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金信民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3-11-15 文字大小 【 】 【打印
            

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金信民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提升金信民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市场竞争力,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金信民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转换本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由托管人结算模式改为券商结算模式,并相应修改《金信民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现将具体事宜
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
自 2023 年 11 月 17 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转换工作。 转换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结算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场内证券交易结算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拟对《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 原托管协议 内容 修订后托管 协议内容
五、基金财产 保管
(三)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 可以以本 基金名义在 具有托管资 格的商业 银行开立基 金资金账 户(托管账户 ),托管帐户 名称以实际 开 立 为 准 ,
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 令办理资 金收付,本基 金的银行 预留印鉴由 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基 金管理人 保证本基金 的
一切货币收 支活动,包 括但不限于 投资、支付赎 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 款,均需通过 本基金资 金账户进行 。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在具有托管 资格的商 业银行开设 资产托管 专户, 该资产 托管专户 是指基金托 管人 在 集 中
托管模式 下,代表所 托管的基金 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进行一 级结算的 专用账户。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 其他任何银 行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进 行本 基 金 业
务以外的 活动。
基金资金账 户的管理 应符合《人民 币银行结算 账户管理 办法》、《现金管 理暂行条 例》、《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 定 》、《利 率 管 理 暂
行规定 》、《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银 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的 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严格管 理基金在基 金托管人处 开立的基 金资金账户 、定时核查 基金资金账 户余额。
(四)基金证券 账户与结 算备付金账 户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和本基 金联名的方 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开 设证券账 户。
基金托管人 以自身法 人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 并 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完 成与 中 国 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 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 予以积极协 助。结算备 付金的收取 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规定执 行。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 和未经对方 书面同意 擅
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 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证 券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 动。
(三)基金的托 管账户的 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 基金的托管 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 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具 有基金托管 资格的商 业银行开设 本基金的 托管账户。 本 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支 活动,包括
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 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 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 基金的托 管账户进行 。
3、本基金托管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
其他任何托 管账户;亦 不得使用本 基金的托管 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4、基金托管账 户的管理 应符合法律 法规的有关 规定。
(四)基金进行 定期存款 投资的账户 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 以基金名 义在基金托 管人认可的 存款银行 的指定营业 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 基 金托管人 负责该账户 银 行 预 留 印
