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1号)
2023-03-23 文字大小 【 】 【打印
            

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8年4月11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募集,准予注册文件名称为:
《关于准予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657号)。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8月14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
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并不对
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
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
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
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
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
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
场风险、合规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其他风险等。本
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
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
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2023年3月2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2年12月31日(本报告
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6
第二部分 释义 ..........................................................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0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61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7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3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78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8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6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8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4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9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0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21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2
第一部分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及《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
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
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2、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43、A 类基金份额或 A 类份额:指在投资人认/申购时收取认/申购费用、赎回
时收取赎回费用的,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4、C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赎回
时收取赎回费用,而不收取认/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基金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70 楼 7001-70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A座2106
法定代表人 Wong Leah Kuen
成立日期 2016 年 5 月 16 日
注册资本 15,5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 联合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33.1041%,大连亚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33.1039%,北京鹏康投资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21.7790%,张松孝占注册资本的4.9904%,深圳市大华信安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占注册资本的4.8290%,深圳市瑞智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占注册资本的2.1936%。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400-815-9998
传真 010-58239887
联系人 张晓宇
二、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
Wong Leah Kuen女士,澳大利亚籍,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硕士。现任先锋基
金董事长。曾任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研究部首席分析师,摩根士丹
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中国区副总裁,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私
人银行部总行境外投资处处长、兼任香港分行私行部副总经理,作为兴业银行总行
特聘海外专家,任职期间兴业银行私人银行多次获奖:胡润百富最佳私人银行表现
奖、亚太财富论坛2016年度国际私人财富管理中国风云榜“金臻奖”,“最具创新
力奖”等 。
朱柳曦先生,董事,学士。现任国美金控法务合规及政府事务部总监,厦门金
美信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银盈通支付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新华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风险管控部总经理助理,新华家园养老企业管理公司
公司级总监,东旭资本总裁助理兼风控法务中心总经理。
龙涌先生,董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和北京理工大学工学双学士。现任先锋基
金总经理。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部投资经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
行事业部内核负责人兼内核办主任、资本市场部总经理,国信弘盛私募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副总经理等职。中国首批保
荐代表人,并拥有中国法律职业资格、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陈海宁先生,董事,学士。现任深圳市远为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四川华亚
世纪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华西企业公司工程
师,深圳市接待办公室科长,深圳市捷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殷剑峰先生,独立董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浙商银行首席经济学
家,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金融学会理事,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现代
金融学会常务理事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耿留琪先生,独立董事,高级经济师。曾任青岛电业局处长、局长助理、副局长,
北京英大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党委书记,山东电力投资公司
总经理,山东鲁能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金穗期货经纪公司董事长,英大信托
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华夏银行董事、副董事长。
邢会强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法学
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市金
融服务法学研究会会长,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利安人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北京万泰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
沈超然先生,监事,学士。现任国美信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招商银行信
用卡中心风险管理部策略分析师,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风险管理部经理,平安前海征信
创始组成员,上海陆金所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陆师兄事业部风险副总监(主持工作),
平安付智能技术有限公司风险副总监(主持工作),上海益芯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首
席风险官,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构金融业务部负责人、金融风控中心负责
人。
赵进先生,监事,硕士。现任先锋基金北京业务中心总经理。曾任中兴通讯南京研
发七部工程师,先锋基金市场开发部渠道经理、总经理助理、市场总监、北京分公司执
行总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Wong Leah Kuen女士,董事长,履历同上。
龙涌先生,总经理,履历同上。
高明达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业
务经理;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分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山证券机构金融二部总
经理、资管四部总经理;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总监;先锋基
金专户投资部总监、业务运营中心总监、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黄劲松女士,督察长,硕士。曾任海南农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主任,北京
大立宏源科技有限公司项目部副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部总经理,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刘冬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曾任沈阳东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门工程师、
主管、副总经理;先锋基金金融科技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杜旭女士,金融学硕士,2010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任公司投资管理
部固收总监、基金经理。2010年至2019年先后任第一创业证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
华润信托债券投资经理、融通资本固定收益高级投资经理,2019年8月加入先锋基金
从事投资研究工作。
黄意球先生,中国科学院博士, 2011年毕业于中国科学院,现任公司投资管理
部基金经理。2011年至2020年先后任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信用分析师、吉祥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评估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
2021年5月加入先锋基金从事投资研究工作。
历任基金经理:2019 年8月14日至2020 年10月12日期间,王颢先生任基金经理;
2020 年9月14日至2020年12月11 日期间,王璠女士任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龙涌先生、高明达先生、杜旭女士、曾捷女士、
杨涛先生、范力丹女士、陈嘉雯女士。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
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划款指令和赎回、分红资金的划
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9) 与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
兼职。
(10)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合法规范高效运作,有效防范各类风险,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完整、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如下: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
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建立了完备有效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的架构如下: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确定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
主体之间关系的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到具体执行的依据。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
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
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
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
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实施流程严格遵循相应的合规程序,在保持制度稳定性的
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及业务的发展需要及时进行更新完善。
4、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
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从而控
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 风险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负责对涉及风险管控方面
