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5-12-12 文字大小 【 】 【打印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泰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 决定修订旗下 3 只基金的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基金
基金主代码 基金名称
006207 泰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10874 泰康品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14287 泰康新锐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主要修订内容
1、本公司已将上述基金《基金合同》中“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不得互相转换” 的相关约定删除、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并根据最新法律法规
对上述基金《基金合同》进行相应修改。
2、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3、 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同时公布经修订后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与托管协
议,招募说明书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 2025 年 12月 12 日起生效。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kfunds.
com.cn)或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
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于投资前认真阅读相关基金的基金合
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己风险
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2日
附件1:《各基金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对照表》仅供参考:
《泰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改后基金合同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第 一 部 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以下简称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
第 二 部 分
释义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
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
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
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
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
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
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
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
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
中国证监会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
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
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
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
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
息查询等活动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
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
一开放式基金或基金中的某一类别份额 (转出基
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或其他类别份额 (转入基
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 三 部 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
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规则、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
相转换。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
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规则、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
公告,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 四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发售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允许进行相互转换。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
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
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或基金中的某一类别份
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其他类别份额之
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
与相关机构。
第 七 部 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3层
1-10内302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
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4至5层
1-14内5层501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
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
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 )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规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
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其中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
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15年以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日期、序号、格式相应更新,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涉及的相关内容一并调整,
《泰康品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改后基金合同
第 一 部 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
第 二 部 分
释义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
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
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
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
一开放式基金或基金中的某一类别份额 (转出基
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或其他类别份额 (转入基
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第 三 部 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对已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规则、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不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对已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规则、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不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 四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发售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允许进行相互转换。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或基金中的某一类别份
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其他类别份额之
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
与相关机构。
第 七 部 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3层
1-10内302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4至5层
1-14内5层501
第 八 部 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更换为本基
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的基金
管理公司除外);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
条件和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本基金
管理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且经证监
会批准同意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基金合同的相应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日期、序号、格式相应更新,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涉及的相关内容一并调整,
《泰康新锐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改后基金合同
第 二 部 分
释义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
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
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
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
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
查询等活动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
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
一开放式基金或基金中的某一类别份额 (转出基
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或其他类别份额 (转入基
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第 三 部 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
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
销售情况,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
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
规则、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
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
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
销售情况,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
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
规则、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
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允许进行相互转换。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或基金中的某一类别份
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其他类别份额之
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
与相关机构。
第 七 部 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3层
1-10内302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4至5层
1-14内5层50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日期、序号、格式相应更新,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涉及的相关内容一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