鉴的保管 和使用。 在 上述账户开 立和账户 相关信息变 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开户 或账户变更 所需
的相关资料 。
(五)基金证券 账户、证券 资金账户及 其他投资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应当代表 本基金,以基 金托管人和 本基金联 名的方式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设证券 账户。
2、本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 借或转让本 基金的证
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本 基金的证券 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
3、证券账户开 立后,基金 管理人以基 金名义在基 金管理人 选择的证券 经纪商营 业网点开立 证券资金 账户,并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该证券资 金账户与 基金托管资 金专门账 户之间建立 银证转账 对应关系。
4、交易所证券 交易资金 采用第三方 存管模式,即 用于证券 交易 结 算 资 金 全 额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资 金 账 户
中,场内的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由基 金管理人 所选择的证 券公司负 责。 基金托管 人不负责 办理场内的 证券交易 资 金 清 算 ,也
不负责保 管证券资金 账户内存 放的资金。
本基金采用 “第三方存 管”+“托管”模式 存管证券交 易结算资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在 证 券 经 纪 商 开 设 基 金 证 券 资 金 账 户 ,并
通知 基金托管人 与开立的 基金托管账 户建立第 三方存管关 系, 同时三 方存管的银 证转账密 码应及时通 知基金托 管 人 并 由
其 掌握,在基 金运作期间 ,未经基金 托管人同意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变 更 基 金 证 券 资 金 账 户 与 托 管 账 户 之 间 的 第 三 方 存 管 关
系,不得对该 资金账户 项下的证券 资产进行 转托管和撤 指定,由此 给基金财产 造成损失 的,相关责任 均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
5、在本托管 协 议 生 效 日 之 后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的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使 用 的 ,若 无 相 关 规
定,则 基金托管人 应当比照 并遵守上述 关于账户 开设、使用的 规定。
6、因业务发展 需要而开 立的其他账 户,可以根据 法律法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议 后 开 立 。
新账 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 管理。
7、法律法规等 有关规定 对相关账户 的开立和管 理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 定办理。
六、指令的发 送 、确 认 和 执

(三)指令的发 送、确认和 执行的时间 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 通知”确定 的有权发送 人(下称“被授 权人”)代表 基金管理人 用加密传 真的方式或 其他基金 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确认过的方 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在 发送指令 后及时与基 金托管人 进行确认,因 管理人未 能及时与基
金托管人进 行指令确 认,致使资金 未能及时到 账所造成 的损失不由 基金托管 人承担。 基金 托管人依 照“授权通知 ”规定的方
法确认指令 有效后,方 可执行指令 。 对于被授权 人发出的 指令,基金管 理人不得 否认其效力 。 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基 金法》、
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 经营权限 和交易权限 内发送划 款指令,被授 权人应按 照其授权权 限 发 送 划
款指令。 基金 管理人在 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 托管人留出 执行指令 所必需的时 间。 基金管 理人发送指 令(包 括 原 指 令 被 撤
销 、变更后再 次发送的新 指令)的截 止时间为当 天的 15:00,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要 求 当 天 某 一 时 点 到 账 ,则 交 易 结 算 指 令 需 提 前
2 个工作 小时发送,并 进行电话 确认。 由于基 金管理人 原因导致的 指令传输 不及时、未能 留出足够 的划款时间 ,致使资金 未
能及时到账 所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 人收到基金 管理人发 送的指令后 ,应立即审 慎验证有关 内容及印 鉴
和签名的表 面一致性 ,复核无误后 应在规定期 限内执行 ,不得延误。 基 金托管人 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 提供相关交 易凭证、合
同或其他有 效会计资 料,以确保基 金托管人有 足够的资 料来判断指 令的有效 性。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 所提供的文 件资料的 真
实、有效、完整 、准确、合法 ,没有任何重 大遗漏或误 导;基金 托 管 人 对 此 类 文 件 资 料 仅 进 行 形 式 审 查 ,对 其 真 实 性 和 有 效 性
不作 实质性判断 ,不承担任 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下达指 令时,应确保 基金银行 账户有足够 的资金可 用余额,对基 金管理人 在没有充足 资金 的 情 况
下向基金 托管人发 出的指令,基 金托管人 有权不予执 行,并立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因 为 不 执 行 该 指 令 而
造成损 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 应在交易 时间内将同 业市场国债 交易通知 单加盖预留 印鉴后传 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电 话通知托管 人。
(三)指令的发 送、确认和 执行
1、指令由“授权 通知”确定 的指令发送 人员代表基 金管理人 用传真的方 式或其他 双方确认的 方式向基 金托 管 人 发 送 。 基 金
管 理人有义务 在发送指 令后及时与 基金托管 人进行确认 ,因基金管 理人未能及 时与基金 托管人进行 指令确认 ,致使 资 金 未