的专项问题进行研究指导,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3) 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涵盖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独立行使督察权
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
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4) 风险管理委员会:是经理层下设的专业委员会,是公司及基金日常运作的
风险控制机构,在经理层授权范围内协助经理层工作,出具相应工作报告和专业意
见供经理层决策参考;
(5)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的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系统实施和合法合规情
况进行内部监督。有权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对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
(6) 其他各部门:其他各部门既是各项工作的执行者,又是其部门风险的防范
者。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风险控制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一线风控职能;各部门内部
建立责权明确、相互制衡的岗位职责,制定全面、合理的业务风控制度和流程,加强对
风险的控制。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
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
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3年跻身《财富》(FORTUNE)
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137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
行一级资本排名第11位。
截至2022年9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2.69万亿元。2022年三季度,
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680.2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
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
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
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代为履行行
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年4月至
2020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本行行长;
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
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
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
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
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
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
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2020年7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年11月至2020 年5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
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2014年6
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年9月至
2014年6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
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总经理);1993年7月至2009年9月先后在中国
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2003年于香
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2022年4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22年4月任本
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年7月至2014年12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客户经
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
理。徐先生2000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2年9月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694只。此外,交通银行还
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
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
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
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资金、QDLP资金和QF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
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
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
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
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
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
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
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
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
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
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
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
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
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
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
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
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
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
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
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
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
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
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名称: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70 楼7001-
7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A座2106
法定代表人:Wong Leah Kuen
邮政编码:100004
电话:010-58239890
传真:010-58239887
联系人:赵进
网址:www.xf-fund.com
(2) 先锋基金直销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办理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
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www.xf-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李智明
电话:95559
(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3)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法定代表人:何
之江
联系人:周驰
电话:18612835256
(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电话:95517
(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电话:010-
84183142
联系人:杜正中
(6)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联系人:朱泽乾
电话:021-54967367
(7)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联系人:姚盛盛
电话:021-32229888
(8)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15179286389
(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
(10)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9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联系人:许艳
电话:010-59287105
(1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董一峰
电话:0571-88911818
(12)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伟琴
客服电话:95357 联系人:付佳
(13)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冯鹏鹏
电话:18551604006
(14)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 2地块新
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联系人:李唯
电话:010-62675369
(15)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16)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17)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268
(18)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105号中环国际1413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张宏鹤
电话:025-66046166
(19)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号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联系人:范泽杰
电话:13917243812
(20)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7层05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7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郭斯捷
电话:400-876-5716
(21)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22)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电话:0755-89640500
联系人:叶健
(23)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候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84997571
(24)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
17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隋斌
电话:010-89189288
(25)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书香苑恒泰证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0471-4972675
联系人:熊丽
(26)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333号201室A区05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普天软件园C5幢
法定代表人:金佶
电话: 021-34013999
联系人:甄宝林
(2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宋子琪
电话:010-56251471
(2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
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2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3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党敏
电话:021-20691935
(31)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弄浦江国际金融广场18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 18516109631
联系人:陈孜明
(32)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李雯
电话:010-60842306
(33)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34)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20号楼9层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13520209651
联系人:董宣
(35)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 樊怀东
联系人:于秀
电话:0411-39027810
(36)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电话:010-63631752
联系人:杨子彤
(37)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 心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7-49 层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联系人:华然
电话:0755-82564033
(38)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联系人:邱湘湘
