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富兰克林国海日鑫月益3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20-09-09 文字大小 【 】 【打印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9月8日在《证券时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ftsfund.com)发布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富兰克林国海日鑫月益3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富兰克林国海日鑫月益3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旗下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日鑫月益3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富兰克林国海日鑫月益3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257号)核准,依据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函[2017]983号文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生效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富兰克林国海日鑫月益3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6月19日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富兰克林国海日鑫月益3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富兰克林国海日鑫月益3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2020年10月12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20年10月13日
4、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部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 2 期 9 层
联系电话:4007004518(免国内长途话费)、95105680(免国内长途话费)、 021-38789555 邮政编码:200120
传真:021-68883069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富兰克林国海日鑫月益3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终止富兰克林国海日鑫月益3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0年9月10日,即 2020年 9月 10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四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ts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2020年10月12日17:00以前(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富兰克林国海日鑫月益3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2期9层
收件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部
联系电话:4007004518(免国内长途话费)、95105680(免国内长途话费)、 021-38789555
邮编:200120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则基金管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督员进行计票,且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2、《关于终止富兰克林国海日鑫月益3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即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相同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客户服务部
联系电话:4007004518(免国内长途话费)、95105680(免国内长途话费)、 021-38789555
传真: 021-68883069
网址: www.ftsfund.com
电子邮件:service@ftsfund.com
2、监督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 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021-62178903
4、见证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终止基金合同事宜获表决通过,在本基金正式进入清算程序前,本基金管理人有权预留一定时间作为投资者赎回选择期,供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以更好的满足投资者的退出需求(注:开通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以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具体情况请参见届时的公告。在此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不受《基金合同》关于每份基金份额只能在运作周期到期日赎回的限制。赎回选择期内,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赎回选择期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的,不收取赎回或转换转出涉及的赎回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除外),转换转出涉及的补差费将按照转换转出基金(即本基金)和转换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收取,具体收取情况以登记机构计算的结果为准。前述赎回选择期结束后,投资者未赎回或转换转出富兰克林国海日鑫月益3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本基金将进入清算程序。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方可举行,经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才能做出有效决议。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7004518、95105680、021-38789555咨询。
5、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6、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终止富兰克林国海日鑫月益3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终止富兰克林国海日鑫月益3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富兰克林国海日鑫月益3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9月9日
附件一:《关于终止富兰克林国海日鑫月益3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富兰克林国海日鑫月益3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富兰克林国海日鑫月益3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关于终止富兰克林国海日鑫月益3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为实施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方案,提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安排赎回选择期、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清算程序及《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时间,并根据《关于终止富兰克林国海日鑫月益3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的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实施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9月9日
附件二:《关于终止富兰克林国海日鑫月益3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富兰克林国海日鑫月益3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于2017年6月19日,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富兰克林国海日鑫月益3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
1、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终止富兰克林国海日鑫月益3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转换转入申请,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
(1)通过《关于终止富兰克林国海日鑫月益3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自通过《关于终止富兰克林国海日鑫月益3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赎回选择期(若有)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基金管理人拟将不再接受持有人提出的赎回、转换转出和转托管申请,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投资者在前述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之前已经提交的赎回、转换转出和转托管申请,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正常的清算交收。
(3)自通过《关于终止富兰克林国海日鑫月益3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赎回选择期(若有)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4)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清算费用应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本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合同终止。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层面
《富兰克林国海日鑫月益3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第二条约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基金合同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富兰克林国海日鑫月益3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约定,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须经特别决议通过,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决议即可生效: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公告的规定,并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3)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准备工作有序进行
为了保障富兰克林国海日鑫月益3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基金管理人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筹备持有人大会事宜,并与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沟通,制定了投资者通过通讯方式参与持有人大会的方式方法,从而保证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进行。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基金合同终止的主要风险是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终止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终止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议案。
2、流动性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本公告公布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相关约定的方式进行。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富兰克林国海日鑫月益3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富兰克林国海日鑫月益3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关于终止富兰克林国海日鑫月益3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同意 反对 弃权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出席富兰克林国海日鑫月益3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代为行使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束之日止。若富兰克林国海日鑫月益3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人证件类型: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证件类型:
受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2、如果同一委托人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且能够区分授权次序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纸面授权均为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表决意见一致,以一致的表决意见为准,若表决意见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
3、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在权益登记日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4、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四:富兰克林国海日鑫月益3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基金账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终止富兰克林国海日鑫月益3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2020年 月 日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相关工作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说明:
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
2、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3、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4、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计入有效表决票。
5、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或在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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