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国景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4-03-05 文字大小 【 】 【打印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富国景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决定对富国景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因增加C类基金份额和相关法律法规变动对基金合同及《富国景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因增加C类基金份额和相关法律法规变动而对基金合同进行的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将自2024年3月7日起正式生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相关安排
  1、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份额代码为020931。增加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按0.1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的C类基金份额后,原有的基金份额全部自动转换为A类基金份额,该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本基金将形成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A类或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2、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1)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
N<7日
N≥7日
赎回费率
1.50%
0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C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5%,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
  3、C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与原有的基金份额相同。
  4、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请以本公司或销售机构公示信息为准。
  (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次修订内容为因增加C类基金份额、法律法规变动而对基金合同相关的条款进行修订,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将据此相应修改,并将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相应更新。本次修订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重要提示:
  1、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投资者可以登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或拨打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均免长途费)进行相关咨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确认已知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3月5日
  附件:富国景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二 部 分
释义
第 三 部 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第 七 部 分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义务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
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
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
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
(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优先确认其他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即赎回申请不超过基金总
份额10%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并在
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该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予以确认,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
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
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
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
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
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但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
金份额
57、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
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
金份额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
取申购费用,但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
时不收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
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
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
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
售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
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
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为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各类
基金份额单独设置代码,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
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
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
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基金份额
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
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中列示。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
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基金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即赎回申请不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并在仍可接受赎回
申请的范围内对该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予以确认,
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
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
法规的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
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 八 部 分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产估值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止与
基 金 财 产
的清算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情况
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且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者变更
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销售或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
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法律法
规、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份额净值对投资者的申
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引起基金份额净值剧烈波动
的,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临时增加基金份额净值的
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认,并在确认完成后予以恢
复,具体保留位数以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
予以公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
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
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
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
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情况
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且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
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
别;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机构,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份额净值对投资者的申购
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引起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剧烈波动
的,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临时增加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认,并在确认完成后予以恢复,
具体保留位数以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
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净值按规定
予以公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
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后,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销
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
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3、本基金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
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
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
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
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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