(39)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电话:18817950604
联系人:郭哲晗
(40)和合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菜园东街2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菜园东街2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洁
联系电话:0351-7342798
联系人:张基甲
(4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春
联系电话:010-65182261
联系人:刘畅
(4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电话:4008888111
联系人:黄婵君
(43)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电话:010-85632773
联系人:王超
(44)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电话:021-50712782
联系人:徐亚丹
(45)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恒安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王重阳
电话:010-85643600
(46)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张苗苗
客服电话:400-080-8208
二、登记机构
名称: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70 楼7001-
7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A座2106
法定代表人:Wong Leah Kuen
电话:010-58239806
传真:010-58239887
联系人:徐文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钱江新城钱江路1366号华润大厦B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黄埔大道东856号保利鱼珠港A2栋4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少先
电话:020-3760 0380
传真:020-3760 6120
联系人:燕玉嵩
经办注册会计师:燕玉嵩、刘昕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并于2018年4月1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657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限基金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等费率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而不收取
认购、申购费用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不
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
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
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
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八、认购的数额限制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
认购款项,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网上交易
平台认购本基金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下同),单笔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
低于10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
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九、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结构如下
表所示。投资人认购 A 类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费用,认购 C 类基金份额无需缴纳认
购费用。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需缴纳的认购费用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档;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100 万元以下 0.50%
100 万元(含)-300 万元 0.30%
300 万元(含)-500 万元 0.10%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 0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由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
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
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基金认购份额计算
方法:
1、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
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则其所对应的认购费率
为0.5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50%)=9,950.25元认购费用=10,000-9,950.25=49.75元
认购份额=(9,950.25+5)/1.00=9,955.25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
利息5元,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其所获得的A类基金份额为9,955.25 份。
十一、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
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9 年 8 月 14 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
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销售
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9月12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业
务,详请参见基金管理人2019年9月12日刊登的《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
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券交
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
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
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
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
购费,下同),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申购本基金
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
基金时,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单笔申
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和
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
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和用途
1、申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两类不同的类别。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档,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固定金额费率的
申购除外);投资者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A类基金份额 单笔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60%
100万元(含)-300万元 0.40%
300万元(含)-500万元 0.20%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元
C类基金份额 0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用
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Y<7日 1.50% Y<7日 1.50%
7日≤Y<30日 0.75% 7日≤Y<30日 0.50%
30日≤Y<1年 0.10%
1年≤Y<2年 0.05% Y≥30日 0
Y≥2年 0
(注:Y:持有期限;1年=365日)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A类基金份额持
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A类基
金份额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75%归
入基金财产;对于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
赎回费,赎回费用50%归入基金财产;对于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基金
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C类份额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注:1个月=30日)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的申
购费率、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5、当本基金基金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
费),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式如下:
(1) 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1+0.60%)=49,701.79元
申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元 申购份额=49,701.79/1.1500=43,218.95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1500元,则其可得到43,218.95份A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时均需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结果按
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3年,赎回适用费率为0,
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335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3350=13,350.00元
赎回费用=13,35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3,350.00-0.00=13,35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3年,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335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3,350.00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20天,赎回适用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净值是1.148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赎回费用=11,480.00×0.50%=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57.40=11,422.6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20天,假设赎回当日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
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特殊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协商增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以维护基金投资人
利益。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日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
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
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
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
时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
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
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本基金已于2019年9月12日开始办理转换业务。转换业务规则可详见刊登于本公
司网站的《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2019年9月12日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转换业务规则可详见刊
登于本公司网站的《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先锋博盈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的情形下,办
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组合净值波动率的前提下,力争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
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
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逆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一级、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因所持可转换公司
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卖出。因投资于
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宏观周期研究、行业周期研究、公
司研究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动态
调整大类金融资产比例,自上而下决定债券组合久期、期限结构、债券类别配置策略,
在严谨深入的分析基础上,综合考量各类债券的流动性、供求关系和收益率水平等,深
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的定性
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形成对大类资产的预测和判断,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确定债券类资产和现金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
