平台等
方式向投资者提供信息披露服务,或通过月度报告等方式提高定期报告的披露频
率,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基金管理人应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公开性,不得为短期营销行为临时
性、选择性披露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本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部分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清算期间暂停计提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6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
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第十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开放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
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其保存期限自基
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部分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以加密方式
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20年以上。
第十四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五部分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部分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备解决方案。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清算备付金账户内的资金按
市场规则每月调整,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市场规则每月调整,因此清算
备付金账户内的资金、利息以及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及利息需等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退款后(备付金退款时间约为合同结束后2个月,保证
金退款时间约为合同结束后7个月)方可清算。该笔清算资金在扣除相关费用
后划往指定账户。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清算期间不计提托管费。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第十七部分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迟
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
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二)协议当事人违反协议,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
持。
(三)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
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
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五)由于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当事人一方违约,并且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
违约方并不能因为第三方过错而免除其对其他当事人的赔偿责任,但违约方有权
向第三方追偿。
第十八部分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托管人
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
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等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
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就本协议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管辖。
第十九部分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募集注册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
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
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
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两份,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部分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金信多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日:年月日
基金托管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
签订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