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加银睿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民生加银睿通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 年 9 月 3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民生加银睿通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简称 民生加银睿通 3 个月定开发起式
基金主代码 005425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 年 1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不时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民生加银睿通 3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民生加银睿通 3 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5 年 9 月 5 日
赎回起始日 2025 年 9 月 5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5 年 9 月 5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5 年 9 月 5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民生加银睿通 3 个月定
开发起式 A
民生加银睿通 3 个月定开
发起式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5425 025344
该基金份额是否开放申购、
赎回及转换
是 是
2
注: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本基金增设 C 类基金份额。
2 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
式运作,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
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
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含该日)进入开
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2日进行公告。
本基金的第二十三个封闭期为 2025 年 6 月 5 日起至 2025 年 9 月 4 日止。本
基金第二十三次办理申购、赎回以及转换业务的开放期为 2025 年 9 月 5 日(含
该日)起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即 2025 年 9 月 5 日至 2025 年 10 月 10 日。本基
金在上述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接受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以及转换业务,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自 2025 年 10 月 11 日起至 2026 年 1 月 11 日止,为本基金的第二十四个封
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以及转换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
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业务时除
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 50%,且本基金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3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通过销售机构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元(含申
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比例配售和红利再投资不受此
最低申购金额规定限制;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当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
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养老金账户,包括养老
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
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
司将依据规定将其纳入养老金账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
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投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账户,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办理账户
认证手续后,即可享受申购费率1折优惠。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申购费率为固定
金额的,则按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费率规定执行,不再享有费率优惠。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如下:
单次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08%
100 万元≤M<200 万元 0.05%
200 万元≤M<500 万元 0.03%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非养老金客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4
单次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5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同日或异日多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
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申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
投资人申购费率按照申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
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本基金参加各销售机构发起的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费率优惠方案以
销售机构的安排为准,请关注销售机构公告或询问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在对存量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每笔最低赎回份额均为 1
份,即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每笔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 份;投
资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
的,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
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但
不得低于 1 份的最低限额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的赎回人承担。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基
5
金份额所对应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见下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 1.50%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在下一开放期赎回的份
额
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时间 T 赎回费率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T<7 日 1.50% 100%
T≥7 日 0.00% -
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
算。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扣除用于市场推广、登记费
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对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同一开放期内申
购后又赎回的份额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基金转换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收取的赎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含更新)及最新的相关公告
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基金转换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
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或转换基金申购
费率相同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
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
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6
2.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的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
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金额=转出的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用
基金申购补差费(外扣)=转出金额×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
购费率)-转出金额×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基金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转出金额-基金申购补差费)/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的转换出基金与转换入基金须为同一个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并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登记注册的开放式基金,并且基金管理
人已开通该两只基金份额的转换,具体可转换基金可以咨询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
机构。
2.其他转换业务规则详见本公司网站发布的《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3.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转换业务的时间可
能有所不同,各销售机构的开通情况和具体业务规则以各销售机构安排为准。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88
6.2 非直销销售机构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
7
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和《基金合同》等相关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网
站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最后一日的次日,将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第二十三次办理申购、赎回以及转换业务等相关事项予
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最新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2.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包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但最长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为准。
3. 2025 年 9 月 5 日至 2025 年 10 月 10 日为本基金的第二十三个开放期,即
在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接受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以及转换业务,2025
年 10 月 10 日 15:00 以后暂停接受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以及转换业务直至
下一个开放期。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
8
4.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各销售机构及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站:www.msjyfund.com.cn
2)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388
5.风险提示: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 50%,且本基金不得向个人投资者
公开销售。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在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能赎回基金份额,因此,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
额将转入下一封闭期,至少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
自身情况投资与本人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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