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8-09-08 文字大小 【 】 【打印
            
基金管理人: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7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9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2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9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34
九、基金收益分配 ................................................................................................. 42
十、基金信息披露 ................................................................................................. 44
十一、基金费用 ..................................................................................................... 45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5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5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53
十五、禁止行为 ..................................................................................................... 57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9
十七、违约责任 ..................................................................................................... 62 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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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6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66
二十、其他事项 ..................................................................................................... 67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68
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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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
募集发行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证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托管人;
为明确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
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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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22 号 3 层 309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27 号投资广场 B 座 2003、2005、2007
法定代表人:高永红
成立时间:2016 年 1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266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32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成立时间:1999年8月18日 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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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柒拾陆亿贰仟伍佰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511号
联系人:张谦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
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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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
相同含义。


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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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
(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
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
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4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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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4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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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b)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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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b)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d)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时,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8)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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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 2)、11)、21)、22)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此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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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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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
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
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每半年)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
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
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应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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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
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相应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名单范围选择投资对象,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
否按事前提供的对手名单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超越名单范围进行投资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但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
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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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产品禁投池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基金禁投池清
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禁投池清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清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清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清
单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按原禁投池清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超越名单范围进行投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但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7、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
则,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制定了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以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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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基金管理人须将经董事会备案的相应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若基金管理人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应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应依据届时有效的制度文件及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遵守相关制度、决策流程、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如今后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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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双
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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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
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每半年)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
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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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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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
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
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托管人仅对实
际交付并控制下的基金财产承担保管职责,对于非托管人保管的财产不承担责
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
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
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
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充分的配合与协助,但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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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募集金额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10 日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
有效,且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
行专门说明。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
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
件。
(三)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产品的名义为本基金在商业银行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
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账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
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或称“中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
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
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账户
进行。 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1

2.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
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
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
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
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
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应
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
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
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
协商解决。
(五)基金的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2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
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
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
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
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进行交易,并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
户。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回购交易主协议。
(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期货资金
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名称、期货资金账
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3

基金托管人须确认托管账户开户行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基金
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相关银期转账业务。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
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4

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
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
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原件
核对一致后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约定
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因基金管理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基金托管人送达重大合同原件或传真
件导致的法律责任,基金托管人不予承担。

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5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
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
交易权限。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后,应以电话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并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
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
并向管理人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
并向管理人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传真件、扫描件如与正本
不一致,基金托管人在与基金管理人核实无误后,方能以传真件或扫描件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
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收付的指令。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
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
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托管人根据其收到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或深、沪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数据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交收。
基金财产投资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登记结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6

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基金管理人不需要另行出具指令。
遵照中登上海预交收制度、中登深圳结算互保金制度、中登上海深圳备付
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所做的结算备付金、保证金及最低结算备付金的调整也
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有效指令,无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另行出具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予以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银行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银
行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指令,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或其他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
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
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
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确认
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传真或扫
描件以获得收件人(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传真件或
扫描件如与正本不一致,基金托管人以传真件或扫描件为准并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7

成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及时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
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有效划款指令时,原则上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
至少 2 个工作小时。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
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
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
因基金管理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答复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确
认电话。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资产管理人提供
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相符的形式审查,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
样本表面相符,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8

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
赎回、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以双方协商的书面方式(包括邮件、传
真等)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
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需及时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若由此造成的延误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撤
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约定的,如交易未生效,则暂缓执行并立即以录音电话或以双方认可的
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交易已生效,则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
产或投资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基金托管人
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
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9

(七)授权通知的变更
1、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 1 个工作日
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加盖公
章后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同时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变更授权通知文件自托管人收到传真或扫
描件并电话确认后,方视为送达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变
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的方式发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
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自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
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
任;基金托管人未执行或未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有效指令,导致基金财
产遭受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和期货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的标准和程序,并负责根据相关标准以及内部管理
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
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0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交易单元、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
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
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
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
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回函确认,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
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
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
托管人应给予合理充分的配合,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1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
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基金管理人发生超买行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2 时之前备足头寸,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
头寸进行交收。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
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
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
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
一致。如果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
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2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每交易日进行对账。。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
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
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本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
申购、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每日按照基金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基金托管账
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如当日托管账户为净应收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 15: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
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如当日托管账户为净应付额时,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3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 12:00 之
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当存在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
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
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
处理。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收益分配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分发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依据
划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分红款支付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
款时间。

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4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
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5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
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
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
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盘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6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
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固定收益品种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
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
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根据存款协议列示的利息总
额或约定利率每自然日计提利息。
6、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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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8、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二)估值错误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8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
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9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0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
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

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
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
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
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
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
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
如下: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进行基金
分红,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
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
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及
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

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4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
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公开披露前的基金信息、从对方获得的业
务信息及其他不宜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予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
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
露的义务。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5

定并公布。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七)款的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基
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6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6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1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7

(四)C 类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
为 0.15%。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做专门说明。销售服务
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五)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目。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8

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C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
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七)基金相关费用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待履行相
关程序后可调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相关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9

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刊登公告。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
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0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
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
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1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2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
金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自《基金合同》终止之
日起不少于 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
金的有关文件。

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3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4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
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
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
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
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5

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
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
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6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
告。
(三)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
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
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
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7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
产从事证券、期货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
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
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
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
令、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8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十二)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十四)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
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上述限制的,本基金投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

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9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
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0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备解决方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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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2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方承担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
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等
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
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托管人由于按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的有
效指令执行而造成的损失等;
4、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
商业银行、证券经纪机构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及其收益,因该
等机构欺诈、疏忽、过失、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资产带来的损失等,但由于基金
托管人过错造成的除外;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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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协议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
协议的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
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
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中国人民银行结算系统故障、开立本基金银行结
算账户的商业银行结算系统故障、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
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意外事
故。
(三)托管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
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
方承担。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
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托管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
合理的必要支持。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错误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基金财
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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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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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
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
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仲裁
的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
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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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
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报中国
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
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一式 6 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 2 份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 2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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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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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见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本页无正文,为格林伯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



基金管理人: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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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地点:北京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