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泰恒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2023-11-10 文字大小 【 】 【打印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报告出具日: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清算报告公告日: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景顺长城泰恒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目录
重要提示 ..........................................................................................................................................3
一、基金概况 ..................................................................................................................................3
二、基金运作情况 ..........................................................................................................................3
三、财务会计报告 ..........................................................................................................................4
四、清算情况 ..................................................................................................................................5
五、备查文件 ................................................................................................................................10
景顺长城泰恒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重要提示
景顺长城泰恒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7年10月31日证监许可【2017】
194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年1月25日正式生效。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景顺长城泰恒回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
出现了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
了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此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最后运作
日为2023年10月25日,并于2023年10月26日进入清算程序。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于2023年10月26日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并由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基金进行清算审
计,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一、基金概况
基金名称 景顺长城泰恒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景顺长城泰恒回报混合
基金主代码 005325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 年 1 月 25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景顺
长城泰恒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景顺长城泰恒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运作情况
景顺长城泰恒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10月31日证监许可【2017】1947号文准予募集注
册,由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自2018年1月16日至2018
年1月22日期间向社会公开募集。《基金合同》于2018年1月25日正式生效,基金
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数为339,474,642.95份(含募集期间利息结转的份额,
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55,084.13份基金份额)。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如果存在连续60个工作日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无论是否出现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200人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截至2023年10月25日,本基金已出现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在上述事由出现后依法履行了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本基
金的最后运作日为2023年10月25日,并于2023年10月26日进入清算程序。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最后运作日期间,本基金正常运作。
三、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最后运作日资产负债表(经审计)
会计主体:景顺长城泰恒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23 年 10 月 25 日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
本期末
2023 年 10 月 25 日(基金最后运作日)
资产:
银行存款 3,212,072.99
结算备付金 78.50
存出保证金 6,810.89
资产总计 3,218,962.38
负债:
应付赎回款 581,4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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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管理人报酬 1,072.21
应付托管费 134.04
应付销售服务费 215.54
其他负债 57,605.09
负债合计 640,477.49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1,556,317.51
未分配利润 1,022,167.38
所有者权益合计 2,578,484.89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3,218,962.38
注:1. 报告截止日 2023 年 10 月 25 日(基金最后运作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1.6795 元,C 类基金份额净值 1.6512 元。基金份额总额 1,556,317.51 份,其中
A 类基金份额 303,117.91 份,C 类基金份额 1,253,199.60 份。
2. 本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0 月 25 日(基金最
后运作日)。
四、清算情况
自2023年10月26日至2023年11月2日止清算期间,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本基
金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算,具体清算情况如下:
(一)清算费用
按照《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的约定,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二)资产处置情况
(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的银行存款余额为人民币3,212,072.99元,其中包含
应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人民币512.53元。银行存款本金部分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
管,应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由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待结息日返还给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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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结算备付金为人民币78.50元,其中包含应计结算备付
金利息人民币78.50元。
结算备付金的本金部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
公司”或“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收取并保管,并由基金管理人景顺长
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供清盘分配使用,基金管理人垫付的
资金待结算公司返还后再归还基金管理人。因登记公司于每月第六个工作日根据
基金上月的交易情况对其收取基金的结算备付金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具体垫付
的金额,以基金清算款划出日前一日结算公司收取的金额为准。
结算备付金的应计利息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行
垫付,待结息日返还给基金管理人。
(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存出保证金为人民币6,810.89元,其中包含应计存出
保证金利息人民币10.16元。
存出保证金的本金部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
收取并保管,并由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
供清盘分配使用,基金管理人垫付的资金待结算公司返还后再归还基金管理人。
因登记公司于每月第二个工作日对其收取基金的存出保证金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具体垫付的金额,以基金清算款划出日前一日结算公司收取的金额为准。
存出保证金的应计利息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
行垫付,待结息日返还给基金管理人。
(三)负债清偿情况
(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赎回款为人民币581,450.61元,该款项已于2023
年10月27日前支付。
(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管理人报酬为人民币1,072.21元,该款项已于2023
年10月27日支付。
(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托管费为人民币134.04元,该款项已于2023年10
月27日支付。
(4)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销售服务费为人民币215.54元,该款项已于2023
年10月27日支付。
(5)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其他负债为人民币57,605.09元,由预提审计费人民币
38,629.30元、应付赎回费人民币5.93元、应付交易费用人民币18,969.86元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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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提审计费用人民币38,629.30元,该款项按照付款通知书已于2023年10
月30日支付给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应付赎回费已于2023年10月27日前随应付赎回款划付时一并支付。
应付交易费用已于2023年10月30日完成支付。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处理
(1)自2023年10月26日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起至2023年11月2日止清算期间,
经本基金管理人登记系统确认的基金赎回交易为于2023年10月25日提出申请并
于2023年10月26日确认的赎回(含转换)交易。上述基金赎回交易中确认的A类基
金赎回份额为24,009.97份,赎回时本基金A类份额净值为1.6795元,赎回金额(费
后)为40,022.30元;确认的C类基金赎回份额为81,416.89份,赎回时本基金C类
份额净值为1.6512元,赎回金额(费后)为133,763.40元,该款项已于2023年10月
30日返还投资者。
(2)截止2023年11月2日,本基金管理人登记系统记录本基金剩余基金份额总
额为1,450,890.65份,其中A类基金份额279,107.94份,C类基金份额
1,171,782.71份。
(五)本次清算报告期间的清算损益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本期金额
一、营业总收入 1,183.61
1.利息收入 209.00
其中:存款利息收入 209.00
债券利息收入 -
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收入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 -
证券出借利息收入 -
其他利息收入 -
2.投资收益(损失以“-”填列) -
其中:股票投资收益 -
基金投资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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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投资收益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 -
贵金属投资收益 -
衍生工具收益 -
股利收益 -
其他投资收益 -
3.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填
列)
-
4.汇兑收益(损失以“-”填列) -
5.其他收入(损失以“-”填列) 974.61
减:二、营业总支出 -
1.管理人报酬 -
2.托管费 -
3.销售服务费 -
4.投资顾问费 -
5.利息支出 -
6.信用减值损失 -
7.税金及附加 -
8.其他费用 -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1,183.61
减:所得税费用 -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1,183.61
五、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六、综合收益总额 1,183.61
(六)清算期间的剩余资产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金额
一、2023年10月25日(基金最后运作日)基金净资产 2,578,48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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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清算报告期间净收益 1,183.61
减:净赎回金额(含费用) 174,760.31
二、2023年11月2日(清算截止日)基金净资产 2,404,908.19
截止2023年11月2日本基金的净资产情况如截止当日的资产负债表所示:
会计主体:景顺长城泰恒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23 年 11 月 2 日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
本期末
2023 年 11 月 2 日 (基金清算截止日)
资 产
银行存款 2,404,817.05
结算备付金 78.50
存出保证金 12.64
资产合计: 2,404,908.19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本期末
2023 年 11 月 2 日(基金清算截止日)
负债
负债合计: 0.00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1,450,890.65
未分配利润 954,017.54
所有者权益合计: 2,404,908.19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2,404,908.19
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于 2023 年 11 月 2 日本基金剩余财产为人民币
2,404,908.19 元。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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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日至清算款划出日前一日的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亦属份额持有
人所有。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加快清盘速度,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将先行垫付该笔款项(该金额可能与实际结息金额存在略微差异),
供清盘分配使用,待结息日回款后再返还给基金管理人。
(七)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本清算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
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景顺长城泰恒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审计报告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景顺长城泰恒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清算报告》的法律意见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景顺长城泰恒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