化,动态调整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以规避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债券投资策略
(1) 久期管理策略
作为债券基金最基本的投资策略,久期管理策略本质上是一种自上而下,通过
灵活的久期策略对管理利率风险的策略。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密切关注货币信贷、利率、汇率、采购经理人
指数等宏观经济运行关键指标,运用数量化工具对宏观经济运行及货币财政政策变
化跟踪与分析,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进行分析预测, 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目标
久期。
基金管理人通过以下方面的分析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
1) 宏观经济环境分析。通过跟踪分析货币信贷、采购经理人指数等宏观经济先
行性经济指标,拉动经济增长的三大引擎进出口、消费以及投资等指标,判断当前
经济运行在经济周期中所处的阶段,预期中央政府的货币与财政政策取向。
2) 利率变动趋势分析。在宏观经济环境分析的基础上,密切关注月度CPI、PPI
等物价指数,货币信贷、汇率等金融运行数据,预测未来利率的变动趋势。
3) 目标久期分析。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分析与市场利率变动趋势分析, 结合当
期债券收益率估值水平,确定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原则上,在利率上行通道中,通过
缩短目标久期规避利率风险;在利率下行通道中,通过延长目标久期分享债券价格上涨的
收益。在利率持平阶段,采用骑乘策略与持有策略,获得稳定的当前回报。
4) 动态调整目标久期。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数据、金融市场运行、货币政策
以及国内债券市场运行跟踪分析,评估未来利率水平变化趋势, 结合债券市场收益
率变动与基金投资目标,动态调整组合目标久期。
(2)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根据债券
收益率曲线形态、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变动、结合短期资金利率水平与变动趋势,分
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测算子弹、哑铃或梯形等不同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的风险收益,
形成具体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3) 债券的类别配置策略
对不同类别债券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
综合评估相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
趋势,通过不同类别资产的风险调整后收益比较, 确定组合的类别资产配置。
(4) 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通过对债券收益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为依据来建立和调整组合。当
债券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买入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 持有一段时间后,伴
随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与收益率水平的下降,获得一定的资本利得收益。
(5) 杠杆放大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融入资金并投资于信用债
券等可投资标的,从而获取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的套利价值。
(6) 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信用债券的投资遵循以下流程:
1) 信用债券研究
信用分析师通过系统的案头研究、走访发行主体、咨询发行中介等各种形式,
“自上而下”地分析宏观经济运行趋势、行业(或产业)经济前景, “自下而上”地分
析发行主体的发展前景、偿债能力、国家信用支撑等。通过信用债券信用评级指标体
系,对信用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建立本基金的信用债券池。
2) 信用债券投资
基金经理从信用债券池中精选债券构建信用债券投资组合。本基金构建和管理
信用债券投资组合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①信用债券信用评级的变化。
②不同信用等级的信用债券,以及同一信用等级不同标的债券之间的信用利差
变化。
原则上,购买信用(拟)增级的信用债券,减持信用(拟)降级的信用债券;购
买信用利差扩大后存在收窄趋势的信用债券,减持信用利差缩小后存在放宽趋势的
信用债券。
3、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基本面研究与定价分析,研判发行公
司投资价值;基于对利率水平、票息率及派息频率、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债券
投资价值;采用期权定价模型,估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综合以上因素,对可
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制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尤其对有着较强的盈利能力或
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进行重点投资。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
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4)、(15)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总指数(全价)收益率
本基金选择中债总指数(全价)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第一,中
债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并发布,从发布主体上保证中债总指数比较
客观和专业;第二,本基金以中债总指数(全价)收益率为业绩比较基准,是由于全
价指数是以债券全价计算的指数值,债券付息后利息不再计入指数之中,比较科学
且更切合实际。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
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或者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或变更名称时,在符合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
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468,901,133.73 83.87
其中:债券 1,468,901,133.73 83.87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49,819,497.22 14.26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160,653.70 0.58
8 其他各项资产 22,482,538.06 1.28
9 合计 1,751,363,822.71 100.00
注:报告期内,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因交易对手违约,计提了减值损失。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49,738,029.89 3.4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05,788,958.90 28.1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05,788,958.90 28.14
4 企业债券 567,238,409.65 39.34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380,023,057.81 26.36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66,112,677.48 4.59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468,901,133.73 101.87
5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10312 21进出12 1,500,000 154,020,452.05 10.68
2 220211 22国开11 1,500,000 150,807,657.53 10.46
3 188443 21诚通11 1,000,000 101,283,967.12 7.02
4 175302 20青城04 1,000,000 101,154,668.49 7.02
5 210322 21进出22 1,000,000 100,960,849.32 7.00
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未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11.2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9,250.38
2 应收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2,473,287.68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2,482,538.06
11.3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59 浦发转债 20,985,835.62 1.46
2 123107 温氏转债 12,462,465.75 0.86
3 127045 牧原转债 9,656,078.90 0.67
4 113052 兴业转债 7,038,428.34 0.49
5 113044 大秦转债 5,193,987.08 0.36
6 113011 光大转债 5,125,950.41 0.36
7 113648 巨星转债 2,424,801.10 0.17
8 127032 苏行转债 2,379,029.04 0.16
9 113024 核建转债 563,318.24 0.04
10 123077 汉得转债 28,750.92 0.00
11.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营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
数据截至2022年12月31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9 年 8 月 14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先锋博盈纯债A:
阶段 份额净值收益率① 份额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36% 0.04% 1.29% 0.07% 1.07% -0.03%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6.34% 0.08% -0.17% 0.15% 6.51% -0.07%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4.78% 0.32% 2.28% 0.08% -17.06% 0.24%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4.83% 0.93% 0.19% 0.09% -15.02% 0.84%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22年12月31日 -21.00% 0.54% 2.58% 0.11% -23.58% 0.43%
先锋博盈纯债C:
阶段 份额净值收益率① 份额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16% 0.04% 1.29% 0.07% 0.87% -0.03%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5.91% 0.08% -0.17% 0.15% 6.08% -0.07%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5.13% 0.33% 2.28% 0.08% -17.4 1% 0.25%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5.15% 0.93% 0.19% 0.09% -15.34% 0.84%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22年6月30日 -22.08% 0.54% 2.58% 0.11% -24.66% 0.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托管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按估值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
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1)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根据存款协议列示的利息总额或
约定利率每自然日计提利息。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则按需进行账务调整。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
规则的规定。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
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导致的损失责任。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特殊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协商增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以维护基
金投资人利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
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
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意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前提下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
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
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在分
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分配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的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C类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
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
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
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
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
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照
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
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
他费用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
