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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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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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提示
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818号文
《关于准予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
注册,于2019年4月26日成立并正式运作,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财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和《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
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但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有权决定终止本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
截至2020年2月6日,本基金已触发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的情形,且至今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持续低于5000万。为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
定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并对本基金进行清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安排详见本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9月4
日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证券时报》及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
站(www.ctfund.com)披露的《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财通中证香港红利
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本基金清算期自2023年10月10日起至2023年11月7日止,由基金管理人财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永华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于2023年10月10日组成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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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二、基金概况
1、基金名称: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
3、基金代码:A类:006658;C类:006659
4、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5、基金合同生效日:2019年4月26日
6、基金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财务会计报告
资产负债表(经审计)
会计主体: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23年10月9日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
2023年10月9日
(基金最后运作日)
资产:
银行存款 1,788,278.45
结算备付金 7.26
存出保证金 0.58
交易性金融资产 13,776,177.41
应收证券清算款 132,410.54
应收股利 102,310.60
资产总计 15,799,18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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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和净资产
2023年10月9日
(基金最后运作日)
负债:
应付赎回款 151,031.24
应付管理人报酬 17,507.33
应付托管费 2,626.12
应付销售服务费 914.41
其他负债 75,251.26
负债合计 247,330.36
净资产:
实收基金 20,099,852.67
未分配利润 -4,547,998.19
净资产合计 15,551,854.48
负债和净资产总计 15,799,184.84
四、清盘事项说明
1、基金基本情况
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许可[2018]1818号文《关于准予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由基金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社会
公开发行募集,基金合同于2019年4月26日生效,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
272,100,667.47份基金份额。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本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投资范围具体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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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
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
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
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80%-95%,其中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权证
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收益率+5%×银
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2、清算原因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但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有权决定终止本基金合
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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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中“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截至2020年2月6日,本基金已触发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的情形,且至今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持续低于5000万。为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
定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并对本基金进行清算。
3、清算起始日
根据《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本基金自2023年10月10日起
进入清算程序,故本基金清算起始日为2023年10月10日。
4、清算报表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清算财务报表是在非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参考财政部颁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
释以及《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编制的。自本基金
最后运作日起,资产负债按清算价格计价。由于报告性质所致,本清算财务报
表并无比较期间的相关数据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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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清算情况
自2023年10月10日起至2023年11月7日止清算期间,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本
基金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算,全部清算工作按清算原则和清算手续进行。具体
清算情况如下:
1、资产处置情况(以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各项余额为基数)
(1)截至2023年10月9日,银行存款为人民币1,788,278.45元(其中活期银
