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8-04-20 文字大小 【 】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投票时间为自2018年3月26日0:00起至2018年4月18日17:00止。会议审议了《关于终止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
2018年4月19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工作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608679.19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89.75%,达到法定开会条件。
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608679.19份,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总基金份额的100%,达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费用明细:律师费4万元,公证费1万元,合计为5万元。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4月1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后续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本基金将从2018年4月20日起进入清算程序,2018年4月20日起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份额赎回、转换转出和转托管申请,本基金的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转换转入亦不再恢复。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不再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五、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司承诺在清算过程中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相关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结果将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布,并将遵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及时进行分配,敬请投资者留意。
2、如有疑问,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司网站(http://www.fts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7004518(免国内长途话费)、95105680(免国内长途话费)、021-38789555咨询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公  证  书
(2018)沪东证经字第6983号
申请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C-6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委托代理人:刘锡品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一八年四月十一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二一八年三月十九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一八年三月二十日、三月二十一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终止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公证人员印嘉琪于二一八年四月十九日上午九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9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杜蔚峰的监督下,由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刘锡品、陈晓霞进行计票。截至二一八年四月十八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608,679.19份,占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权益登记日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678,169.45份的89.75%,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终止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608,679.19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终止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公证书后所附的《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统计表》复印件内容与原件相符。
附件:《富兰克林国海恒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统计表》复印件(共一页)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林奇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