能及时到 账所造成的 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 担。 对于指 令发送人员 发出的指 令,基金管理 人不得否 认其效力。 但 如果基金 管
理人已经撤 销或更改 对指令发送 人员的授权 , 并且基金 托管人已收 到该通知 , 则对于此后 该指令发 送人员无 权 发 送 的 指
令,或超权限 发送的指 令,基金管理 人不承担 责任。
2、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 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在其合 法的经营权 限 和 交 易 权 限 内 ,并 依
据相关业 务规则发送 指令。 指令 发出后,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电话通 知基金托 管人。
3、基金管理人 发给基金 托管人的资 金划拨类指 令应写明 款项事由、时 间、金额、出 款和收款账 户信息等 。 基金托管人 在接收
指令时,应对 指令的要 素是否齐全 、印鉴是否与 授权通知 相符等进行 表面一致 性的检查,对 合法合规 的指令,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规定期限 内执行,不 得不合理延 误。 基金托 管人有权要 求基金管 理人提供相 关交易凭 证、合同或其 他有效会 计资料,以确
保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 的资料来判 断指令的有 效性。 基金 管理人应保 证所提供 的文件资料 的真实、有 效、完整、准确 、合法,没
有任何重大 遗漏或虚 假、误导性陈 述;基金托管 人对此类 文件资料仅 进行形式 审查,对其真 实性和有 效性不作实 质 性 判 断 ,
不承担任何 责任。
如果基金管 理人发出 的指令要素 不全或含义 模糊的,基 金托管人有 权不执行 ,并附注相应 的说明后 立即将指令 退 还 给 基 金
管理人,由 此引起的 任何后果或 责任,基金 托管人概不 承担。
4、基金管理人 在发送指 令时,应为基 金托管人执 行指令留 出 2 个工作小 时的执行 指令时所必 需的时间 。 指令传输不 及时未
能留出足够 的执行时 间等基金管 理人原因,致 使指令未 能及时执行 所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
七、交易及清 算交收安 排
(一)选择代理 证券买卖 的证券经营 机构的标准 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 代理本基金 证券买卖的 证券经营 机构。
基金管理人 负责根 据 相 关 标 准 以 及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对 有 关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进 行 考 察 后 确 定 代 理 本 基 金 证 券 买 卖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并承担相应 责任。基金 管理人和被 选择的证券 经营机构 签订交易单 元使用协 议,由基金管 理人通知 基金托管人 ,并在法
定信息披露 公告中披 露有关内容 。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将 基金专用交 易单元号、佣 金费率等 基本信息以 及变更情 况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 人。
(二)基金投资 证券后的 清算交收安 排
1、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 清算和交收 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应根据 有关法律法 规及相关 业务规则,签 订《证券交 易资金结算 协议》,用以 具体明确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金托管 人在证券 交易资金结 算业务中 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 人的资金 划拨指令,基 金托管人在 对印鉴和 签名表面一 致性复核 无误后应在 规定期限 内执行,不得 延误。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发 生的所有场 内、场外交易 的资金清 算交割,全部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办 理。 场内证 券投资的应 付 清 算 款
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中 登公司的交 收指令主 动从基金托 管专户中 扣收, 场外资 金汇划由 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 管理人 的 交 易
划款指 令具体办理 。
本基金证券 投资的清 算交割,由基 金托管人 通 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深 圳 分 公 司 、其 他 相 关 登 记
结算机构及 清算代理 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 托管人过 错在清算和 交收中造成 基金财产 的损失,应由 基金托管 人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 任。如果因为 基金管理 人
未事先通知 基金托管 人增加交易 单元,致使基 金托管人 接收数据不 完 整 ,造 成 清 算 差 错 的 责 任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如 果 因
为基金管理 人未事先 通知需要单 独结算的 交易,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的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如果因为 基金管理 人违反 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进行证券 投资或违 反双方签订 的《证券交 易资金结算 协议 》而 造 成 基 金 投 资 清 算 困 难 和 风 险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后有权 立即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解决,基 金托 管 人 应 给 予 必 要 的 配 合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理 人承担。
2、基金出现超 买或超卖 的责任认定 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 在履行监 督职能时,如 果发现基金 投资证券 过程中出现 超 买 或 超 卖 现 象 ,有 权 立 即 书 面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管理人负 责解决,由 此给基金造 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如 果因基金管 理人原因 发生超买行 为,必须于 T+1 日 上 午