行存款为人民币1,787,610.84元,活期银行存款利息为人民币667.61元)。截至
2023年11月7日,银行存款为人民币15,611,463.68元(其中活期银行存款为人民
币15,602,577.49元,活期银行存款利息为人民币8,886.19元)。该银行存款存放
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若在清算款划出前活期银行存款利
息金额未返还至托管账户,则由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垫付,供清盘分配使
用,待回款后再返还基金管理人。
(2)截至2023年10月9日,结算备付金为人民币7.26元(其中最低清算备
付金为人民币0元,深港通备付金利息为人民币7.26元)。截至2023年11月7
日,结算备付金为人民币644.10元(其中最低清算备付金为人民币0元,深港通
备付金利息为人民币644.10元)。该款项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收取并保管。若在清算款划出前该款项未返还至托管账户,则由基金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垫付,供清盘分配使用,待回款后再返还基金管理人。
(3)截至2023年10月9日,存出保证金为人民币0.58元(其中交易保证金
为人民币0元,深港通风控资金利息为人民币0.58元)。截至2023年11月7日,
存出保证金为人民币2.85元(其中交易保证金为人民币0元,深港通风控资金利
息为人民币2.85元)。该款项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
取并保管。若在清算款划出前该款项未返还至托管账户,则由基金管理人以自
有资金垫付,供清盘分配使用,待回款后再返还基金管理人。
(4)截至2023年10月9日,交易性金融资产为人民币13,776,177.41元(其
中可变现的股票投资为人民币13,776,177.41元)。截至清算结束日,本基金所
有剩余交易性金融资产均已全部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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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截至2023年10月9日,应收股利为人民币102,310.60元,为应收港股通
股票的应收红利。已于2023年10月10日收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派发股利人民币
13,688.00元和中国电信派发股利人民币16,267.52元;已于2023年10月12日收到
信义玻璃派发股利人民币8,905.89元;已于2023年10月13日收到东方海外国际派
发股利人民币27,487.50元;已于2023年10月20日收到中国海洋石油派发股利人
民币19,433.07元;已于2023年11月1日收到中国石油股份派发股利人民币
17,472.00元。因港股汇率问题,实际收到金额和应收股利金额会存在差异,具
体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
(6)截至2023年10月9日,应收证券清算款为人民币132,410.54元,该款项
于2023年10月12日划入托管账户。
2、负债清偿情况(以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各项余额为基数)
(1)截至2023年10月9日,应付管理人报酬为人民币17,507.33元,该款项
已于2023年10月27日支付完毕。
(2)截至2023年10月9日,应付托管费为人民币2,626.12元,该款项已于
2023年10月27日支付完毕。
(3)截至2023年10月9日,应付销售服务费为人民币914.41元,该款项已
于2023年10月27日支付完毕。
(4)截至2023年10月9日,应付赎回款为人民币151,031.24元,该款项已于
2023年10月12日支付完毕。
(5)截至2023年10月9日,其他负债为人民币75,251.26元,其中应付赎回
费为人民币1.96元,该款项已于2023年10月11日支付完毕;其中应付清盘审计
费为人民币20,000.00元,该款项已于2023年10月31日支付完毕;应付指数使用
费为人民币54,891.30元,该款项将于2023年11月7日后支付;应付交易费用为人
民币358.00元,已于2023年10月27日支付完毕。
3、清算期间的清算损益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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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自2023年10月10日起至2023年11月7日止期

一、清算收益
1.利息收入 8,857.69
2.投资收益 -1,079,349.40
3.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1,312,374.40
4.其他收入 0
清算收益小计 241,882.69
二、清算费用
1.其他费用 356.22
清算费用小计 356.22
三、清算净收益 241,526.47
注1:利息收入系以当前适用的利率预估计提的自2023年10月10日至2023年11月
7日止清算期间的利息收入,其中银行存款利息人民币8,218.58元,结算备付金
利息人民币636.84元,存出保证金利息人民币2.27元。上述利息将于2023年11月
7日之后划入托管账户。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如截至划付清算款前一日仍有未变
现的资产(银行存款利息、结算备付金及其利息、存出保证金及其利息),将
由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垫付资金将于划付清算款前划入本基金托
管账户。2023年11月8日至清算款划出日前一日的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和存出
保证金产生的利息属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管理人垫付的资金以及垫付资金到
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归基金管理人所有,将于清算期后的结息日或结算备付金与
存出保证金调整日后退还给基金管理人,实际结息金额与垫付金额的尾差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注2:投资收益系本次清算期间卖出股票事项所致,其中,卖出股票差价收入
(卖出股票成交金额减去所卖出股票的初始投资成本)为人民币-1,047,884.30
元,卖出股票产生的交易费用人民币32,408.48元作为投资收益的扣减项;股利
收入为人民币943.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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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3: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系清算期间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事项所致,为原计入交
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至投资收益的金额。
注4:其他费用包括证券组合费人民币9.22元,汇划手续费人民币100.50元和预
提汇划手续费人民币246.50元。为清算期后的后续支付事项预提的汇划手续费
人民币246.50元将于实际发生时支付。
4、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的剩余资产分配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金额
一、2023年10月9日基金净资产 15,551,854.48
加:清算期间净收益 241,526.47
减:基金净赎回金额 236,408.12
二、2023年11月7日基金净资产 15,556,972.83
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于2023年11月7日,本基金剩余财产为人民币
15,556,972.83元。截至2023年11月7日止,经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确认,
本基金托管账户银行存款(不含应计利息)余额共计人民币15,602,577.49元。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关于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的规定,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本清算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
六、备查文件
1、备查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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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23年1月1日起至
2023年10月9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止期间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2)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关于《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清算报告》的法律意见。
2、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3、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免费查阅。
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