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四、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分别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中期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新增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不可抗力;
(2) 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和特定资产范围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
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
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中规定。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
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
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2、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
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以“长信纯债
壹号债券+侧袋标识 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
加大写字母 M 标识作为后缀。基金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将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
中的 M 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登记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
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3、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
户资产为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
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
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
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4、基金的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袋
账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除应
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为一个
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
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计
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5、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
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将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从侧
袋账户中列支。
6、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
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
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①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②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③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④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其他
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⑤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
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
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⑥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
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
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
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
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规定及
时发布临时公告。
8、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资产
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
对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款项。
9、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
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
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
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
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
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
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
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债
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 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 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
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
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 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
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7) 债券回购风险。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 但也存在
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
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
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
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
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
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
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
误或基金管理人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
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
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 技术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
失。
3、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
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章节。
(2) 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
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
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
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
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
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
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实施侧袋机制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相关内容。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
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
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
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
因此面临损失。
4、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5、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各类债券,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
用风险;另外,如果持有的信用债出现信用违约风险,将给基金净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
响和波动。
6、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
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代理销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结算保证
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
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托管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
除外;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
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
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常
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销售服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
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
书面答复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
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
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
会议通知规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
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
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
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
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
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
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
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
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
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
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
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
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
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
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
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结算保证
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
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70 楼7001-
7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A座2106
法定代表人:Wong Leah Kuen
成立时间:2016年5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859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15,500万元人民币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
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
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
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逆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一级、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因所持可转换公司
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因投资于
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
履行。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上述第(2)、(9)、(14)、(15)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
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
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
(2)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选择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基金托管人依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
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