11:30 时之 前完成融 资,用以完成 清算交收 。
3、基金无法按 时支付证 券清算款的 责任认定及 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 应确保基 金托管人在 执行基金管 理人发送 的指令时,有 足够的头 寸进行交收 。 基金的资 金头寸不足 时 ,基 金 托
管人有权拒 绝执行基 金管理人发 送的划款 指令并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 发送划款指 令时应充 分考虑 基 金 托
管人的 划款处理所 需的合理 时间。如由于 基金管理 人的原因导 致无法按 时支付证券 清算款,由 此给基金造 成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
在基金资金 头寸充足 的情况下,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符合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指 令 不 得 拖 延 或 拒
绝 执行。 如由于 基金托管 人的过错导 致基金无 法按时支付 证券清算 款,由此给基 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 托管人承 担。
(三)资金、证券 账目及交 易记录的核 对
对基金的交 易记录,由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按日进 行核对。 每日 对外披露 基金份额净 值之前,必 须保证当天 所 有 实 际
交易记录与 基金会计 账簿上的交 易记录完 全一致。如果 实际交易 记录与会计 账簿记录 不一致,造成 基金会计 核算不完整 或
不真实,由此 导致的损 失由基金的 会计责任方 承担。
对基金的资 金账目,由 双方每日对 账一次,确保 双方账账 相符。
对基金证券 账目,由每 周最后一个 交易日终了 时双方进 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 目,每月月 末双方进行 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 ,由双方每 日对账一次 。
(四)申购、赎回 、转换开放 式基金的资 金清算、数据 传递及托 管协议当事 人的责任
1、托管协议当 事人在开 放式基金的 申购赎回、转 换中的责 任
基金的投资 者可通过 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中心 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销 售网点进 行申购和赎 回申请, 由 基金登记机 构办 理 基 金
份额的过 户和登记 ,基金托管人 负责接收 并确认资金 的到账情 况,以及依照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 令来划付 赎回款项。
2、开放式基金 的数据传 递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开放日 14:00 之前 将前一个开 放日经确 认的基金申 购赎回转 换 等 数 据 传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对传递的申 购、赎回数 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负责 。
3、开放式基金 的资金清 算
基金托管账 户与“基金 清算账户”间 的资金结算 遵循“全额 清算、净额交 收”的原则 ,每日按照托 管账户应 收资 金 与 应 付 资 金
的 差额来确定 托管账户 净应收额或 净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 金交收额 。 当存在托管 账户净应 收额时,基金 管理人应 在 交 收 日
15:00 时 之前从基 金清算账户 划往基金 托管账户;当 存在托管 账 户 净 应 付 额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将
托管 账户净应付 额在交收 日 12:00 前划往基 金清算账 户。 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 形,款项的交 收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
如果当日基 金为净应 收款,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 查收资金 是否到账,对 于未准时 到账的资金 ,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 人划付。 对
于未准时划 付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划付,由此 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 后果严重 的 基 金 托
管人有权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 金为净应 付款,基金托 管人应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有效指 令及时进 行划付。对于 已发送有 效指令但因 基金托管 人
过错未准时 划付的资 金,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划付,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但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原因导致 的指令传 输不及时、未 能留出足 够的划款时 间,致使资 金未能及时 到账所造 成的损失除 外。 后果严 重 的 基 金 管
理人有权 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一)基金管理 人负责选 择代理本基 金证券、期货 买卖的证 券、期货经营 机构。
1、选择代理证 券买卖的 证券经营机 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 代理本基金 证券交易所 证券买卖 的证券经纪 机构, 并代 表基金与被 选择的证 券经纪机构 签 订 证 券 经
纪服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应将证 券经纪服 务协议的原 件及时送 交基金托管 人。
2、相关信息的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专 用交易单元 的号码、券 商名称、佣金 费率等基 金基本信息 以 及 变 更 情
况。
3、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 代理本基金 期货交易的 期货经纪 机构,并与其 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其 他事宜根 据法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的相关规定 执行,若无 明确规定的 ,可参照有 关证券买卖 、证券经纪 机构选择的 规则执行 。
