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睿和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3-05-22 文字大小 【 】 【打印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建信睿和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建信睿和纯债定期开放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5375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年2月2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建信睿和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建信睿和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3年5月24日
赎回起始日 2023年5月24日
  注:(1)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本次开放期为2023年5月24日至2023年6月20日(20个交易日),是建信睿和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第十个封闭期结束后的开放期,也是本基金开始运作以来的第十个开放期。
  (3)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6个月的期间。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该日6个月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该日6个月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4)特别提示: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2023年5月24日至2023年6月20日(20个交易日)为本基金第十个开放期。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追加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追加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0元的,从其规定。
  3.2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3.2.1前端收费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备注
0万≤M<100万 0.40% -
100万≤M<200万 0.30% -
200万≤M<500万 0.20% -
M≥500万 1,000.00元/笔 -
  注:M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则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为: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赎回费率1.5%;持续持有期满7日但不满一个封闭期(包括申购后在同一开放期内赎回的基金份额),赎回费率0.1%;持有满一个封闭期的基金份额,赎回费率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持续持有期满7日但持有不满一个封闭期(包括申购后在同一开放期内赎回的基金份额)的,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无。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则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
  7基金销售机构
  7.1场外销售机构
  7.1.1直销机构
  直销中心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7.1.2场外非直销机构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具体情况以相关公告为准。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办理本次开放期申购和赎回业务有关的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5)咨询方式: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
  本公司官方网站地址:www.ccbfund.cn;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业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