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
定。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
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
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
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
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
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
独立。
5.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资产没
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
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
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 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
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
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
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通过
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
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
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
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
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实
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
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
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
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
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按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
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1)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根据存款协议列示的利息总额或
约定利率每自然日计提利息。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则按需进行账务调整。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
规则的规定。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责任。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1. 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中估值
方法的第1-5、7、8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
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工作日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
负赔偿责任;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与复核”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应本
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
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双方应每个工作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
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
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
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
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
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中期报告在基金会
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经盖章后,以约定方式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更新招募说明书等定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
时间内完成编制、复核及公告。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
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
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
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
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
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
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 光盘备份,
保存期限为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除外。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或者调解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
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协
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
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1)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 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7、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结算保证
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修改以下
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
一、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电子邮件、邮寄信件、传真或主动致电等方式按基金份额持
有人意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主动通知服务。主动通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交
易确认通知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基金管理人公告及重要信息通知等服务。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留意各联系方式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开通了24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和网上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
过以上方式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客服专员在
工作时间还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查询、答疑服务。
具体查询内容:最新公告、各基金产品介绍、基金管理人介绍等基金管理人信息;基
金交易信息、资产市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收益分配等账户信息。
三、资料索取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各种直销交易手续,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直销业
务表单下载。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向客服专员索取业务表格。另
外,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对账单、资产证明等资料。
四、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个性化需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需要适时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计划。基金份额持有人届时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
客服邮箱定制各类资讯服务,敬请投资人留意。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提供交易
确认通知、持有基金周净值、对账单等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不定期发送其他资讯,以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
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信息、市场研判、最新动态等。
五、基金理财业务咨询
为更好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沟通,客服专员可以在工作时间内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解答基金理财方面的疑问,提供关于基金理财的咨询服务。
六、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语音留言、
发送电子邮件、客服热线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
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诉建议。
七、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互动活动,以加强
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815-9998
人工坐席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除节假日)9:00-17:00
网址:www.xf-fund.com
客服邮箱:service@xf-fund.com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
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
文件
(二)《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
所,基金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2022年07月01日至2023年03月2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发
布的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证监会指定网站 2022/7/9
2 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证监会指定网站 2022/7/20
3 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二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证监会指定网站 2022/7/21
4 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机构办理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证监会指定网站 2022/8/5
5 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销平台开通“超级现金宝”货币基金赎回转认/申购业务以及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证监会指定网站 2022/8/15
6 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证监会指定网站 2022/8/31
7 ·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的更正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证监会指定网站 2022/9/20
8 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证监会指定网站 2022/10/26
9 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更新)(2022年第1号)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证监会指定网站 2022/10/26
10 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 2022/10/26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站、证监会指定网站
11 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的更正公告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证监会指定网站 2022/10/28
12 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更新旗下部分公募基金风险等级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证监会指定网站 2022/11/3
13 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债券调整估值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证监会指定网站 2022/11/3
14 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估值调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证监会指定网站 2022/12/31
15 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证监会指定网站 2023/1/11
16 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四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证监会指定网站 2023/1/19
17 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证监会指定网站 2023/1/20
18 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证监会指定网站 2023/1/20
19 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证监会指定网站 2023/1/20
20 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证监会指定网站 2023/3/21
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