(二)基金清算 交收
1、证券交易所 资金结算
本基金通过 证券经纪 商进行的交 易由证券经 纪商作为 结算参与人 代理本基 金进行结算 ; 本基金其 他证券交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或相关 机构负责 结算。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应共同遵 守中登公司 制定的相 关业务规则 和规定,该 等规则和规 定自动成 为本条款约 定的内容 。
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前 ,应充分知晓 与理解中登 公司针对 各类交易品 种制定结 算业务规则 和规定。
证券经纪商 代理本基 金财产与中 登公司完成 证券交易 及非交易涉 及的证券 资金结算业 务, 并承担 由证券经纪 商 原 因 造 成
的正常结 算、交收业 务无法完成 的责任;若 由于基金管 理人原因 造成的正常 结算业务 无法完成,责 任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
2、其它场外交 易资金结 算
场外资金对 外投资划 款由基金托 管人凭基金 管理人符 合本托管协 议约定的 有效资金划 拨指令和 相关投资合 同(如 有 )进 行
资金划拨 ;场外投资 本金及收益 的划回,由 管理人负责 协调相关 资金划拨回 产品托管 户事宜。
(三)资金、证券 账目和交 易记录核对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对本 基金的资金 、证券账目 及交易记录 进行核对 。
(四)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 处理的基本 规定
1、T 日,投资者进 行基金申 购、赎回和转 换申请,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分别计算 基金资产净 值,并进行 核对。
2、T+1 日,登记机构 根据 T 日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申购份 额、赎回金 额及转换份 额,更新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据 库 ;并 将 确 认 的
申购、赎回 及转换数据 向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 理人传送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根据确认 数据进行 账务处理。
3、基金托管账 户与“基金 清算账户”间 的资金清算 遵循“全 额 清 算 、净 额 交 收 ”的 原 则 ,即 按 照 托 管 账 户 当 日 应 收 额 (包 括 申
购资金 及基金转换 转入款)与 托管账户应 付额(含赎 回资金、赎 回 费 、基 金 转 换 转 出 款 及 转 换 费 )的 差 额 来 确 定 托 管 账 户 净
应收额或 净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 金交收额 。 当存在托管 账户净应 收额时,基金 管理人负 责将托管账 户净应收 额在交收日 15:
00 前从“基金清 算账户”划 到基金 托 管 账 户 ;当 存 在 托 管 账 户 净 应 付 额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将 托 管 账
户净 应付额在交 收日 12:00 前划 到“基金清算 账户”。
4、基金管理 人 未 能 按 上 款 约 定 将 托 管 账 户 应 收 额 全 额 、及 时 汇 至 基 金 的 托 管 账 户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该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基金托管人 未能按上 款约定将托 管账户应 付额全额、及 时汇至“基 金清算账户 ”,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由 基金托管 人承担。
5、基金管理人 应将每个 开放日的申 购、赎回、转换 开放式 基 金 的 数 据 传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对 传 递 的 申 购 、赎
回、转 换开放式基 金的数据 真实性负责 。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查 收申购资 金的到账情 况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 指令及时 划付赎回
款项。
十九、 基金托 管 协 议 的 效

(三)基金托管 协议自生 效之日对托 管协议当事 人具有同 等的法律约 束力。
(四)基金托管 协议正本 一式六份,协 议双方各持 二份,上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各 一 份 ,每 份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三)基金托管 协议自生 效之日对托 管协议当事 人具有同 等的法律约 束力。
(四)对原托管 协议效力 的特别约定
鉴于已签署 《金信民长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协议 》(即 原 托 管 协 议 )的 协 议 当 事 人 双 方 一 致 同 意 ,签 署 本 托 管
协 议替代原托 管协议。
本托管协议 自协议当 事人双方签 署完毕且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通过 后生效。
自本托管协 议生效之 日起,双方在 原托管协议 项下的权 利义务关系 均以本托 管协议约定 为准,原托 管协议不再 执 行 。 双 方
在本托管协 议生效日 前所有已经 履行的、符 合原托管协 议约定的 行为继续有 效,双方均 不得因本基 托管协议 生效 而 否 认 根
据原托 管协议已履 行的相关 行为的效力 。
(五)基金托管 协议正本 一式六份,协 议双方各持 二份,上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各 一 份 ,每 份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三、重要提示
1、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并将更新后的文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网站披露。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公司网址:www.jxfunds.com.cn
金信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900-8336
3、本公告的解释权归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四、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
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 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