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21-04-14 文字大小 【 】 【打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议案”),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2021年4月9日17:00结束。2021年4月12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计票结果如下: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共计3,636,363.64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4.89%,达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大会议案进行了表决。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基金份额共计3,636,363.64份,表决结果为:3,636,363.64份基金份额同意,0份基金份额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基金份额占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基金份额总数的1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26,666.67
公证费 6,500
合计 33,166.67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1年4月12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合同》终止的后续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通过的本次大会议案及议案说明,本基金将从2021年4月15日起进入清算期。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
  5、北京方正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6、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14日
公证书
  (202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1111号
  申请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5441G,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委托代理人:龚丽雯,女,1991年9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9109022228。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丽雯于二O二一年三月五日向我处称,申请人管理的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涉及终止基金合同的相关事宜,根据《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发布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特向我处申请办理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过程以及表决结果的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件、授权书、《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经本公证员审查均真实、有效,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符合《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证处受理了该公证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王悦办理此项公证。
  依据预定程序,截至二O二一年四月九日17:00止,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称其公司共收到代表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为3,636,363.64份的《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二O二一年四月十二日上午,在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中海国际中心6层,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王悦的现场监督下,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龚丽雯和申向阳统计计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部的委托代理人刘亮参与本次监票过程,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晓旭见证本次计票过程。依据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持有人名册计算,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为3,636,363.64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4.89%,在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中,对议案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3,636,363.64份,占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基金份额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基金份额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基金份额的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此次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符合《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公告的约定,大会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正公证处